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15-5-8 16:02 编辑
“我想起今年在山西忻州的“黄河”杯上类似的一幕,经激烈的争论后,仲裁判定为“闪击犯规”。
规则规定闪击犯规有以下9类,不知当时仲裁判定属于“闪击犯规”的哪一类?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说明:●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自行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9、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说明:●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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