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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避免门球判罚矛盾
在门球运动中要求裁判员跑动、观察到位,判断及时、准确,处理、判罚正确。这是一个总体要求。
但是在门球比赛过程中有一些现象由于观察角度不同、观察距离不同,加上受处理问题、认识问题的感情因素等影响,裁判员与比赛双方的处理、判罚结果的认识会截然不同。往往会发生分歧、引起争执、引发纠纷。
为了克服、避免、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2015新规首次明确规定:对于裁判员的认定结果,队长、裁判员不得提出询问。
这样的规定我完全支持。我认为这是支持裁判员的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的正确举动与措施。
但是对于什么是认定结果,应该有一个准确的解释。
目前我对于2015新规中的六项认定结果内容,表示不支持。
我认为准确的认定结果:应该是动态过程中的处理与判罚。(即:判罚后、现场状态无法保留)
有一些判罚结果产生分歧、现场状态能够保留,完全可以仿效第三方质量认定的方法去处理分歧与纠纷。这样就可以减少许多由于疏忽、草率、甚至是人为感情因素出错,而引发出的冤假错案与纠纷,甚至会出现一些极端、不可调和的恶劣事件。
比如:
一、界外球的进场判罚。
是否沿线边移动?有无触及线边后(包括:进场后)又出界现象?
过程中这些现象的视觉效果,极易产生分歧。不同的看法与分歧,自然会影响处理结果。也极易产生矛盾与纠纷。
界外球进场的移动是否成功:如果修改成看最后移动的结果。
那么界外球进场许多判罚纠纷便可以大大减少。
二、密贴球的判罚。
在以前的门球竞赛规则中有一个裁判员应该据实判罚的条款。此话的结论说得非常圆滑。可以这么认为:裁判员怎么判都是对的!密贴可以判不密贴;不密贴可以判密贴。
对于此类纠纷并不是没有出现过。
2015新规对于此条改得好。
密贴必须申请确认,不申请确认、他球必须出现移动。
这样就有规范的条例,正确去处理密贴与非密贴球的有效撞击问题。完全可以排除裁判员诸多人为因素。
三、包括球是否进门的判罚。
也应该以球停稳后的事实,再进行判罚。
有些球过门了、又倒回停在球门线上。是否过门,谁说了算、才可以避免分歧?
唯独以球停稳后的事实进行裁决,才可以避免任何分歧与纠纷。
法的制定能够尽量做到唯一性、避免人为性才是最好。
这样才能够尽量减少判罚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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