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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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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
本人认为钟玲与一缕阳光两位老师说得都对。
一缕阳光老师说的观点,现在完全正确、非常对。
因为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35页的确有: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的根据。
根据最权威的文件,说它:不正确、不对,那就是没有了王法。
钟玲老师提出的观点应该是,修订、允许放弃击球以后,完全正确的一个观点。
理由是应该看有无犯规的正当属性,而不应该单纯地只看是否有一个暂时错误的规定。
2015之前的规则,不允许放弃击球,才有:停止时与自球接触,立即被判闪击犯规。
当时造成大量网友们搞不懂为什么判闪击犯规?
正如钟玲老师现在提出的,才有专家们一系列定性为犯规的解释。
说明:当时为了省去多此一举的接触击球触球(犯规),就直接被定性为闪击犯规。(奇怪的是:当时并未象现在那样,被判为击球犯规的原因——是因为当时被认定为犯规之时,认为踩球脚还未从自球上离开,犯规的属性应该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犯规)
2015规则的修改,彻底改变了运行规则、犯规解释的固有属性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再延用有关犯规的条款将极端错误。犯规的条款完全无法给犯规的内容一个合理的理由与解释。
这就是:广大网友们依据可以放弃击球,而提出不犯规 最新的理论根据。
要嘛:同步修改“允许放弃击球”,与删去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不犯规”的专题说明。
如果一定要维持“犯规”的规定,那么就必须要增加:被闪击出去的球,反弹回来只要触及自球、或脚都是犯规行为的新规定。
感叹:修改门球竞赛规则是一件好事!它是一个系统工程,考虑应该谨慎、周密些。
千万不能做出一些不同步的修改举措来。这样会把人们原来认识非常正确、清楚的一些观念都给搞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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