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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关键老师在“门球之苑"17年7期4例有一答疑,读后似曾相识,于是查看了学习笔记见08年3期15页有一答疑,现全文抄录如下:“问:自球撞击他球,他球撞门柱弹回撞击了自球,自球在滾动時又撞击了另一他球,自球是否属于犯规行为?如果不是犯规,自球是否是双杆球?答:自球撞击他球后,只要击球动作合法,自,他球的移动的都应该属于有效移动(《规则》规定的无效移动除外),因此他球撞门柱后又弹回撞击了自球,自球在滚动中又撞击了另一他球,球的移动均为有效,自球也同時获得双杆球。对照两例答疑何其相,都是有效移动的他球再次碰撞了自球造成自球.滚动后又触及了场内另一他球。不同的是一个是:被闪他球,另一个是被撞击的他球,再一点不同、一个是自球与另一他球接触,一个是撞击他球后两球未接触。但答案全然不同。08年3期答案判撞击另一个他球,并获得双杆。17年7期例4判不为撞击,申请移开6球。有人可能会说规则都不同了,答案怎么会一样?再来看规则的相关表述。04规则是:“击球员的正当击球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称为有效移动"。15规则是:“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二者实质都是一样。可为什么答案全然不同?原因何在?望球友和专家能给于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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