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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8-1-21 11:14 编辑
文 明 门 球 必 须 反 思 规 则 与 裁 判 工 作
张娜秘书长非常重视文明门球运动。
我认为提高裁判员执裁水平,才是文明门球的根本保证。
回顾以往门球一些重大赛事,虽然出现过一些问题,但是圆满完成比赛任务、达到文明门球比赛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历历在目。
差异在哪里?差异全在于裁判员对于门球竞赛规则的学习、认识与执裁水平。
我虽然是一名并不起眼的门球运动员,但是在比赛中对于裁判员的执裁水平感受颇深。
一些级别高、有名望的裁判员:声音洪亮、动作规范;跑动积极、站位准确、配合密切;宣判及时果断,处理问题干净利索、绝不优柔寡断;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呼号时机。
参加这样场次的比赛真是门球人的一种享受,可以说是文明门球的标范。
门球比赛为什么会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呢?问题应该是多方面的。
有规则改来改去本身上的问题、有对规则认识上的问题。
一、超时犯规问题。
合理用时与超时犯规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临界点是10秒时间。
在10秒之内用时为合理用时。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到达10秒不击球或闪击,则为超时犯规。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
以往只是:被判罚者及其队里相关人员有意见。
明明是在关键时刻、明明有企图拖延比赛时间行为存在,裁判判罚超时犯规: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目的没有达到。恼羞成怒、吵闹成为必然。
吵闹的焦点:是击球员击球或闪击10秒钟不到。
10秒钟计时谁说了算?看门球竞赛规则就一目了然了。
这种吵闹现象,往往由于是决定比赛出线权、决定比赛进级名次、牵涉到拿什么奖杯、拿多少奖金的贴身问题,开始事件的发生、一般是关系到门球界一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或教练员,赛事组织者在妥善处理上往往又有一定难度,最后不管吵闹结局如何,背黑锅的总是当场执裁裁判员。
不敢声张正义、为了避免类似吵闹事件频繁发生,违心的将规则修改为:裁判员在宣判超时犯规之前,必须做报8秒、9秒、10秒的提示。
此等不得以的改良政策,超时犯规判罚的吵闹、争执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越演越烈。
以前即使裁判员暗示、指使击球员为了胜利,采取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绝大部分老实、善良的击球员,也不敢、也不好意思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都正常的进行击球或闪击。
修改为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以后,现在是连傻瓜也会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这样的规则修改门球运动是前进了、还是倒退了?
二、及时呼号问题。
由于超时犯规的判罚,裁判员必须报8秒、9秒、10秒,执行的结果是:一到比赛关键时刻人人都会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更有甚者次次都要等裁判员报8秒、9秒、10秒才会击球或闪击。
心急如焚、等待击球的击球员,则忍耐不了如此荒唐的举动,等对方最后一击刚结束、也不管场上会出现什么状况,就迫不及待地催促裁判员赶快呼号。
这就是现在不少人支持、主张的:可以不进行及时宣判与处理,就可以采取及时呼号的方法。现在也有一些裁判员在这样积极的去实施。
不宣判、不处理,就呼号!场上出现的问题该怎么办?岂不是要乱了套!
三、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引发的一些问题。
为了减少裁判员裁判用时,竞赛规则提出了: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三原则。
现在我经过研究、分析、探讨后认为:三个及时原则,并非是像现在许多裁判员所理解和直接采取的立刻、立即进行宣判、处理和呼号的方法。
我所理解的含义是:
及时应该是适时的意思。也就是在最恰当、最适当的时候进行宣判,这一点认识很重要。下面分项细说。
1、及时宣判、认识不深刻、时间选择不当,是目前门球比赛发生问题、引发纠纷的高发路段与地区。
宣判:是对一些重大、原则问题的宣判。这类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一种类型是事实清楚、是非非常分明,裁判员必须进行立即宣判,才能够使比赛顺利、有序的进行下去。
比如:球进门、撞柱得分,有效撞击球,出界或犯规。
(2)、另一种类型、现在也是被大家认识错误、也是闹出问题最多、又最难解决的一类问题。
即:是非界限不清、性质模棱两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必须有充足的事实证据才能下结论。
比如:球在线边运行是否出界?向边线缓慢移动的球、静止时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进门的球、结果停留或触及到球门线上,是否进门得分?自球移动静止时与他球贴靠,算不算密贴撞击?
这些问题历来都允许队长或教练员进行及时询问的内容。自从2015门球竞赛规则修改属于裁判员认定事项,队长或教练员不得进行询问。该类矛盾并没有得到公正、合理、彻底的解决。这是有原因、这是不合理的、生出许多问题来,完全是有道理的。
裁判员绝不能错误的认为:及时宣判、就是裁判员说了算。
以上裁判员错判案例的纠纷,我几乎都碰到、遇见过。
进门未果、静止时触及球门线的球,裁判员判:进门得分。缓慢在边线附近移动、最后压在边界线上的球,裁判员判:球已经出界。自球移动静止时、与他球贴靠有缝隙,裁判员判密贴撞击。 实践证明比赛现场问题多半发生在裁判员判罚结果与现场客观现实不相符上。
所以对于这类事实真相一时难于辨清的现象,裁判员宣判更应该更慎重一些,绝不可想当然、草率行事。
宣判一定要重证据、一定要使当事人服服帖帖才是。
这类现象只要观察仔细以后再宣判、问题就不会发生。观察仔细只是几秒钟的事,裁判员为何要冒风险、急急的进行宣判呢?观察仔细再宣判是一种何乐而为的正确举动,值得学习、返校、推广。
养成以势压人、以规则压人的气势,实践证明问题多多。许多事情需是压不服的。相反会越压越不服。物极必反、兔子急了也咬人就是这个道理。
2、及时处理,则可以理解为宣判后,立刻、立即进行处理。
为了减少裁判用时、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处理。
及时处理可以理解为立即处理,就不需要解释了。为什么还可以变通呢?
因为有些内容经过宣判后,处理极其简单, 裁判员可以在宣判后、并不先进行处理,可以立即进行呼号,处理与击球员上场可以同步,这样便可节约一些裁判用时。
但是对于处理现场费时较多的时候,就不能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呼号后、就属于击球员10秒计时时间,如果由于处理现场、逾误了击球员击球时间,那就是裁判员执裁的错误。
3、及时呼号,必须选择最恰当的时候进行呼号。
为什么?
场上出现任何状况,裁判员都必须进行及时宣判。不宣判、就进行呼号:只能说明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已经结束,被呼号的击球员击球开始。
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是裁判员及时呼号的恰当时机。比赛场上如果出现任何状况、裁判员都必须先进行及时宣判,再考虑如何处理与及时呼号的关系,进行及时呼号。否则裁判员在正常对待、处理比赛场上出现情况未果的前提下,被呼号的击球员即使上场,也不具备击球的必要条件。
裁判员千万不要再视比赛场上出现情况于不顾,进行不及时宣判的及时呼号,这样的举措完全是错误、不可取的。
超时犯规判罚需报8秒、9秒、10秒举措,不得询问有关新内容的出现,以及对及时宣判的全面认识与理解,都需要取得共识后,文明门球运动才会有一个良好的基础。
否则文明门球运动光喊喊口号,是不可能到来的。
斗胆发表以上言论,实为中国的文明门球运动着急。
不当之处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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