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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9 09: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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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歌声嘹亮 于 2016-10-29 09:19 编辑
我对楼主提出问题的看法是:1.从04规则至09、11一直到15规则都制定了“被闪击的球移动碰诸如门柱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判闪击犯规。”据“专家”解释是继后的续击必然是重击返规,这只是提前判罚而已。我当时就认为规则制定的这一条极不合理。理由:我如果不想让裁判将我的自球罚出界外,完全可以用诸如触他球或超时的方法提前犯规来避免继击的重击犯规。这样“专家”的提前判罚就毫无道理了。2.15规则规定允许放弃击球,它包含了开球、击球与续击。这样“重击”更无从谈起。这也就是楼主所言2015规则两条有矛盾之所在。综上所述,规则存在矛盾,应及时修改规则—废除被闪击的他球返弹回来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的错误条款。“专家”们:未产生之事,绝对不可提前判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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