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贴是 呼号时机论据汇总。
本帖讨论讨论不同意见者的常见论据:
首先,规则对呼号时机的规定。在规则里是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裁判法关于裁判用时的要求里说: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这两条文字再加上规则普遍遵守的一些原则,是我们讨论的呼叫时机的全部依据,唯有从规则和普遍遵守的一些原则里找到论据,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才是有力的。其他论据是无力的。
1,所以我们不能把下列说法做论据: “如果这样,门球人走光了,” “如果这样还叫门球吗?” “那是康乐,玩玩而已,不是竞技门球。” 因为这里涉及的是规则好不好的问题, 而我们讨论的是, 规则怎么说。所以我不在此讨论那些观点。
2,“规则没有说“…..”
用“规则没有说” 做论据是不成立的,这是简单的逻辑思维常识。如果你坚持认为有理。那么, 规则既没有说“球停稳前可以呼号”,也没有说“球停稳才可以呼号”。没有说对没有说,那一个对?
3,有人说,可以在场上球停稳之前呼号,但是要做到:“双方一致”,“前后一致” 。
A,规则要求裁判员的一举一动都要合规,从来没有提出过要裁判员“前后一致”。我不知道前后一致说有什么根据?难道只要“前后一致”,即使错了也是允许的吗?
B,前后一致 必须基于 裁判员有灵活性,实际上规则要求裁判员必须及时呼号,也就是不能拖,规则没有赋予裁判员任何呼号的灵活性,怎么会要求裁判员“前后一致”?
C, 球场上球的运动情况各不相同,有长距离,有短距离,有可能碰撞他球,也有不会碰撞他球,有可能出界,有不会出界。各种情况下如何保持“双方一致”,“前后一致”的呼号 ? 所谓“前后一致”,是一律提前几秒,还是一律到什么位置呼号? 有人质疑裁判不能“双方一致”,“前后一致”,裁判员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做到?
结论是 这个看是很公平有理的要求,但是根本不可能执行。
4,多年来门球场上球停稳之前呼号的例子很多,没有问题啊,也很少有人质疑裁判员啊。
是的,究其原因在于30年来无论哪一级的比赛,没有一场比赛是严格执行10秒规定的(可以以录像为证,不同意见者可以查录像),常常是明明已经超时,呼8秒的都极少,所以,击球用时是宽松的,裁判员即使在球停稳前呼号,可能截去新上场击球员两秒用时,但是裁判员不呼8秒,击球员还会对两秒时间斤斤计较?没有必要了。
所以,呼号时机,通常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只有场上严格执行10秒,问题才会凸现出来。不严格10秒的情况下,呼号时机问题没有意义。
另外,如果规定球停稳才开始击球员的击球计时,问题也就不用费劲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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