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3-4 09: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规定裁判员要“据实判定”,这是裁判员应当做到的。和是否申请确认毫无关系,请注意,09规则有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之说,(也没有说不确认就是认定未接触),11规则改掉了“必须....”,而用““据实判定”代替,就说明球与球是否接触是客观存在,和是否确认无关。不会因为没确认就是不接触。所以本例白方毫无道理。
打球之后原来的接触状态不见了,因此只能靠裁判事先心中的记忆判决,你要较真已经不可能了。所以确认可免争论,是“为好”,不是“必须”。
写到这里又想到一个新问题,在球与球是否接触接触问题上,请求确认不应当只是击球员的权利,例如两个球接触状态可疑时,击球员心里明白,没接触,不请求确认,但是裁判员可能认为接触,在击球之后判有撞击。击球员便宜了,对方吃亏了,为防止出现这中情况,应当给与对方申请确认的权利。
总之我以为当自球和他球接触时,规则应当要求裁判员主动宣判,这样不宣判就是没接触。但是双方都有权要求复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