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我爱门球 于 2016-5-28 07:30 编辑
如今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益维护,当然老年人也不例外。从年龄结构上来看,老年人维权的意识相对较弱,他们对法律权益知道的不多,所以,维护他们的权益使得他们能更好生活也是大家应尽义务。以下从三个方面简单阐述。 概念: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1、老年人依法享有赡养权利 老年人及其子女依法赋予赡养老年人的义务等,女子不得放弃继承权而不再赡养老人义务。如若子女不再赡养需付给一定的赡养费。 2、赡养人的义务包括:在经济上供养老人,保证老人的衣、食、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承担护理、照料责任。在精神上慰籍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3、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赡养的义务。 4、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合法财产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力,有接受赠予的权力。 1、国家建立养老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疾病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障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户口在城市的,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由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供养。 2、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要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销,不得无故拖欠。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的服务。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3、老年人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4、老年人此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按照地区差异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免费进入城镇公园。70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优惠待遇外,在全省范围内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个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贴。 5、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人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诉讼。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任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村(居)委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工人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或者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损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洪泽县东双沟镇老年人体育协会 张爱军供稿) (转自乐天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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