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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规则限双问题的用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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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5规则出台后,论坛不少网友对限双规定中的“打成”、“使用”、“判定标准”等用词上唇枪舌剑,争论不休。个人认为,修改规则“续击权”的第4项的文字表述,争论双方就应该偃旗息鼓,也不会再节外生枝。
  现规则表述:
  4.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修改后规则表述为:
  4.每场比赛双方各只有1次可以获得两次续击权的机会。

点评

建议以后修规直接取消。续击权不可累加。  发表于 2016-3-8 20:48
”只有1次”不等于“指第一次”,还是比较含糊。有人可以理解为:“获得两次续击权的机会“,不止一次。其中"只有1次"可以做成”双杆“。  发表于 2016-3-8 17:32
没有获得两次续击权(例如闪击时犯规)当然不能计一次了(可以从续击权“3.”判定)。一旦获得两次续击权,就不可能再有第二次、第三次获得两次续击权的机会了。  发表于 2016-3-8 16:21
这一题有两问(有几次?指那一次?)。将”两问“混撘在一块,还不如原先分开表述的明白。  发表于 2016-3-8 13:17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金钱 +14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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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9: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6-3-8 20:01 编辑

我就不明白,规则讲的明明白白为什么要在“使用”上争来争去呢?
规则表述:
  4.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我们大家看规则讲的:

     ①、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讲的清楚吧?清楚!双方都是一次)
     ②、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讲的清楚吧?清楚!只要闪击完成就可以记录使用一次。)
    ③、规则就是这样规定的,大家这样执行是了。

点评

说的非常正确,书上写的再清楚不过了!没有必要的抹嘴皮!  发表于 2016-3-12 18:34
支持!  发表于 2016-3-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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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0: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老师,您看我这样表述可以吗?“成功通过二门、三门时,在门前或门后撞击他球,完成闪击后获得二次续击权(每队仅允许使用一次,获得两次续击权后因犯规未使用视为使用)。”

点评

规则只规定仅有1次可以获得两次续击权的机会,获得两次续击权后能否使用(例如犯规,则不能使用)由裁判员裁定,如何使用,击球员做主,规则不干预。总之,获得两次续击权后,无论使用与否,接下去的比赛都不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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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改用使用,改的好,好理解,易执行。括号加注是从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续击为记录标准、是否可以放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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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军旗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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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8 11: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6-3-8 11:26 编辑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6-3-8 10:40
林静风闲老师,您看我这样表述可以吗?“成功通过二门、三门时,在门前或门后撞击他球,完成闪击后获得二次 ...


   规则只规定仅有1次可以获得两次续击权的机会,获得两次续击权后能否使用(例如犯规,则不能使用)由裁判员裁定,如何使用,击球员做主,规则不干预。总之,获得两次续击权后,无论使用与否,接下去的比赛都不能再次获得两次续击权,这就从根本上限双了。
   如果不从限定获得两次续击权的次数上发力,而在使用上周旋,还会节外生枝。例如楼上的军旗老师就在节外生枝,他又牵出了判定标准,进而还会牵出可以再次获得两次续击权的问题。

点评

“仅有一次”,那就既然有了“第一次”,自然也就没有“其他次(例如第二次、第三次)”了。  发表于 2016-3-8 15:57
所以,说“仅有1次“是不够的,还要说明是指”那一次“。  发表于 2016-3-8 12:27
明白的表述,应该回答两个问题:有几次?是那一次?  发表于 2016-3-8 12:22
“规定仅有1次可以获得两次续击权的机会“。但请问:什么时候才算是“仅有1次“的获得两次续击权机会,您还是没说明白。还不如表述为:以“第一次“获得两次续击权为准。  发表于 2016-3-8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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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1: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老师的改动加上军旗老师的意见就明白清楚了。只有这样这样这个全场两方只有唯一一次的使用才能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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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1: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报道!我们理解了使用一次性双杆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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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1: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3-8 11:55 编辑

参与讨论。老规则说:
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新规则说:
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我以为要改掉新规里“使用” 一词的网友(包括楼主)是首先认为此处规则没有对限次方式做实质性改变的原意,并认为“使用”两字用错了。
我认为这个观点没有根据,凭什么你知道规则想以“使用”为准呢?从正式的文件里看的出来吗?
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球  为什么就不能理解为打成双杆后你不用就不记次,你用了(打了第二杆)就算数,记一次。
有人会说,有括弧里的话可以证明,那好,你认可括弧里的话可以推翻正文?
现在是括弧里的话和正文有矛盾,大家在猜什么是原意,在没有正式文件的情况下,哪能认定让注释推翻正文?
所以面对自相矛盾的规则,除非有正式勘误,不能让注释否定正文。因为正文本身没有错!

