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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烨鹤

对新规的评论(10)暗点4-接触的确认违反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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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5: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什么要批评您的观点

      您作为“中门网”论坛重要版块的版主,网友公认的“资深的专家”,批评2015规则公开断言 接触的确认违反裁判原则”(您文章的”标题“)。又宣称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您文章的”第二自然段”)您专家的身份,广大的影响力,一时响应风从,成为气候。您还咄咄逼人,提出各式所谓“暗点”,要规则制订者”给个说法”,”做出正式的澄清”。如此等等,自然要受到人们的批评。只是您以一贯保持的态度,固守自己的观点。使对一件事的观点,变成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念。可惜、可叹。
      “中门网”论坛是网友自由阐述观点,讨论问题的地方,要有一个好风气,正能量。思想在交流中受益,思想更要在交锋中清;因为道理是不辩不立,歪理是不批不倒。争论本应该是对事不对人。然任何观点都是人的思想意识,它的背后总有一个代表性人物。如果涉及到先生,有不敬之处,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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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作为“中门网”论坛重要版块的版主,网友公认的“资深的专家”,批评2015规则,1,称号是别人给的 不是自己竞争得来的,不管有什么称号,在网上发言只代表自己,批评中国门协的规则,是门球人的权利,只要实事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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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4 16: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 发表于 2016-3-14 15:33
我为什么要批评您的观点
      您作为“中门网”论坛重要版块的版主,网友公认的“资深的专家”,批评 ...

您作为“中门网”论坛重要版块的版主,网友公认的“资深的专家”,批评2015规则
1,称号是别人给的 不是自己竞争得来的,不管有什么称号,在网上发言只代表自己,批评中国门协的规则,是门球人的权利,只要实事求是,这种权利人人都有, 你反中国门协制定的规则,自己另搞一套规则,当然意味著批评和不执行中国门协的规则,这也是你的权利。无人有权反对。
公开断言 接触的确认违反裁判原则”(您文章的”标题“)。又宣称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您文章的”第二自然段”)
2,这是我的观点,可以说吧,当然也可以反对,咱们展开论战,说别的和论题无关的话,没有丝毫意义。
您专家的身份,广大的影响力,一时响应风从,成为气候。
3,这说明我的观点多少有点道理,你把别人对我的认同说成 “风从”,是你太轻视网友的独立思考能力。这种思想对待网友只能显示自己无原则的自大。
您还咄咄逼人,
提出各式所谓“暗点”,要规则制订者”给个说法”,”做出正式的澄清”。如此等等,自然要受到人们的批评。只是您以一贯保持的态度,固守自己的观点。使对一件事的观点,变成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念。可惜、可叹。
4,不能对我的每一个论点作批评,当然只好笼统的贬低别人。如果因此你就驳倒了别人的观点,可以说得胜回朝,那请便。
      “中门网”论坛是网友自由阐述观点,讨论问题的地方,要有一个好风气,正能量。思想在交流中受益,思想更要在交锋中清;因为道理是不辩不立,歪理是不批不倒。争论本应该是对事不对人。然任何观点都是人的思想意识,它的背后总有一个代表性人物。如果涉及到先生,有不敬之处,深表歉意。
这一段话没有大毛病,我很想看到你如何实现你的话,逐个的批评我的论点,才是真正兑现 “争论本应该是对事不对人”,你同意吗,功夫下在观点的论战上,不要下在对人上。

点评

哈哈,站在黄鹤楼上看舰船!不用说和写只要看!好快乐!  发表于 2016-3-15 19:04
您不是”白底红字还加粗”,信誓旦旦地宣称“咱们展开论战“吗?现在又怎么了!别赖皮啊。  发表于 2016-3-14 19:36
如果你写不出批评文字,这是最后的回应。  发表于 2016-3-14 19:00
那不是论战,是讽刺挖苦,凭什么我要奉陪?  发表于 2016-3-14 18:58
您如果不方便说自己的观点,那请对我的《故事》及《编后语》批评一番吧。欢迎也采取”逐句评语“的方式。谢谢!  发表于 2016-3-14 18:54
我等你的完整的批评,请下功夫把。  发表于 2016-3-14 18:22
那么,您刚刚引用的两个“论点”:您文章的”标题“,您文章的”第二自然段”,不是“题外话“吧。您可以回应吗?您别不理啊!有回应,真好!  发表于 2016-3-14 17:27
你前面的几篇文字,都是题外话,我有什么好回应的!  发表于 2016-3-14 17:13
您说完上面的话,可以正式开始“围绕”您或我的论点,展开论述了。我们期待着!  发表于 2016-3-14 17:06
您说要“咱们展开论战“吗? 大家可以拭目以待了。  发表于 2016-3-1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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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7: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3-14 09:12
很好的《编后语》!
        球与球是否接触,规则规定击球员申请裁判员确认,就是为了裁判员据 ...

