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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规的评论(10)暗点4-接触的确认违反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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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21: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5-1-说明
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裁判据实判定”应是永恒的原则,如同法律问题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样。
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

点评

球是否接触要裁判员确认,我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发点,就是避免扯皮、争议。这样裁判员在执裁时也好处理些,  发表于 2016-3-15 20:12
哈哈,老叶你怎么又干起来了,快点回去想想,又错在哪里!建议:先“打个草稿”或有个“腹稿”也行,以防万一嘛!老这样会掉工科的!(此话可能又错了,对不起!)  发表于 2016-3-15 18:42
回中道安和:电脑就是"纸"嘛!哪里有"电脑不是纸"的规定!  发表于 2016-3-12 09:32
您的“语文水平“,是得到公认的。您还就好这一口:抠规则的“字眼”。我有一字想请教您。您说“有白纸黑字可查“。可“纸“在那里?  发表于 2016-3-11 17:54
有您这么“省”的吗?  发表于 2016-3-11 17:01
标题里的省略是不可免的。  发表于 2016-3-11 15:56
我写了什么有白纸黑字可查,何须我再说,你细看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6-3-11 15:54
您愿意承认,您“文不对题”了吗?谢谢!  发表于 2016-3-11 15:53
您到底是要说,“接触的确认违反裁判原则“;还是要说,“请求确认“动摇了要据实判定的原则。请先搞搞清楚。  发表于 2016-3-11 15:47
我就不回您这一问题。因为您又”离题”了。  发表于 2016-3-11 15:38
回中道安和:“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  发表于 2016-3-11 14:47
您题目中说,“接触的确认违反裁判原则“。“接触的确认“本是裁判的一种执裁方法。您能列举一例,说明这一方法是如何”违反裁判原则”的吗?谢谢!  发表于 2016-3-11 14:36
您分不清,裁判“原则“与裁判“方法“的区别。  发表于 2016-3-11 14:26
谢谢您的报道学习了!  发表于 2016-3-11 07:18
也可能是为了避免比赛中由此类情况所产生的扯皮争论不休做出的规定。  发表于 2016-3-10 22:30
“未经裁判确认”之前有个句号,表示后句与前句没表述同一个意思,球球接触与否,裁判员没确认过,当然他球须有动感才为在效撞击;若经裁判员确认接触,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发表于 2016-3-10 22:25
发表于 2016-3-14 09: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3-14 09:14 编辑
中道安和 发表于 2016-3-13 18:08
编   后  语

      
         很好的《编后语》!
        球与球是否接触,规则规定击球员申请裁判员确认,就是为了裁判员据实判定,为的是保证裁判员公正、准确的判罚,本没有错。
      难道申请确认,就会使裁判员不“据实判定”了?

点评

我赞同您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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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21: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 发表于 2016-3-11 12:00
版主,您又犯糊涂了!
      “据实判定”是原则;“确认“和”有动感“是执裁的具体方法。规则重 ...

       什么是“裁判据实判定”应是永恒的原则】?
       什么是“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
     

      《规则与裁判法》中找不出上述所谓的"永恒原则、大原则",又一个无中生有的怪论!
       只有《裁判法》69页有:  
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
一、裁决和处理的原则:
依据《门球竞赛规则》和《门球竞赛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及其精神进行裁决和处理。

      这才是裁判员的"裁判原则"!  
       裁判员不"确认",谁知道两球是接触还是不接触?   

点评

感谢泰虎老师赞同我的意见!  发表于 2016-3-14 20:15
赞同。  发表于 2016-3-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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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11:0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烨鶴老师的评论!是否接触须报告确认,的确是个暗点。
来自: 微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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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13: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执行动感预防作假.

点评

”动感”如果很明显,己方、对方和裁判三方意见很容易一致;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动感很微弱,怎么办?所以,规则才规定要”确认“。相应地,击球员也要优先选择”确认“办法,然后才是用”有动感“的打法。  发表于 2016-3-1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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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12: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确认和动感是裁判的具体方法之说。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裁判的不公正之嫌。确认了是话说到前面,没说就看球是否又动感。没动感就是没撞击。这比据实裁判要好得多。

点评

可见,规则写明“确认”和“动感”,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除此之外,还有其它更好的执裁方法么?  发表于 2016-3-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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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22:20: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裁判公平公正,并有双明亮的眼晴,能看出一二个毫米的接触空间。
来自: 微社区

点评

这更说明,应该进行“确认”,以免“误判”、“错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发表于 2016-3-11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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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22: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烨鹤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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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05: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已经出台了,只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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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07: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烨鹤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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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10: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烨鹤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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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12: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道安和 于 2016-3-11 12:03 编辑

