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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关于闪击成功修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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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9: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规则关于闪击成功修改了什么?
   在《门球之苑》第四期上,关键以裁委会的名义发表了关于“闪击成功” 新概念以来,门球界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我以为,不管权威人士如何说,我们还是要搞清楚规则,规则到底说了什么?本文就是想搞清楚做个问题。
由于在老规则里对这个问题没有人怀疑过也没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我们理解规则仍可以从老规则开始,老规则说:
三、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新规则对于闪击成功,的叙述语句上略有不同:
三、闪击成功
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老规则的(二),(三)新规则里没有,在逻辑上去掉这两条是不是合理仍可以讨论,但是处理和理解上并没有产生分歧,所以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这样我们只要对比这两句话,就知道新规则做了什么修改:
三、 闪击成功
老: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新: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细看看不同之仅在于多了 踩住自球,四个字,,这四个字有意义吗?老规则,没有这四个字,但是闪击过程里明确的写上“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不踩住自球能闪击吗?所以“踩住自球”四个字没有为闪击成功添加任何新内容。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新老规则完全相同,对老规则的理解完全可以用于现规则,既然对老规则没有歧义,在新规则里也不应存在。
这个结论还有一个旁证, 就是2015国际新规则和国际老规则在闪击成功的规定里,一字未改,如果我们的新规则对闪击成功定义做了改变,在附录一里就要指出才对。没有指出就说明规则篇写者和审定者都确认新规则此处没有任何实质性修改。 国内国外全一样!在新规发布阶段的宣讲里也未见闪击成功定义的变化的说明。可见这个问题完全是关键个人的节外生枝。是无效的。
关键如果认为他的观点对门球发展有利, 正确的做法是先裁委会开会,通过修改方案,报请中国门协批准正式公布后修改条例,再宣讲。这需要我教吗?




点评

支持老师的论点,以文字为准,不能搞‘一国三公’。  发表于 2016-12-15 10:05
在规则(法律)颁布并未做修改之前,任何所谓的名人言论都须符合其精神,不可以言代法。  发表于 2016-12-15 09:05
以言代法  发表于 2016-12-15 09:02
发表于 2016-12-15 08: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6-12-15 08:31 编辑

完全赞同楼主的观点。下面是我16年一月六日的帖子。http://www.menqiu.com/thread-155390-1-1.htm《还是把难题留给了裁判员》
因为新旧规则对“闪击成功”使用的是同一标准,新规则并没有解决老问题。老问题是如何区分双飞和闪击”成功“后自球脱脚。大家知道,规则中有两个基本规定,是正确的,不能变的。那就是“犯规造成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和“与犯规无关的移动为有效移动”。它们两个再和”闪击成功“一掺和,就让裁判员为难了:哪个规定适用呢?要彻底解决此问题,必须改变闪击成功的标准。(唉,这个10厘米又不能动,动不能,动不得,不得动——那是神圣的,动了,全国的门球场会立即下沉100米,还怎么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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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09: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规则(法律)颁布并未做修改之前,任何所谓的名人言论都须符合其精神,不可以言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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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1: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规则的(二),(三)新规则里没有,在逻辑上去掉这两条是不是合理仍可以讨论,还讨论啥?因为多年执行的“惯性”作用,去掉也能执行。当然,不删也好,删了再加以'解释“,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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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2: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能一看就明白就好执行,靠人去解释就会变味。因为人与人是有区别的。专家不同,老百姓又不同。总是有人居高临下,狐假虎威。纳税人养的人会为纳税人服务吗?你到行政大厅里一看就明白,盛气凌人的人是收钱,不是交钱的。收钱的可以找个理由今天不收,但你不敢今天不交。谁听谁的,明眼人一看就清楚不过了。
        老百姓都看得懂,坐在台上的专家拿什么来讲课。
        这就是我看到楼主的帖子的感想。同时也为我们破除了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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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4: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12-15 15:32 编辑

我们感觉楼主讲得有理!在15规则出来以后,我们在活动中没有因为“闪击成功”对否乱呛呛过!可能我们这里没有‘名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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