我赞同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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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5% ?  发表于 2016-3-15 19:05
谢谢泰虎老师赞同我的观点! 新规则规定了球球接触的"确认",是中国门球竞赛规则的一大进步,相信绝大多数门球人不会反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4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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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8: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烨鹤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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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20: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动感”如果很明显,己方、对方和裁判三方意见很容易一致;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动感很微弱,怎么办?所以,规则才规定要”确认“。相应地,击球员也要优先选择”确认“办法,然后才是用”有动感“的打法。 发表于 3 天前 IP:125.77.149.49:1039

       非常赞同中道安和网友的点评,这是对"专家"的所谓"原则"的有理有据的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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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20: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3-14 17:54
我赞同您的观点!

            谢谢泰虎老师赞同我的观点!
       新规则规定了球球接触的"确认",是中国门球竞赛规则的一大进步,相信绝大多数门球人不会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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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23: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6-3-14 23:29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3-14 09:12
很好的《编后语》!
        球与球是否接触,规则规定击球员申请裁判员确认,就是为了裁判员据 ...


赞同你的观点!
      规则要求击球员申请确认可能出现的问题拿到桌面上,公开透明,使当事方(红队、白队和裁判员三方)达成一种共识,杜绝引起不必要的争执,使比赛可以在和谐的氛围中进行,这是百利无一害的举措。

     如果不要求击球员申请确认,只一味的要求由裁判员一方凭自己的观察去据实判定可能会引起对不利一方球队的不满,甚至还会认为裁判是在吹黑哨,那裁判员是百口难辩呀。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三人大公无私,把问题放在阳光下,大家都明白这不是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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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23: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员申请确认,就是一句话的事,没有一点点的难度,就很容易把可能产生矛盾的根源拔除,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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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球员申请确认,就是一句话的事,没有一点点的难度,就很容易把可能产生矛盾的根源拔除,何乐而不为呢?“裁判员应当实事求是的判定场上任何事情”,不知道楼上各位是不是会 “确认”这一原则? 如果不能能确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5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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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06: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的报道没有创意,“请求确认“是对双方对员认知,不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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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5 08: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6-3-14 23:41
击球员申请确认,就是一句话的事,没有一点点的难度,就很容易把可能产生矛盾的根源拔除,何乐而不为呢?
...

击球员申请确认,就是一句话的事,没有一点点的难度,就很容易把可能产生矛盾的根源拔除,何乐而不为呢?裁判员应当实事求是的判定场上任何事情”,不知道楼上各位是不是会 “确认”这一原则?
如果不能能确认,那只好各自保留观点。
如果能够确认,就应当“据实判定”,判定就应当和是否申请确认无关。
“未申请确认,那么即使已经接触的两球,也不承认他接触”,是据实判定吗?
有人说申请确认很好,很方便,可以减少矛盾,应当提倡,我反对了吗?没有啊!
我确认上面提到的原则,所以比赛时,作为裁判员只要按照规则“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认定为准 ” 就可以了,不能因申请确认与否改变判罚!

欢迎批评,但不答复含有人身攻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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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别人”封“的,或是自个”封“的。一个”技术专家”,总该对的起这一光荣的称号,发挥您的技术专长。  发表于 2016-3-15 10:26
当您“嘲”别人“语文水平”的时候,我又欣赏到了您这一篇虽“语焉不详”却难“自圆其说“的答辩状。  发表于 2016-3-1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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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1: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中有规定的,还是按规则办好.申请确认本就是让对方球员知道,免除对方球员对裁判员的猜想。为此还是按规则办好.不知对否请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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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认定为准 ”就是规则 的规定。  发表于 2016-3-1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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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5: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道安和 于 2016-3-15 15:44 编辑

