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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第14条的第2项: 如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球移动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住球得分。
这一规定,对于已进三门的贴柱球被移动后中柱得分,说的是再明白不过了,可是,且慢。那是不算数的,它得不得分,那得以“专家解释”为准。现在“解释”出来了,这一百年不遇的情况再细分为被进三门和没进三门的球移动两种,前者不得分,后者得分。原来,朋友们大都疏忽了,没有仔细看第14条的文字,那是“碰”柱,不是撞柱。汉语中碰和撞有何相同和不同处,暂且不去细究。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解释者”,在制定规则时,就知道大家此处会有不同理解。(如果说不知道,参与修规的资质就该遭质疑)既如此,在“贴柱球得分”后边,加“不含已进三门的球”几个字,不是省时省事么。
当然,不能只图“省”,留得悬疑待解释的必要性,要比“规则一看就明白”重要的多。一是,规则是集体创作(应该是这样,此次是不是这样,不得而知),解释者高于集体、”第二规则“高于《规则》,这符合中国门球的光荣传统;二是,算经济账,写在规则上,只需8个字,解释则需1000余字,能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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