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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 1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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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 判罚结果与认定事项两者之间,是即统一、又不完全统一,又是有区别的。
统一的一面:两者都可以统称为是判罚结果。即“认定事项”也是一种“判罚结果”。难道可以说:认定事项不是一种判罚结果吗?当然不能。
区别的一面:“认定事项”一般特指在动态运动过程中出现的“动态事项”性质结果的认定。
“动态事项”性质结果的认定,具有瞬时、瞬间变化的特性;不具备现场留有客观事实证据的属性。
判罚结果:则可以说是含有动态认定和静态判定这两种不同结果判罚的一个统称。
判罚结果可以蕴含有认定事项;认定事项则是判罚结果中存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认定事项即是判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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