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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15-7-21 14:12 编辑
击球权结束后再击打自球犯规吗?http://www.menqiu.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0760&fromuid=107238
(出处: 中国门球网)
这个问题,我认为规则就有含混的地方:
规则第六章第十二条击球的“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共列出9种行为。其中笫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接着匡内有两黑小点说明,一是解释推球,第二个黒点说明“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
(二)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其中笫2“属于本款(一)中2、3、__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只有8、9项犯规(包括球槌踫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才将自球放到界外】
从以上规则规定可以看出,连击犯规自球放回原位。
“连击”的说明有含混之处在于:
一、先触自球而球未动又击二次;
二、先触自球,球开滚动又二次再击;
三、先触自球,球已滾去好几厘米甚至超出10厘米以上,又二次再击;
四、先击自球,自球前滾方向不到2、3厘米处有他球,自球撞他球反回踫上击球员球槌击球面,连续发出两次撞击声。
以上,我认为都可解释为连击。按连击犯规处理才对。
按照“击球员击出的球无过门、无撞击,或撞柱、或出界,击球权已结束。击球结束不再是击球员”这个精神。我理解这时触及静止球或滾动球,只能视情况按妨碍比赛犯规给予警告、停击、.....等分别判罚。
所以,我认为《门球之苑》2015年第6期47页那篇《要精确判罚拿出界外的球》文章所述第三,值得商榷。文中所述“如果第一次试槌触球超过10厘米【这句话文理不通,词不达意】,3球在滾动中击球员又击打了自球,则是触及滾动球,自球将被拿出界外”。这又是那里的条文规定?如果试槌时自球滾出7、8厘米不到10厘米又击二次算什么?所以,我认为应把连击和击球结束加以区分。连击的含义,建议修规中阐述更明白些好。
以上,是本人看法和意见,不当之处,敬请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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