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6-4-28 11:30 编辑
规则规定: 二 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或闪击。
2.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
(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
3.击球员超过10秒钟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4.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其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裁判法规定:
2.击球超时
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钟,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时,裁判员应继续计算10秒钟,宣判超时犯规后方可呼叫下一号。
我觉得已经很明确,注意:
“必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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