        版主,您又犯糊涂了!
      “据实判定”是原则;“确认“和”有动感“是执裁的具体方法。规则重在执行,一般的判定原则岂能用来替代具体的判定方法。

点评

什么是【“裁判据实判定”应是永恒的原则】? 什么是【“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 《规则与裁判法》中找不出上述所谓的"永恒原则、大原则",又一个无中生有的怪论! 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1 21:21
版主,您就坚持到底吧!真有你的。  发表于 2016-3-11 13:40
“申请确认“会否定”据实判定原则“吗? “确认“了就会否定”原则“吗? 同样”有动感“会否定”原则“吗?都不是。倒是不“确认“容易”误判“、”错判“,容易产生”纠纷“。  发表于 2016-3-11 13:37
具体的判定方法岂能用来否定一般的判定原则!  发表于 2016-3-11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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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2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规定好,清楚明了。大家都能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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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3: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道安和 于 2016-3-13 10:23 编辑


      有专家不具名(避讳)称:“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于是,就有了这样一段小故事。
      球赛中,有两球发生接触。裁判眼花,还在犹豫之际,击球员贸贸然叫:"碰到了“。裁判不忿,言:”你是裁判,还是我是裁判?“ 击球员继续叫道:“我请求确认“。裁判尚有气不欲理睬,言:“比赛继续"。
      赛后,人们众说纷纭。有好事者去请教这位资深的专家。专家正襟危坐,怡怡然曰:“裁判要据实判定“,这是永恒的原则。裁判没有做出是否接触的判定是错了。还有,击球员“请求确认“也错了,这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
      之后,又有好事者私下将那位专家的“判词",传给了这位裁判。裁判听后十分气脑。放言辩称:裁判是比赛的法官,有没有接触,我说了才算。如果我没有说,也就是没有接触了。并不是每个球,我都要说一遍有没有接触的。那位专家,比赛时他在那里?凭什么说我错了?他不是也说,击球员“请求确认“错了。这不更证明了,我没有错!
      正所谓,公说公有理。请大家给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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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18: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 发表于 2016-3-12 13:56
有专家不具名(避讳)称:“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 ...



编   后  语


      
      本文的中心意思是通过一个“故事”(故事情节是虚构的),来说明在比赛中击球员“请求确认“的必要性。某专家所谓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的观点是错误的。
      故事中有三个人物,代表角色三种不同的立场观点,我们来看一看,他们对“请求确认“的不同态度和表现。
      击球员在看到两球接触后,先是提醒,后是“请求确认”,在裁判宣布“比赛继续"后,也是没有纠缠。击球员的表现应该是可圈可点的
      在故事中,当击球员提出”请求确认“后,裁判负气率性而为,不予理睬,明显是错误的。但是,这个故事要表达的中心意思,并不是要讨论裁判的缺失,而是要探讨两球接触时,在执裁中发现的一个问题。它出现在裁判说的话中 :”如果我没有说,也就是没有接触了并不是每个球,我都要说一遍有没有接触的。” 现实的情况就是这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裁判都没有必要说明两球有没有接触。只有在两球接触了时才会说是几号球与几号球接触了。如果裁判没有说,也就是两球没有接触了。这已成为惯例。我们常说,裁判要”据实判断”。这”据实判断”,就应包含裁判要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地运用执裁方式。所以,裁判的上述说法并没有错,我们应该予以支持。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明白:裁判可以也应该是,根据临场情况,灵活掌握什么时候要报两球有接触,什么时候可以不报两球有接触。这也就又出现一个新问题,如果发生裁判”漏判‘时,该怎么办?于是,规则给出了一有效的解决方法:由击球员”提请确认“。这就是”请求确认“的由来。它无疑是有助于,更大限度地实现”裁判应据实判定”的原则。
       专家的所谓“请求确认“会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原则的说法,明显是明道理和事理的。该专家在文章中,还以“裁判据实判定”应是永恒的原则,如同法律问题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样。企图用它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殊不知,法院法官在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时,都是要按”办案程序“来进行得。你能说,这些“办案程序”会动摇”办案原则”吗?

点评

在这个地方,你再有理也可能性会变为"无理"!  发表于 2016-3-15 09:01
“文“如能博得您老一笑,在下亦为您感到高兴。既是”讨论”,抑或”评论”,都是在“讲理“。总不能不讲理吧。  发表于 2016-3-14 11:02
可笑的文字,不是本主题的观点的讨论,不评论了。  发表于 2016-3-14 09:27
球与球是否接触,规则规定击球员申请裁判员确认,就是为了裁判员据实判定,为的是保证裁判员公正、准确的判罚,本没有错。 难道申请确认,就会使裁判员不“据实判定”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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