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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6: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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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没有2012的《门球之苑》 周正的那篇文字我没有看到,不能置评。
我认为: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是有不同意见的双方都拿来做根据的规则条文。只是有一点不同:
一种意见认为“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 是以裁判员判定为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在球未停的时候不可能得出“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 判定? 即使实际上裁判、或门球人有可能做出准确的估计,但是也不能要求裁判这样做。因为:
1,规则永远只对事实做判处,永远不应当对“估计”,“预测” 做判处。
2,即使裁判有时可以事先判断不会出现 “撞击、过门、出界、撞柱”的情况,但是这是有风险的,规则不应当要求裁判冒风险宣判。
3,如果可以按判断宣判,就没有本主题的触动态球,触静止球犯规。因为第二次触球时,他已经不是“击球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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