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舰载f20 于 2012-2-14 13:20 编辑
通读2011规则后,大致共6个种类的犯规:
1.击球犯规
2.闪击犯规
3.触球犯规
4.超时犯规
5.界外球进场犯
6.替换犯规
7.还有吗? 外加:妨碍比赛
可是有一种情况,我们怎么去裁判它到底应归属于哪一个种类呢? 例如:
1*撞击2*后两球均己仃稳,击球员用球槌将2*球拖耙了一下,这时,裁判是判他闪击犯规?还是触球犯规呢?
如果上述中,2*未仃稳(但眼看就要出界),击球员用球槌拖耙了一下,这时,是判他击球犯规?还是触球犯规呢?还是妨碍比赛的行为?
以上都是规则的不完善和容易产生岐义之处.虽然犯规种类不一样,但判罚结果一样,于是我们就可以不研讨,这是不行的.如同将一个强奸犯杀了,说他犯的是抡劫罪一样,很可笑.
附规则: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触球犯规还包括下列情形:
(三)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的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 (三)自球放到界外。 (四)取消过门、撞柱的得分。 (五)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的队员的球拿到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六)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