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答 烨 鹤 先 生 首先感谢先生对于探讨问题的积极态度和对问题的深入研究。 1、关于负一场计1分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看法都是为了避免“恶意弃权”。在实际的小组循环赛中,若有球队提出弃权,不论是开始还是中途,其他各队与弃权球队的比赛成绩一律取消。如此,对于该小组的成绩评判和名次排列毫无任何影响。给负一场的加计1分能解决什么问题?! 2、关于小组名次排列问题 上次的短文仅仅是说明按照“积分”的计算与过去的“胜场数”的计算,算出的小组名次排列是一样的。“积分”的计算无形中给裁判组增加许多无效劳动。因此,对于小组名次排列就没必要展开多说。如果要说的话,我还真有不少的话可说。 小组循环赛这种形式不少的运动项目都有。小组循环赛后的名次排列都必须遵循“先算大分,后算小分”的原则,如此,才能保证最后的排名更加公平合理。这个原则应该贯彻名次排列的始终。这里的“大分”就是胜场数或是以胜场数为计算依据的“积分”,“小分”就是所谓的净胜分,以净胜分的多少来排列名次是要有特定条件的。《09规则》、《11规则》在小组名次的排列上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按照胜场数进行第一次排名后,如出现数队胜场数相同时,下一步就直接进行到净胜分的比较,而忽略了在这个胜场数相同的数队之间,还要进行胜场数的的再比较。以净胜分作为比较的依据,是要有条件的,就是当胜场数相同的数队之间出现循环胜负时才使用净胜分的比较。 为此,我早在2011年初就此问题向《门球之苑》投稿,并向有关专家和领导反映。由于此时正值《11规则》刚刚出台,中国门协并在江西开办了新规则培训班。在那时,我的稿件当然不宜刊用。但是《门球之苑》编辑部一直保存着我的稿件。直到2014年2月编辑部与我联系,说是即将修改规则,要我将原稿再加修改,如合用,可以作为规则修改建议稿使用。几经修改后,我的《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列的修改意见》在2014年第4期的《门球之苑》上发表。恳请先生能将《11规则》与《15规则》关于小组名次排列的修改之处找出,再与我的拙文对照一下,即可对此问题会有更清楚的了解。 3、关于积分的计算问题 我不是不赞成积分的使用,我是认为《15规则》中关于积分的使用是个败笔,毫无用处。唯一就是让我们本已十分辛苦的裁判在循环赛后还要进行毫无用途的计算。我们还是以A、B、C 3队为例,设比赛的胜场分别为2、1、0,名次不是一目了然了吗?干嘛非要变成4、3、2再比较?有人说是可能为了扩大比分差距。请算算,2、1、0之间的分差,与4、3、2之间的分差有什么不同?这是因为原来按照胜场数比较时,胜者计1分,负者计0分,两队之间的分差是1,现在按照积分数比较,胜者计2分,负者计1分,两队之间的分差仍是1,何从来的扩大分差?! 如果要算积分也可以,我们可以采用最为成熟的足球循环赛的办法,即胜者计3分,负者计0分,平局各计1分,循环赛阶段不搞所谓的“点球加赛”,如此,还可以避免赛时延长之麻烦。“点球加赛”仅限于淘汰赛阶段使用。 以上仅是个人的一孔之见,谬误之处,敬请指正。 八 公 山 人 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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