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门球狂人A 于 2011-6-28 21:08 编辑
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提示
一、门球竞赛规则 1、第一条《场地》。只有一种尺寸:长20米、宽15米。 2、第二条《器材》。“球槌”内容中增加了一条说明: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3、第四条《教练员和队长》。“队长职责”内容中将“协助教练员行使队伍管理工作”修改为“代表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4、第六条《比赛方法》。队员替换应在裁判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报告。 5、第七条《胜负的判定》。增加了“得分不封顶”的规定。即个人满5分(或10分)后,下一轮次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注:自球撞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方可重新进一门,他球撞柱后按正常轮次顺序重新进一门。 6、第七条《胜负的判定》。同分决胜由比赛结束时的场上队员按1号到10号的顺序依次通过一门、二门,得分多者获胜。 7、第八条《取消比赛资格》。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以及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均为犯规上场。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8、第九条《击球员》。将“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修改为“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9、第十一条《球体移动》。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均为无效移动(包括球、人、槌引起的移动)。 10、第十二条《击球》。关于“限双”的规定: (1)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2)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的同时,又有效撞击了门前或门后的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3)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11、第十三条《过门》。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12、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 (1)增加了一条规定: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为闪击犯规。 (2)发生闪击犯规(所有犯规)后,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①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②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③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13、第二十四条《裁判员》。 (1)主持选攻原为主副裁判员共同职责,新规则明确规定是主裁判职责。 (2)记录员可以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处理。 14、《附则》。 (1)取消了三杆不过一门取消比赛资格的规定。 (2)增加了举办康乐型比赛时,采取5轮赛制的规定。即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3)实际上、下半时制时,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二、裁判方法 1、标题。由“裁判法”改为“裁判方法”。 2、第三章《赛场裁判员》。赛前30分钟,裁判组长检查临场裁判工作各种用具的准备情况。为准确判定比赛中的有关数据(7.5厘米和10厘米),提倡裁判携带测量用具上场。 3、第五章《场上情况的判决和处理》。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随后应继续报“9秒”、“10秒”,此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4、第六章《记录员和司线员》。 (1)记录进门、撞柱情况。即在对应的格子里按照“正”字笔画记分。 (2)记录替换情况。即替换某号时,在该号队员对应的格子内填上替换球号以及替换顺序,如张三6—1,李四6—2。 (3)打成双杆球时,在双杆球号的格子里对应球号上打“√”。警告时,在先攻或后攻有关队员名旁打“三角符号”。 5、门球记录表修改。(图表略)。 6、“过门得分的宣判”内容。第二动:展前臂由胸前曲臂伸直,成侧平举指向过门方向,目光随时注意击球员的行为,同时宣报“某门得分”。 7、“犯规的宣判”内容。修改为“犯规与警告”。手势不变。 8、撞柱的宣判,修改为“某号中柱得分”。 9、将原附录二的内容去掉,换成“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共9项,略)。
三、增加了《门球竞赛工作手册》内容(用于组织比赛 略)。 涿州门协根据综合信息整理(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