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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0 11: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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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15-6-20 12:00 编辑
试回答:
1、这个问题,多年来都是允许的,不判犯规。
2、若按《规则》中有关“闪击过程”的条文叙述,似乎闪击完第一个球后(竟管这个球已经停稳),只要踩着自球的脚尚未抬起(因为“抬脚”的时机有N个),就不能算它的闪击过程结束。当然,按此理推论:是不能直接捡拾第二个需要闪击的他球的。
3、场上的实际情况是:第一个被闪他球已经停稳,就意味着已经进入了第二个他球的“闪击过程”,而且10秒 计时也已经开始。
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属于《规则》的疏漏,但是若用《规则》中“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的规定去解释,似乎也可以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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