如何解读规则中接触确认的条文
兼驳楼主的”动摇原则论“

      15-1-说明
    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要解读上面的规则条文,是不能离开裁判的裁判实践。打过门球的人都知道,自球与他球接近时,裁判就近观察后,分两种情况作两种不同表达。一种情况是两球接触了,裁判会立即宣判:几号球与几号球接触(两球中有一球应是自球)。另一种情况是两球没有接触,裁判这时是”吭声“。(”不吭声“也是一种表达方式。)有些人可能会因此提出反对说,这时裁判也应该宣判:几号球与几号球不接触。可是,让裁判宣判两球不接触“适合裁判实践吗?两球”不接触“的情况太多,您不把裁判累死,也会把场上的其他人烦死。可能有些人还会说,离得开的就不用报了,离得近的还要报。可是我说,要离多近才算?您能说个具体尺寸吗?说不清了吧。以上,我唠唠叨地说了这么多,无非是要说明一个道理;”并不是每个球,我都要说一遍有没有接触的。””如果我没有说,也就是没有接触了。”这也就是前面《故事》中裁判所表达的观点。这也早成为了执裁的惯例。
      楼主有一论点: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 ,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我们姑且将之称作”动摇原则论“。据了解,楼主有一种看法,认为裁判要据实判定,就应该实事求是,有接触说有接触,没接触也要说没接触。因而,根本不需要什么”请求确认“这回事。楼主曾自诩是个”老裁判“。当初,他也真的就这么做的吗?如果这是真的,我只能说,佩服!佩服!
      裁判也是人,在执裁中有可能会出现两球接触被”漏判“的情况。这就出现一个新问题,如果发生裁判”漏判‘时,该怎么办?于是,规则给出了一有效的解决方案:由击球员”提请确认“和裁判进行”确认“。这就是”请求确认“的由来。它无疑是有助于核实情况,纠正”漏判‘和减少纠纷的好办法。不承想,这一行之有效的方案,竟受到楼主的质疑,并演绎出了”动摇原则论“
      楼主的论点是:”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它大慨莫的意思是认为规则搞出的这个“请求确认“,就是要击球员”请求确认”,才算”有接触”;如果没有”请求确认”,就不算”有接触”。然而,”请求确认”与” 确认”是一个意思吗?规则中的”确认“,就是您说的”请求确认“吗?规则这里的”确认“,不是应该理解成包括击球员”提请确认“前与后的裁判的”确认“吗?反正,我的”语文水平”是读不出您这层意思;可是我们的”技术专家“楼主却读出了这个”暗点“,且强调说,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似乎规则的这个“暗点”就是个“黑洞”,已经到了非补救不可的时候了。
     请问楼主: 裁判是根据有没有提出“请求确认”来判定球有没有“接触”的吗?如果有,也只是您的凭空“假设”。规则没有,裁判实践也不存在的东西,怎么就成了规则的“暗点”了。
     回到主题,如何解读规则中接触确认的条文?对于裁判来说,要仔细观察两球有否接触。当两球接触时,要当即宣判那两球接触(其中一球应是“自球”),当两球没有接触时,则不用宣报。当击球员“提请确认“时,裁判要重新
观察两球有否接触,并明确答复两球是否有接触。对于击球员来说,当裁判有宣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可以轻打自球(无动感);反之,当裁判没有宣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应该采用”有动感“打法。如果认为裁判有球接触”漏判“时,可”提请确认“,再根据裁判答复,采用相应的打法。为增加保险系数,击球员应该优先选择”确认“办法,然后才是用”有动感“的打法。以上解读,不知道”裁判法“有没有相关解读。写在这里只是作为网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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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与” 确认”是一个意思吗?规则中的”确认“,就是您说的”请求确认“吗?规则这里的”确认“,不是应该理解成包括击球员”提请确认“前与后的裁判的”确认“吗?反正,我的”语文水平”是读不出您这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5 17:09
请见第四自然段内容。  发表于 2016-3-15 16:40
争论之前要明确分歧。 所以我想问一下中道安和网友,你对 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这里的两个“ 确认” 是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5 16:25
欢迎之致  发表于 2016-3-15 16:03
虽然有几句题外话,基本上是观点的论战,我会研究后答复。  发表于 2016-3-1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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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5 16: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 发表于 2016-3-15 15:33
如何解读规则中接触确认的条文兼驳楼主的”动摇原则论“
      15-1-说明
    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 ...

争论之前要明确分歧。
所以我想问一下中道安和网友,你对
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这里的两个“ 确认” 是不是指 “击球员提请裁判员告知,自球是不是和他球接触? 裁判员作了肯定的答复”(做了否定的答复我理解为不确认) 这样一个问答过程?
如果是,我们在“未经确认一律不算接触” 的规定上有分歧。
如果不是,我想知道你认为此处的 “确认”是指什么含义?以便问题深入讨论。
如果这里的“确认” 就是指裁判自己心中要有数。那咱们的分歧可能不是原则之争而是对文字理解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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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请见第四自然段内容。  发表于 2016-3-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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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5 17: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 发表于 2016-3-15 15:33
如何解读规则中接触确认的条文兼驳楼主的”动摇原则论“
      15-1-说明
    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 ...

”请求确认”与” 确认”是一个意思吗?规则中的”确认“,就是您说的”请求确认“吗?规则这里的”确认“,不是应该理解成包括击球员”提请确认“前与后的裁判的”确认“吗?反正,我的”语文水平”是读不出您这层意思;

还是请直接表明你理解的“确认” 是什么含义?用一连串问句,我不太懂, 如果为难了,我只能说抱歉了。




点评

读不懂“反问句”。那么就此算了吧。  发表于 2016-3-15 20:05
中道安和 不想明确分歧,讨论只好停止了。  发表于 2016-3-15 18:33
您还是”抱歉“,更好。  发表于 2016-3-1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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