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老师在《2015规则》解读 (五)中说:
关于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新、旧规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2011规则》是:“经裁判确认自、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而未经裁判员确认,应据实判罚”。 《2015规则》与《2011规则》相比较,前一句保持不变,而后一句修改为: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不难看出,这一修改,既和《2011规则》规定保持了一致,又可以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因为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又对裁判员的“据实”持怀疑态度,那么,就依据是否有动感来判定,这是大家都能看得见的情形,争论自然会消除了。可见,修改的后一句话虽属无奈之举,但却也起到了避免矛盾,简化操作以及增加透明度的作用。
我认为《2015规则》这样修改,就说明自他球事实是接触的,但是,“未经裁判员确认”,裁判员就不承认这个事实,也就是说:自他球事实是接触的,但是,“未经裁判员确认”,裁判员就视自他球为没有接触。此种是否经过确认,对问题的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对此,是否可以看做是规则的一种“精神”! 因此,其他接触的情况就应该顺理成章地按照这种规则的精神进行类比。 1、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接触(实际状态),“未经裁判员确认”,捡拾他球使其自球移动,判犯规; 2、已过三门的球进场与中柱接触,其后被其他有效移动的球,背向撞击使其移动,不为撞柱; 以上情况,是类比上述规则精神得出的结论。然而,门球专家不认可这种类比,而是按照“据实判定”来处理的。据此,我认为规则的修改,不能够此说,彼说产生差异。 难道上述情况就不要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吗?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对裁判员的“据实判定”就不持怀疑态度了吗?我认为照样会产生争论!既然对此修改属无奈之举,也可以,对上述情况明确解读为应该类比,也来一个无奈的解读,以避免产生矛盾! 我们的专家解读问题时,就应该对类似的问题都应该同时进行地解读,不能顾此失彼,只解读其一,不解读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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