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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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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5-1-4 07:56 编辑
门球比赛中有很多犯规一不利己,二不损人,略举几例:
1、闪击时球锤打脚。
2、撞击他球后,自球未停稳时捡拾他球。
3、捡拾在手里的球掉下碰到场内外有效球。
4、成功闪击他球后,被闪球未停稳而读击自球。
5、被闪他球离自球不足10厘米。
6、........等。
以上犯规可以取消吗?还有别的不利已不损人的犯规吗?请网友议之。
提供思考:
1:可以。但还要有补充说话才行。
2:不可以。理由是:假如捡拾他球后,自球出了界呢?
3:不可以。理由是:一是增加裁判员工作量。二是碰到球难以准确还原处,三是因还原位置会发生争议。
4:不可以。理由是:一是未停稳的球还属闪击阶段。二是未停稳的球何时计算10秒。三是未停稳的球,对其他球运筹有影响。
5:也不可以。理由是:虽然没有“角度双杆”表面还可以,但细想还有问题,为了门前门后被闪球不走远,在放他球时故意不密贴,轻打自球,也会给己方易“做门前门后双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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