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附则二规定,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此后,该队若再次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续击权时,从第二次续击起,不得直接撞击对方的球,否则为“击双杆犯规”,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
附则三的说明中又说,“……每打成一次可在记录表该队员姓名后划画一个△”。这显然是打成双杆就要计数,和使用双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哪个为准呢?我想这时应贯彻制订限双条款的意图,就是限制多次双杆的巨大杀伤力,不使场上局面老是一面倒,能有所变化,使比赛更具观赏性。而其重点是限制第三次及以后的双杆的第二次续击权。但打成双杆并不一定就杀伤对方,如在闪击或续击中犯规或二次续击不打对方球。打成双杆就计一次是贯彻限双意图的。使用双杆呢?有闪击、击球共四次权利,是只用一次闪击权就算使用了,还是四次用完才算使用呢?这比打成就计次放宽了一点,也同样在贯彻限双意图。用“意图”无法判别“使用”和“打成”哪个对。我有个建议,就是在规则修改前,由竞赛组委会在比赛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用哪种双样杆计数方法,以避免纠纷。大家讨论吧,也许能有个合适的方素案可供修改规则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