我的修改办法是修改注释:
(以打出第二次续击为判定标准)虽然也要修改规则但是修改得最少,而且给了参赛队灵活处理仅一次的双杆使用权。使得在无意中获得双杆时,可以不用双杆的选择权。不好吗?



点评

在此处,括弧里的文字更应该理解为“补充的注释”  发表于 2016-3-8 18:31
  括弧里的文字可以理解为“注释”。那么什么是注释呢?注释是作者进一步解释自己要表达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对“注释”给出如下解释:【注释】:用文字来解释字句。   根据括弧里的文字来理解作者的明确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8 16:47
顾此失彼!如果在二门后打出双杆,去四角攻击对方比较靠近边线的球,为了到位,就可以大力击向目标球,一旦出界了,也没有关系,因为没有使用第二杆,所以不计双杆次数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8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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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2: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3-8 11:53
参与讨论。老规则说:
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新规则说:

顾此失彼!如果在二门后打出双杆,去四角攻击对方比较靠近边线的球,为了到位,就可以大力击向目标球,一旦出界了,也没有关系,因为没有使用第二杆,所以不计双杆次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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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我的方案可以这样理解。但是最终要中国门协来表态。  发表于 2016-3-8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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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2: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这个表述针对限双问题是否最恰当,姑且不论;我从另一个重要的侧面看到了林静风闲老师不枉其多年钻研门球规则进而产生出知识表达力的升华,评价老师为这方面的专家,实不为过!

  汉文,有着及其严谨的构词表达程度,稍一不慎便产生令人遐想的理解空间。老师针对要害而动作,应该钦佩其平常知识积累的多么重要!就如中门网新近增设的某知识版块也令不少老师感慨该版主可以是该方面的专家、老师一样,的确必须积累丰富的领域知识,给人一滴水,自己要有一桶水。。。

  谢谢

书本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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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3: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林静风闲老师的观点;不赞成打成双杆后,在续击中犯规,不算使用双杆的观点,续击犯规应算使用了双杆。

点评

我们是在解读规则,不是讨论如何修订规则,所以个人的观点时没有意义的。当然可以作为建议提出,但不是在这里。  发表于 2016-3-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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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5: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越讨论越清楚,现在看来各位的讨论越糊涂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片乱糟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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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8 16: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6-3-8 17:01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6-3-8 11:53
参与讨论。老规则说:
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新规则说:


  括弧里的文字可以理解为“注释”。那么什么是注释呢?注释是作者进一步解释自己要表达的意思的说明文字。《现代汉语词典》对“注释”给出如下解释:【注释】:用文字来解释字句。
  根据注释来理解作者的明确意思是没有错误的。
  根据“续击权4.”括弧里的文字来理解规则的原意是正常的、可靠的。

点评

如果正文和注释没有矛盾,那么也就无需今天的讨论。 11规则的注释和15规则的注释相同,但是被注释的主题却不相同,我门应当看到,这里必定存在问题。 而在11规则里大家没有感到有问题,所以对于15规则我们自然会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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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7: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6-3-8 16:47
  括弧里的文字可以理解为“注释”。那么什么是注释呢?注释是作者进一步解释自己要表达的意思的说明 ...

如果正文和注释没有矛盾,那么也就无需今天的讨论。
11规则的注释和15规则的注释相同,但是被注释的主题却不相同,我门应当看到,这里必定存在问题。
而在11规则里大家没有感到有问题,所以对于15规则我们自然会想到有两种可能:
1,编写者想对双杆的限制方法有所改变(以使用为准),那么 ,就是注释没有跟上。
2,编写者不想对双杆的限制方法有所改变(不以使用为准),那么“使用”一词的使用有误,要恢复为“打成”。
两者着比居其一!,不管哪一种,行文都有瑕疵。
看来楼主是主张后者? 但我我以为编写者不会随意使用 “使用”一词,应当是注释没跟上的问题。
两种可能,无论哪一种  行文、遣词都有问题,但是我认为第一种可能性大,毛病也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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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8 17: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以15规则为准指导门球运动的开展。建议不要再为规则中的用字来回讨论。其实,大家都明白球是怎么打。留给中国门球协会个机会,好再去修改出台20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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