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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预留悬疑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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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5: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的第14条的第2项: 如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球移动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住球得分。
这一规定,对于已进三门的贴柱球被移动后中柱得分,说的是再明白不过了,可是,且慢那是不算数的,它得不得分,那得以“专家解释”为准。现在“解释”出来了,这一百年不遇的情况再细分为被进三门和没进三门的球移动两种,前者不得分,后者得分。原来,朋友们大都疏忽了,没有仔细看第14条的文字,那是“碰”柱,不是撞柱。汉语中碰和撞有何相同和不同处,暂且不去细究。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解释者”,在制定规则时,就知道大家此处会有不同理解。(如果说不知道,参与修规的资质就该遭质疑)既如此,在“贴柱球得分”后边,加“不含已进三门的球”几个字,不是省时省事么。
当然,不能只图“省”,留得悬疑待解释的必要性,要比“规则一看就明白”重要的多。一是,规则是集体创作(应该是这样,此次是不是这样,不得而知),解释者高于集体、”第二规则“高于《规则》,这符合中国门球的光荣传统;二是,算经济账,写在规则上,只需8个字,解释则需1000余字,能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点评

您说的太对了,后边加一个“不含已进三门的球”,就一目了然。  发表于 2020-8-28 20:49
“碰柱”与“撞柱“是一样的意思。就如我们日常生活中说的:不小心碰倒了椅子和不小心撞倒了椅子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6-7-17 23:09
说的很对,括号里加不含过三门的球,就啥疑难都没有了。  发表于 2016-7-17 15:06
不然怎么能显出专家的特效  发表于 2016-7-15 20:25
大概是想留个噱头,给专家以施展妙用文字游戏的机会吧。哈,这样说有些不厚道了。  发表于 2016-7-15 20:18
能说清的为何不一次说清,支持此意见。  发表于 2016-7-15 19:33
其实只需在“其他”后面加上“未过三门”四个字,就解决了!看来这"四个字"真是字字千“金”啊!!!  发表于 2016-7-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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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说清的为何不一次说清,支持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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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8: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但是:
1,  从规则的简单一些出发,有必要为这千年一遇的事(说千年一遇是因为不知道哪一位资深门球人曾经遇到过)分清两种情况来处理吗?
2,什么叫撞?什么叫碰?什么叫触及 ?在日常语言里三者没有区别。在规则里你分得清吗?
   请看,规则说:
     撞击中柱是指已经成功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
     难道   已经成功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撞中柱。  不是撞击中柱?
              已经成功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碰及中柱。  不是撞击中柱?
     就是说这里对“撞击中柱”做了定义,没有对什么是“撞”,“碰”,“触及” 下定义。
     规则说: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所以,无论有效移动的球得分与否,它都是“触及中柱”、“碰撞中柱”、“碰及中柱”。有效移动球得分与否另有规定于本题无关,但是他都 是同一个现象的描述。
     也就是规则说,只要  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所以贴住球得分是肯定的,因为这里没有说其他有效球不“撞击中柱”则得分,“撞击中柱”则不得分。而是只要其他有效移动球有“碰柱现象”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3,关于专家的解释如何看,请见:      《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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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9: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楼主的意见!
请大家注意若干年前(大概是04年吧)关键、周正就有“连电”一说,现在不说了,用“死球”来解释问题了!而且,又用“碰”和“撞”说事了,什么撞柱以后移动无效,这明明是说撞柱离开中柱的移动是无效的,却偏偏说撞柱的同时产生的柱碰球也属于撞柱后的移动造成的,属于无效,这真真令人费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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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类问题,就是规则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就可以,不一定有啥道理。(为什么这么规定)勉强讲出“道理”来,也不一定被多数人认可,规则的条款不会服从什么道理,更不代表讲出“道理”者的知识面宽、造诣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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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20: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规则 P28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p29 
2.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规则很清楚: 其他有效移动球【当然包括已过三门的球】。如果不包括已过三门球,规则就应该有说明。专家的解读有悖规则,徒增乱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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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您的观点。  发表于 2016-7-1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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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20: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的这太有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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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21: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快乐门球1老师的观点,应该包括进三门的球。以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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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6-7-15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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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02:3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应得分,已进三门球撞柱时,贴柱球同时碰柱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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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10: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专家”说的、可能是‘往年的掛历――没用了’为什么?因为你没有上规则也就没有法律效益。就是国家刑法、民法解释也要有攵字依据呀,所以按规讲的办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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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6 10: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7-15 19:52
非常赞同楼主的意见!
请大家注意若干年前(大概是04年吧)关键、周正就有“连电”一说,现在不说了,用“ ...

其实这类问题,就是规则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就可以,不一定有啥道理。(为什么这么规定)勉强讲出“道理”来,也不一定被多数人认可,规则的条款不会服从什么道理,更不代表讲出“道理”者的知识面宽、造诣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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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1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执行规则。规则大于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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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16: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7-15 18:11
支持楼主的观点,但是:
1,  从规则的简单一些出发,有必要为这千年一遇的事(说千年一遇是因为不知道哪 ...

支持老师的意见,什么碰,撞,贴,个人觉得不必太钻字眼,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字词句只要想去钻,会让人都变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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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12:25: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第2项:如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球移动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住球得分。 这一规定,对于已进三门的贴柱球被移动后中柱得分,说的是再明白不过了,可是,且慢。那是不算数的,它得不得分,那得以“专家解释”为准。现在“解释”出来了,这一百年不遇的情况再细分为被进三门和没进三门的球移动两种,前者不得分,后者得分。原来,朋友们大都疏忽了,没有仔细看第14条的文字,那是“碰”柱,不是撞柱。汉语中碰和撞有何相同和不同处,暂且不去细究。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解释者”,在制定规则时,就知道大家此处会有不同理解。(如果说不知道,参与修规的资质就该遭质疑)既如此,在“贴柱球得分”后边,加“不含已进三门的球”几个字,不是省时省事么。 当然,不能只图“省”,留得悬疑待解释的必要性,要比“规则一看就明白”重要的多。一是,规则是集体创作(应该是这样,此次是不是这样,不得而知),解释者高于集体、”第二规则“高于《规则》,这符合中国门球的光荣传统;二是,算经济账,写在规则上,只需8个字,解释则需1000余字,能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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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9 09: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太对了,后边加一个“不含已进三门的球”,就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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