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5-5-21 21: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中门协在修改裁判法时,明确错判漏判惩处细则,有法可依。”。“各地门协严格裁判发证手续,提高裁判素质和水平,不能有滥竽充数现象!发现问题倒追发证单位的责任。”。但由谁来严格监督管理、执行,在裁判法中是必须要明确的,有错必纠,重错严惩。
你的办法可操作性很差,而且遥遥无期。我以为裁判有问题只是个别的,不会从下到上都是糊涂虫。
所以只要规定:
1, 每队每场有一次可以请求暂停,和请裁判长到场接受申诉的权利,由裁判长做最后判定,并按裁判长意见处理。如果裁判没错,则扣除申诉队一分成绩。
2,有人认为规则里裁判长无权更改现场裁判的决定。则赛会组织者把此条写入赛会规程。
事后处理裁判是没有意义的处理起来也很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