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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学习“允许放弃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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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1: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门侠007 于 2016-2-1 09:28 编辑

   理性学习“允许放弃击球”
   
    最近,在学习《2015门球竞赛规则》时关于允许放弃击球”在网上争论较多。

     《2015门球竞赛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2规定“允许放弃击球”,并说明: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在婺源培训时关键、周正老师都讲过,全场都可以“放弃击球”。但周正老师也强调了:是指裁判员呼号后的当时可以“放弃击球”,续击、闪击时不存在放弃击球”。请大家在学习新规则时不要曲解“全场都可以‘放弃击球”。

    关于在续击时申请“放弃击球”以节约时间,其实,在实际比赛中基本不会出现。网友列举的一些“来不急”的案例现象,其前提是击球员没有跟球到位所致。
   
    新规则附则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增设专职10秒钟计时员”,若真设了专职10秒钟计时员,击球员在击球后若不跟球到位,等球停稳了再跑(有的球员是走)十几米到自球处,还没等你瞄好(或放球闪击)10秒时间早到了。
   
    打球,我们要学习唐老鸭等快球手的风格,球到人也到,这时申请“放弃击球”还没有直接在自球上点一下来的快,这样就不会出现“来不急”现象了
   
    2016门球联赛有可能增设专职10秒钟计时员,让我们拭目以待,专职10秒钟计时员的增设一定会使赛场节奏加快,一般不会出现“来不急”现象,比赛一定会非常精彩

    附:我也看了2016第一期《门球之苑》,关键老师讲的是“《2015规则》修改原则和思路”,在话语前边大都有一个“拟”字,也就是说,关老师在这里讲的2015规则都是在最终规则确定以前的内容,是还有修改余地的。就像“闪击时只打到踩球的脚”这一条,在修改规则的17条内容里,是不犯规的,但婺源培训班以后,这一条还按原来的执行,仍是犯规。所以,我们还是按规则来执行,新出版的规则里放弃击球没有提包括“续击阶段”,那就不包括吧。









点评

谢谢老师的讲解 !  发表于 2016-2-21 14:51
这个问题提得好,赞同。  发表于 2016-2-21 14:45
非常赞同您的分析。  发表于 2016-2-20 09:39
《门球之苑》P21关键《<2015规则>的修改原则与思路》p26:5.“放弃击球”的问题...拟在新规则中扩大至允许放弃击球,包括续击,以求减少麻烦和不必要的耗时。  发表于 2016-1-29 12:27
谢谢老师的讲解  发表于 2016-1-28 17:24
你这一讲就清楚了,上不上培训班是不一样滴。  发表于 2016-1-28 11:39
发表于 2016-1-28 11:2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出台了是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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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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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2: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您的解释,要正确理解放弃击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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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张老师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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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3: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明白了“放弃”的定义。谢谢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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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老师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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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3: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士心生 于 2016-1-28 13:10 编辑

关健老师在2016年第一期《门球之苑》解释“允许放弃击球”时说(包括续击),他的解释和周正的解释(只允许在裁判员呼号后)也不一样,并且规则规定“允许放弃击球”,并没有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放弃击球,这就难免出现现在这样人们在理解规则上的分歧。这样势必造成裁判员在判罚上的不一致。应该由权威出面统一意见,以免后患。

点评

非常赞同您的分析。但是,目前专家的意见也不统一,产生异议在所难免了。 我也认为不应该允许放弃闪击,同时我也认为新规则的原意也只是允许放弃击球权和续击权(见关键专家在《门球之苑》上的解读文章)。但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31 18:03
规则规定“允许放弃击球”,只有在击球员“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击球。  发表于 2016-1-31 12:34
《门球之苑》P21关键《<2015规则>的修改原则与思路》p26:5.“放弃击球”的问题...拟在新规则中扩大至允许放弃击球,包括续击,以求减少麻烦和不必要的耗时。  发表于 2016-1-29 12:28
感谢曹老师关注,周正老师在婺源现场是这样解释的,那就这样学习执行吧。祝新年快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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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5: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出台了是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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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老师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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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7: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认真讲解新规则条例。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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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回帖  发表于 2016-1-29 11:23
感谢老师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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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08: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宛油 发表于 2016-1-28 11:29
新规出台了是要认真学习。

感谢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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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08: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罗珊 发表于 2016-1-28 12:41
同意您的解释,要正确理解放弃击球的定义。

感谢张老师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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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08: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封神 发表于 2016-1-28 13:00
终于明白了“放弃”的定义。谢谢老师指导。

感谢老师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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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08: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士心生 发表于 2016-1-28 13:09
关健老师在2016年第一期《门球之苑》上解释“允许放弃击球”时说(包括续击),他的解释和周正的解释(只允 ...

感谢曹老师关注,周正老师在婺源现场是这样解释的,那就这样学习执行吧。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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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正是出在这里。参加婺源学习班的要按照周正老师讲的执行,而大多数人没有参加学习班,只能按照关健主任在《门球之苑》上的解释执行。讲话查无实据,《门苑》上有字为证。并且还有很多人认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30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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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09: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八老兵 发表于 2016-1-28 15:28
新规出台了是要认真学习。

感谢老师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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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09: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姐姐 发表于 2016-1-28 17:23
谢谢老师认真讲解新规则条例。努力学习。

感谢老师关注,我们共同学习。
谢谢.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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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21: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士心生 于 2016-1-30 22:00 编辑
门侠007 发表于 2016-1-29 08:28
感谢曹老师关注,周正老师在婺源现场是这样解释的,那就这样学习执行吧。祝新年快乐!



       现在的问题正是出在这里。参加婺源学习班的要按照周正老师讲的执行,而大多数人没有参加学习班,只能按照关健主任在《门球之苑》上的解释执行。讲话查无实据,《门苑》上有字为证。并且还有很多人认为“闪击”也是“击球”,这不是很容易出现在执行上不统一的混乱局面了吗。
       所以应该由权威出面统一意见,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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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老师,我也看了2015第一期《门球之苑》,关键老师讲的2015规则在话语前边都有一个“拟”字,也就是说,关老师讲的都是在规则确定以前的内容,还有可能改变。就像“闪击时只打到踩球的脚”这一条,在规则修改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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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18: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士心生 发表于 2016-1-28 13:09
关健老师在2016年第一期《门球之苑》上解释“允许放弃击球”时说(包括续击),他的解释和周正的解释(只允 ...

非常赞同您的分析。但是,目前专家的意见也不统一,产生异议在所难免了。
我也认为不应该允许放弃闪击,同时我也认为新规则的原意也只是允许放弃击球权和续击权(见关键专家在《门球之苑》上的解读文章)。但是,根据规则对击球的定义,其广泛含义应该包括击球与闪击,因此,令人产生歧义也在情理之中。
一 击球
1.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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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虎老师,我也看了2015第一期《门球之苑》,关键老师讲的2015规则在话语前边都有一个“拟”字,也就是说,关老师讲的都是在最终规则确定以前的内容,是还有可能改变的。就像“闪击时只打到踩球的脚”这一条,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1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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