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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专家对同类问题应该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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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3 13: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老师在《2015规则》解读 (五)中说:

       关于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新、旧规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2011规则》是:“经裁判确认自、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而未经裁判员确认,应据实判罚”。
      《2015规则》与《2011规则》相比较,前一句保持不变,而后一句修改为: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不难看出,这一修改,既和《2011规则》规定保持了一致,又可以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因为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又对裁判员的“据实”持怀疑态度,那么,就依据是否有动感来判定,这是大家都能看得见的情形,争论自然会消除了。可见,修改的后一句话虽属无奈之举,但却也起到了避免矛盾,简化操作以及增加透明度的作用。

     我认为《2015规则》这样修改,就说明自他球事实是接触的,但是,“未经裁判员确认”,裁判员就不承认这个事实,也就是说:自他球事实是接触的,但是,“未经裁判员确认”,裁判员就视自他球为没有接触。此种是否经过确认,对问题的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对此,是否可以看做是规则的一种“精神”!
因此,其他接触的情况就应该顺理成章地按照这种规则的精神进行类比。
     1、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接触(实际状态),“未经裁判员确认”,捡拾他球使其自球移动,判犯规;
     2、已过三门的球进场与中柱接触,其后被其他有效移动的球,背向撞击使其移动,不为撞柱;
     以上情况,是类比上述规则精神得出的结论。然而,门球专家不认可这种类比,而是按照“据实判定来处理的。据此,我认为规则的修改,不能够此说,彼说产生差异。
难道上述情况就不要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吗?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对裁判员的“据实判定就不持怀疑态度了吗?我认为照样会产生争论!既然对此修改属无奈之举,也可以,对上述情况明确解读为应该类比,也来一个无奈的解读,以避免产生矛盾!
     我们的专家解读问题时,就应该对类似的问题都应该同时进行地解读,不能顾此失彼,只解读其一,不解读其二。

发表于 2016-7-23 14: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老师提到的,专家的解读是不太全面,是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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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3 15: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多学习规则才能理解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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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3 16: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嘛!日理万机研究更的问题,岂能顾上面面俱到解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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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10: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可否这样理解: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则判断为击球员自己已经认定为两球没有接触;根据规则,裁判员不得主动确认,所以裁判员也就不能认定两球实际已经呈接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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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球员认定没接触,所以裁判即使已经看到接触也不能判?是这样的逻辑?  发表于 2016-7-26 08:34
"这个问题可否这样理解: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则判断为击球员自己已经认定为两球没有接触;根据规则,裁判员不得主动确认,所以裁判员也就不能认定两球实际已经呈接触状态。" 如果裁判员主动确认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4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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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23: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6-7-24 10:34
  这个问题可否这样理解: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则判断为击球员自己已经认定为两球没有接触;根据规则,裁 ...

      "这个问题可否这样理解: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则判断为击球员自己已经认定为两球没有接触;根据规则,裁判员不得主动确认,所以裁判员也就不能认定两球实际已经呈接触状态。"

      如果裁判员主动确认了,错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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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下面的看法:   因为“确认”是受击球员“请求”而产生的执裁行为。未经击球员请求,裁判员主动进行“确认”应属于无效执裁行为。   “确认”类似于法律中的“告诉案件”,也就是“民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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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6-7-24 23:11
"这个问题可否这样理解: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则判断为击球员自己已经认定为两球没有接触;根据规 ...
如果裁判员主动确认了,错没错?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下面的看法:
  因为“确认”是受击球员“请求”而产生的执裁行为。未经击球员请求,裁判员主动进行“确认”应属于无效执裁行为。
  “确认”类似于法律中的“告诉案件”,也就是“民不告,官不究”。既然事件未被立案,法官却进行了裁决,这个“裁决”显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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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球是否接触,需要击球员申请确认,否则......",这是15规则的强行规定,可以理解。但这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在规则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8 05:21
问题是不论你是否请求确认,裁判都要裁决,而且结果不同。所以这种对事实 的认定因击球人是不是表态而改变是不合理的。 根本上违反裁判和规则的“以事实为根据” 的原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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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6-7-25 10:56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下面的看法:
  因为“确认”是受击球员“请求”而产生的执裁行为。未经击球员 ...

