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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2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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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换犯规处理的一个案例。
案例一:5号球第一轮未进一门,若在第二轮之前,红队替补队员未办理替换手续就佩戴5号号码标志,第二轮轮及时上场参加了比赛,顺利通过了一门后,擦打为其接应的3球到二门口,把3球闪送进二门,续击自球也通过了二门,停在四角处,击球权结束;此时,被检举或发现,经核查确属替换犯规无疑,问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一:
5球一门、二门得分无效,所闪送的3球进二门得分也无效(因替换犯规,击球行为无效,自球或自球使他球产生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又因为3球、4球等位置难于恢复,所以,5球、3球的现场位置不变。
3球、5球两球在其后比赛中的过门位置,仍然定位是过了二门的球,接着可以进三门,5球不在重新进一门和二门,3球不在重新进二门。
5号队员在补办完替换手续后,其后的比赛行为有效。
在计算单球成绩时,3号球扣减(1分)二门得分;5号球扣减(2分)一门和二门得分。
处理方法二:
我理解,规则对替换犯规的处理精神有三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判定其行为属于犯规,取消击球权,击球行为无效,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
就是规则中规定的:“发现替换犯规时,击球行为无效,令其退出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第二层意思是:
发现替换犯规后,能够恢复的尽量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无法恢复的,在取消其不当得利的基础上保留其现状。这就是规则中的“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钱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
第三层意思:
对替换犯规行为的处理不是一棒子打死。例如:“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后的行为有效”。
据此就认为,应判定5号球进一门等击球行为无效,得分取消,将5球拿出场外,等待下一轮重新进一门;由于其他球的状态难于恢复,保持现状,4号球行为有效,5号球自球和闪送的3球得分无效都取消;其后5球应重新进一门开始,3球需重新进二门。
不知正确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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