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5-12-27 12:33 编辑
为什么偏爱这个小辫子 在门球小组循环赛的比赛名次排序中,会应用多种成绩元素,如全阶段积分(胜场次)、全阶段净胜分、相等队之间的积分(胜场次)、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相等队之间的总得分等,如果上述成绩元素都无法判定两个队之伯仲,最后只能以抽签决定。 我个人认为,全阶段净胜分,只有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正确使用,即:参赛队为3个或3个以上的奇数,且全体球队的积分(胜场次)都相同。这时候只有全阶段净胜分才能够完成进行名次排序任务。 当相等队进行比较时,应该使用该阶段、相等队的成绩元素,如相等队之间的积分(或胜场次)、净胜分、总得分等。此时根本不需要全阶段净胜分来掺合和添乱。正如过去中国的门球专家评议国际门球规则时所言,全阶段净胜分对相等队而言,是无关的干扰因素,使用它会把名次排序搅成一锅粥。 在这里(相等队排序阶段),我们不妨把全阶段净胜分看作是没有用的小辫子。让人疑惑不解的是:04、09、11及将要修订的15规则,在相等队净胜分也相同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用相等队之间的总得分,而一定要用全阶段净胜分?难道是偏爱这个小辫子。它从04年起鲜有所用,即便用了也是错用。没什么可留恋的,扔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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