问题是不论你是否请求确认,裁判都要裁决,而且结果不同。所以这种对事实 的认定因击球人是不是表态而改变是不合理的。
根本上违反裁判和规则的“以事实为根据”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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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以事实为根据”后面还有一句话——“以法律为准绳”。   例如,现在判定男女双方是否为夫妻,不能仅看事实,例如是否有夫妻生活,是否有婚姻结果(育有子女)等,更重要的得看是否有合法的婚姻证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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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7-25 11:20
问题是不论你是否请求确认,裁判都要裁决,而且结果不同。所以这种对事实 的认定因击球人是不是表态而改 ...

  通常,“以事实为根据”后面还有一句话——“以法律为准绳”。
  例如,现在判定男女双方是否为夫妻,不能仅看事实,例如是否有夫妻生活,是否有婚姻结果(育有子女)等,更重要的得看是否有合法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法律上的夫妻权益也就不成立。主张夫妻权益,首先得被认定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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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可以类比?  发表于 2016-7-25 12:01
和本题不同在于: 婚姻问题不告不管,但是 是不是接触,告不告裁判都要判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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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1: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6-7-25 11:43
  通常,“以事实为根据”后面还有一句话——“以法律为准绳”。
  例如,现在判定男女双方是否为夫 ...

和本题不同在于:
婚姻问题不告不管,但是    是不是接触,告不告裁判都要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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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7楼贴。   击球员未请求确认,裁判员“判明”接触也是无效的。   “确认接触”是一个“民不告,官不究”的案子,并不需要裁判员必须“判明”。   按照规则,击球员未请求确认,裁判员只能按照他球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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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2: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7-25 11:52
和本题不同在于:
婚姻问题不告不管,但是    是不是接触,告不告裁判都要判明。

  见7楼贴。
  击球员未请求确认,裁判员“判明”接触也是无效的。
  “确认接触”是一个“民不告,官不究”的案子,并不需要裁判员必须“判明”。
  按照规则,击球员未请求确认,裁判员只能按照他球是否产生动感来裁定撞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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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彻底否定“据实裁判”的原则了?  发表于 2016-7-25 13:11
赞成  发表于 2016-7-2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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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4: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规则里对“事实” 可以因击球员的本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实在是门球新规则的大滑稽,请指出任何运动规则有类似的规定吗?
和法律一样,“以事实为根据” ,永远应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如果同楼主提出:
是否经过确认,对问题的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对此,是否可以看做是规则的一种“精神”!
如果可以这样处理赛场上的事件,那么:
沿边线滚动的球最后停在界内,是不是有人(对方)申请请求确认出界,才可以认定出界?
撞击他球他球微动,是不是要等申请确认撞击才判撞击?


这种‘精神“推广起来,下面的场景如何判?
    7 球闪送5球过门,随后7球也过门,怕碰,用力很小,结果7球和 5球接触,5球未动。击球员不申请确认,裁判是不是不能宣布接触?(重复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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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这样处理赛场上的事件,那么: 沿边线滚动的球最后停在界内,是不是有人(对方)申请请求确认出界,才可以认定出界?这个问题是属于裁判员直接判定的问题,不存在申请确认的问题啊! 撞击他球他球微动,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6 12:11
  这个场景不属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应属于直接宣判事项。假如⑦球、⑤球接触,裁判员应及时宣判“犯规”,如果裁判员未仔细观察,没有宣判“犯规”,则属于错判、漏判。  什么是“实”,有时候比赛双方和裁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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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6: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7-25 14:22
我以为规则里对“事实” 可以因击球员的本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实在是门球新规则的大滑稽,请指出任何运动 ...

      门球竞赛规则,应该还门球运动本来纯洁、自然的运动规律。
      现在主管部门担心的问题越来越多了。
      主管领导何时也学会息事宁人、可以不按常理出牌,现在人为肆意修改规则的地方是越来越多了。担心越多、人为改得越多、适得其反,反而使门球竞赛规则越来越难理解、执行起来越来越复杂。
      裁判员当纲执法、并不是吃素的,要相信裁判员的判罚。不相信裁判员的判罚,怎么做都会有问题。
      动态的、不能保留现场第一手资料的判罚,再有分歧,也只能听裁判员的。(其他运动:不听、不服从裁判,有黄牌、红牌警告)
      对于能够保留现场第一手资料的判罚,出现问题、出现分歧,允许通过采用询问、解答的方法去处理。如果再解决不了,可以采用第三方认证办法,可以尽量公正、客观的求得一致圆满解决。
    我个人观点:以事实作为判罚依据的准绳,绝不容怀疑、或更改。
    因为赛场是一个公开场合,击球员的行为、裁判员的判罚是有千百双眼睛在观看、同时也在起到监督作用。
    裁判员的好坏、裁判员的素质水平一定会自有公论!
    各个场地的裁判组长也应该承担起对本场地裁判员执法的领导、安排、使用、监督与评价的积极作用。
    现在裁判组长的应有作用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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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说: 不难看出,这一修改,既和《2011规则》规定保持了一致,又可以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因为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又对裁判员的“据实”持怀疑态度,那么,就依据是否有动感来判定,这是大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2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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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6: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6-7-25 16:14
门球竞赛规则,应该还门球运动本来纯洁、自然的运动规律。
      现在主管部门担心的问题越来越多 ...

