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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6-6-2 10: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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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得很对。
此案例确实有许多鬼使神差、谁也说不明、道不白的事。唯有击球员与裁判员是当事人。局外人均无法理解。
讨论、争论这事,只能是以事情的经过、去讨论、论证事情的应该结局。
现实经过是:
1、2号球撞击4号球、慢慢地滚到6号球处。
一裁判员既然没有宣判撞击6号球,就说明没有撞击和密贴,二2号击球员也主动拿起4号球进行闪击。
说明:应该没有撞击。
2、闪击4号球以后,击球员奇怪地发现2、6号球处于密贴状态。
此时的现象应该是闪击4号球时、2号自球在脚下移动造成的。
既然这样裁判员正确做法:应该立即判闪击犯规。
由于裁判员未看到6号球移动,由于疏忽、而错判不犯规。
3、待2号击球员向裁判员提出2、6号球密贴的申请确认时。
此时的裁判员也应该立刻恍然大悟地明白击球员前面犯规的事实,补判闪击犯规也不迟。结果则不然、裁判员却稀里糊涂的予以了密贴确认。
4、等到2号击球员进门打成双杆球,裁判员也如实宣判以后,大家这才惶然明白错误的真相。
对于以上错误,大家关心的是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与处理?
错、错、错,这是必然的。
依据如今的门球竞赛规则对于以上问题如何处理?只有一条:可以及时向裁判员提出异议。
总结:如果严格依据门球竞赛规则现有条款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不及时提出异议,也只能将错就错。至于谁对谁错就没有任何讨论的价值了!
这似乎是一个奇怪、令大家失望、是大家难以接受的一个处理方式。
门球竞赛规则类似的问题还有,需要不断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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