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欣然 于 2016-2-4 13:25 编辑
2015版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其主要特点有三:特点一:注重人性化和公平性。1、建议人造草坪开球区与比赛场地使用不同颜色,以便于识别。2、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 3、鞋体、槌头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4、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后再击到自球亦为合法击球。5、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6、当自球过一门后出界,过一门有效。将该球放置在出界点外10厘米处,失去续击权。7、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8、闪击时,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手触及到自他球时,不为犯规。9、取消单球高分获胜规定;平分决胜可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任意位置开球。10、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特点二:强化了竞技水平的充分发挥和实力考量。1、全场比赛双方只允许各使用一次双杆球。2、撞柱后下一轮再进一门时,要把自球放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否则判犯规。把自球放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与放在右侧端线上,差别就在于撞击二门附近的他球或者直冲二门效果显然是大有区别的,它强化了对技能的考量。3、取消单球高分获胜规定。从结束球号的下一组开始,一对一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并以此类推。 特点三:进一步增强了裁判员执裁的果断性和权威性。1、 第三点 赛场询问 增加了说明:说明 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裁判员对事实做出认定后,队长、教练员不得进行询问。2、自球与他球接触,将原来的“如实判定”改为“经确认,随后击打自球时他球不动也判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击球时,他球须产生移动,方为撞击。”3、裁判员做出出界手势或宣判出界后将移动球挡在界内,按照出界球处理。这一特点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充分发挥裁判员执法的果断性、权威性,确保比赛顺利进行。但是,我们也不要忽视裁判员的素质和人品,切忌吹黑哨的现象出现。否则,会失去公平性,更为严重的是球队与裁判员之间、球队与球队之间难免造成尖锐矛盾,甚至过激行为。所以,一方面要强化对裁判员的思想素质、人品教育。另一方面,对违规执裁的相关人员要有严格处罚措施,以绝后患。
以上仅是本人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其目的在于抛砖引玉。若有不当之处,还望老师们(球友、网友们)予以更正,吾乃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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