|
门 球 竞 赛 规 则 为 什 么 应 该 简 洁?
简洁的门球竞赛规则只要将规则总则从正面叙述清楚即可。
如:有效比赛行为、有效移动、界内球等,只要从正面规定清楚就行。反之则是无效比赛行为、无效移动、界外球。
烨鹤老师指出:现实情况并非反之就亦然;这么认识是不对的;一些现象何况还有许多说不清楚的地方。
我的观点是:
反之不亦然、一些现象还有许多说不清楚的地方,问题在于一些细则规范不具体、交代不清楚,甚至于会违反总则精神、没有必要的去另搞一套。
为什么要这么说?需要费点口舌解释一下。
一、大家关心开球、未进一门球的移动,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移动?
根据总则有效比赛行为和有效移动精神:未进一门球的移动:应该是有效比赛行为,有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完全应该属于有效移动。
现在为什么在开球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关键是为什么要进行开球?目的门球竞赛规则规范得不清楚、交代的不具体。
开球进一门应该怎样?开球进一门后自球出界该怎样?开球进一门、未进一门又该怎样?
翻阅门球竞赛规则,只知道具体的这样、那样。为什么要这样、那样就不知道了。于是出现了不这样、又不那样的情况,门球人就不知道所措了。
开球未进一门球的移动、明明是有效移动,由于未进一门、现在的规则规定是要将该球拿出比赛场区外,重新去进一门。就不得不违背总则有效比赛行为、有效移动精神,破例规定:未进一门球的移动,是属于无效比赛行为、无效移动。
原来呢?开球时、即使自球进了一门、但是自球出界了,也属于无效比赛行为、无效移动。得分无效、必须重新再进一门。
开球即使成功进一门、撞击门前、门后球,着实费了一番心血规定:撞击球无效、复位;撞击球无效、被撞击的球移动有效。
这种违背总则有效比赛行为、有效移动的精神,谁能说得清?谁能理解得了?
门球竞赛规则,如果专设开球、参加比赛准则:
即:开球只有成功进一门,才能继续参加比赛。(这是过去进门后自球出界,不算成功过一门、不得分。)
现在应该这么规定:开球、只要过一门了,就可以继续参加比赛。
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只要击球员的行为是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应该是有效比赛行为,其移动有效、撞击有效。
说明:开球时、击球员规定目的明确,进不了一门,不能继续参加比赛。但是参加比赛的行为是有效比赛行为,产生的撞击移动应该有效。
这样现在进一门的一切不惑、不解、混乱的局面会彻底得到解决。
二、触球犯规问题。
触球犯规: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才属于竞赛规则允许?
写在规则细则里,违背总则精神、一些非必要行为,即使不好、有问题、即使有错,也属于竞赛规则允许的范围吗?
1、场内球、被放置好的界外球,击球员和裁判员都不得随意触及。
规则细则可以说是没有必要、也是节外生枝的增加了一条: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临时移开球的两处规定。界外球要临时移开、连球门线后7.5厘米前的所有门前场内球也可以临时移开。
是何道理?
妨碍进门、击球!这是什么道理?是谁想出来的?
难道不临时移开,就不能进门?就不能击球了?
非也!!!充其量也是妨碍击球员最佳进门、击球位置。既然是最佳、必然有次佳、其实其他进门、击球的位置还有很多。
此举即于规则总则精神想违背、没必要;实践证明是滋生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温床,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比赛时间,裁判员不管是批准、还是不批准,都吃力不讨好。
临时移开球的规定,还美其名曰: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
这种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门球人不仅应该有意见,还应该齐心协力敦促权威人士彻底删除。这样在关键时刻,才能不被歹人钻竞赛规则的空子,侵犯老实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细则不合时宜、巧立名目,违背总则精神的一个极其典型的例子。门球人切不可不重视、切不可小视。
2、可以临时移开球,裁判员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违心的、不情愿的去移开球。
3、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由于临时移开球的举动,而闹出的矛盾、闹出的纠纷,能怨谁呢?
只能怨门球竞赛规则有这条不合时宜的规定。
让门球人无止境的去怨这条令人十分讨厌、恶心的规定,还不如早早删除的好!
三、界外球移动问题。
在日常比赛过程中,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能够进场也好,不进场也罢,应该怎么认识?
这可是击球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啊!
进过三门、处于一角、或二角的界外球,击球员想击打到四线、四角附近,便于以后的冲门、得分。结果未能如愿进入场区。
此种情况又分为两种现象。
1、界外球进场后出界。
该种情况好处理:将进场又出界的球、放置在球场出界点外10厘米处。
2、界外球未进场(比如:位于一角、四线附近界外球),直接在界外运行到四线、四角附近。
按照现在门球竞赛规则细则:无效移动 第(五)项规定,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既然是无效移动,裁判员就必须将该球放回原位。
虽然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此类案例,如果、万一出现此案例,怎么执行才是合理、可行的呢?
(1)裁判员从四线、四角附近,老老实实地将球捡回、再放到原来位置上。
这样做的依据是:根据细则的规定。
(2)将未进场的界外球、放置在界外移动静止时、离场区最近的界外10厘米处。
这样做的依据则是:根据总则“击球员的比赛行为是有效比赛行为”、有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是有效移动的规定。
两个不同处理方法,一个是依据分则、细则规定,一个是依据总则规定,一个处理麻烦费时费力、一个处理方便简单,哪种处理方法更科学、合理、方便?相信只有通过比较才能感觉得到。
结论:肯定是按照总则精神处理会更科学、合理、方便。
四、撞柱球如何运行问题。
满分制自从改革采用循环得分机制以后,撞柱球如何运行应该不成问题。
满分制门球规定进一门、进二门、进三门、撞柱,是按照逆时针方向、依次进行。撞柱推出比赛。
满分制改成循环得分机制以后,确定撞柱球不死,可以继续按照以上顺序重新音一门、进二门以此类推。既然撞柱球不死,就应该继续进行循环运作。
现在循环得分机制的细则规定:是不死不活的规定。
不死:指还可以继续参加比赛。
不活 : 指活人愿意、但规则不同意活人继续参加比赛。
在门球竞赛规则没有必要的前提下,允许击球员或裁判员去将撞柱球拿出界外。
非开球时,违背竞赛规则精神,强行制定到开球区去重新进一门。
说明:此举、是一系列违背总则精神的行为。
结论:循环得分机制,只有同时实行循环运行机制才最为完美,才可以避免以上所有不妥与弊端。
简洁的规则易学、易懂、易记、易执行。简洁的法、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复杂问题、难以吃透精神的地方,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内容不断的去弥补、去补充、去完善。司法解释内容,切不可与总则精神相违背、相抵触。
学法、必须吃透法的精华。懂法、必须全面了解司法解释的内容。
用法的精华去指导、认识司法解释内容,用司法解释内容,去更深刻、更全面的懂得法的精华。
以上说了那么多,总之一句话:就是想说清楚规则总则与细则的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