关键说:
不难看出,这一修改,既和《2011规则》规定保持了一致,又可以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因为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又对裁判员的“据实”持怀疑态度,那么,就依据是否有动感来判定,这是大家都能看得见的情形,争论自然会消除了。可见,修改的后一句话虽属无奈之举,但却也起到了避免矛盾,简化操作以及增加透明度的作用。
这里否定“据实判定”,这个任何运动规则的基本原则,绝对不可取。
我的观点是:
规则应当尽量使得裁判好判  ,要信任裁判,裁判也要有监督
    好判,例如:
    a, 沿边线滚动的球以停下为准,

    b,裁判可以主动确认。(不确认,据实判定。)

    信任裁判,如动态过程的判处,裁判说了算:
    a,过门,
    b,撞击,
    c, 十秒,
         规则规定10厘米、出界、都是静态的,不让别人量一量太无理。

   有监督:
   a,规定裁判组在看不清时可以会商。
   b, 允许每场每队有一次请裁判长或值班裁判长到场接受申诉,上级裁判有权更正当值裁判的判决,但是如果申诉无理,扣该队总分一分。避免无聊的事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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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举措都不可能一无是处。一项好的举措,绝不能压住葫芦又浮起瓢。  发表于 2016-7-25 17:34
任何举措都不可能一无是处。一项好的举措,绝不能压住葫芦又浮起瓢。  发表于 2016-7-2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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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7: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6-7-25 16:14
门球竞赛规则,应该还门球运动本来纯洁、自然的运动规律。
      现在主管部门担心的问题越来越多 ...

不按常规出牌,有许多怕:
      1、场内球、场外被放置好的界外球,妨碍击球,可以申请临时移开。
      2、非开球进一门的球、无法再进一门,可以规定放置到专用的开球区去进一门。
      3、接触球不申请确认,判罚出现问题,击打自球、他球没有动态,规定不算有效撞击。
      4、间接移动球、被界外球进场搅局,规定此类间接移动,均属于无效移动。
      5、双杆球,比赛会形成一边倒局面,故而规定只能使用一次双杆球。
      6、球球双杆球,威力太大,属性人为取消球球双杆球。
      7、闪击后抬脚犯规、裁判员判罚会说不清、道不明,同一问题则强行区分为闪击抬脚犯规与击球犯规。
      可能类似的问题还有一些。
      那么门球运动应该又具有一些什么特定的规律呢?
      1、自然球(包括:界内球与被放置好的界外球)应该具有其自然、独特的地理位置。位置权限不容侵犯。
      2、不是开球进一门的球,自然没有必要到开球专属区域去进一门。有其他(正规)办法。
      3、球与球是否接触,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不应该以是否申请确认作为依据。这样容易使老实人吃亏。
      4、间接移动球,应该以击球员是否合法击球作为依据,而不应该以击球员击打的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作为判罚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的依据。有效移动球的定义已经说得很清楚。
      5、双杆球是门球运动中一种特殊的击球方式,限制双杆球的次数,是一种违背常理的做法。
      6、双杆球既然是门球运动中一种特殊的击球方式,人们就应该承认各种形式的双杆球。人为取消球球双杆球的做法,完全是一种违背自然科学的做法。这就像人们强行要生男、生女不科学一样的愚昧无知。
      7、闪击抬脚不管什么时候犯规,只与闪击过程有关、绝对不会与击球能够攀上任何亲家。现在闪击抬脚犯规、居然与击球攀上了亲家,这不能不说完全是一种非法、包办婚姻!
      总之:门球竞赛规则一切应以顺应自然规律方为上策!
      怕这、怕那。企图违背自然规律的做法,是一定会吃到苦果、遭折磨、受煎熬的。
      人类一切违背自然规律发展的做法,现在不是正在遭受大自然的惩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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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说的很有意思  发表于 2016-7-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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