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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杆计数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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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08: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附则二规定,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此后,该队若再次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续击权时,从第二次续击起,不得直接撞击对方的球,否则为“击双杆犯规”,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

附则三的说明中又说,“……每打成一次可在记录表该队员姓名后划画一个△”。这显然是打成双杆就要计数,和使用双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哪个为准呢?我想这时应贯彻制订限双条款的意图,就是限制多次双杆的巨大杀伤力,不使场上局面老是一面倒,能有所变化,使比赛更具观赏性。而其重点是限制第三次及以后的双杆的第二次续击权。但打成双杆并不一定就杀伤对方,如在闪击或续击中犯规或二次续击不打对方球。打成双杆就计一次是贯彻限双意图的。使用双杆呢?有闪击、击球共四次权利,是只用一次闪击权就算使用了,还是四次用完才算使用呢?这比打成就计次放宽了一点,也同样在贯彻限双意图。用“意图”无法判别“使用”和“打成”哪个对。我有个建议,就是在规则修改前,由竞赛组委会在比赛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用哪种双样杆计数方法,以避免纠纷。大家讨论吧,也许能有个合适的方素案可供修改规则时参考。

发表于 2010-2-24 16: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者是说第三个双杆后不准用双杆直接打对方球;后者是让记分员记录各队打了几个双杆,意思完全不同。
 楼主| 发表于 2010-2-27 2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球场清风


    计数就是为了是否到了第三次双杆。
发表于 2010-2-28 17: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dzs讨论:执行“限双”执裁操作时,在记录表里画“三角形”和执行双(多)杆的次数是一个概念。“每打成一次”就画一个,打不成就不画;“画”是为次数服务,记住次数是目的。“打没打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打出双(多)杆的次数,二是用没用双(多)杆,二者缺一都不能算“打成一次”。打成“双(多)杆”以"击球次数"为准,即击一次(自)球打出双(多)杆就算一次,连续打出两个双(多)杆就算两次。用没用成双(多)杆,以续击为准;闪击成功后,只要续击了无论“有果与否”就算“打成一次”;如在闪击过程因犯规停止击球而击球员退场,就算“未打成一次”既不计又不画。画与记都是为了记清而服务的技术手段。
 楼主| 发表于 2010-2-28 19: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zs 于 2010-2-28 19:15 编辑

回复 4# 又是土人


    首先我要说的是附则二、三有矛盾,用词不当,含混不清。打成和使用是含意完全不同的两个词,我认为只要在一次击打自球中撞击了两个他球就是打成了双杆,以后的两次闪击和两次续击是因为打成了双杆才能获得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使用与否不能和打成打不成掛钩,不能因为没使用或不完全使用就说没打成。打个比方,我拿一个馒头把它吃了,不能说是我吃了才算拿了,没吃就是没拿。再如,自球撞击了一个他球,就获得一次闪击和一次续击权,不管是否闪续击都不能否认撞击的事实,只要撞击了就要立即宣判。附则三的计双杆次数完全是附则二的补充,说的是一件事,却用了两个含意不同的词,才使人吃不准其含意。
发表于 2010-3-1 17: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dzs:同意。都是一码子事。你是从文字剖析,我以裁判操作谈。“附二、三”文字上“脱环”,是病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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