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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门球狂人A 于 2011-11-20 17:40 编辑
门球人必读的文章之一
前言:
这是一篇较专业、也较长的的文章,只有痴迷门球的读者才能读懂它,看完它是需要耐心的哦。
2009年,门球规则刚出台时,有人在网上“说闲话”,很多网友在网上知道了09规则内容,“闲话09规则”是陆陆续续发到网上的,一时间成了论坛“热帖”。发帖者解璀林也,网名胡杨。
今胡杨进了2011规则编写组,要在本月底到霸州报道,昨天,狂人在网上发一主帖,忽悠了一下老解。今转发他的这一“老帖”,意在胡杨网友莫忘当年吆。
我认为,可将此文带去,对其内容再重温一遍,老话重弹,老兵新传,与诸位老师们一道,让2011门球规则顺利出笼。门球人希望有一部好书在霸州尽快出来吆......
闲话09规则
早先,道听途说,已经知道了这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感觉变动不大。对这种隔三岔四修改一次规则的做法,不敢妄加评论,见仁见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见解。
一大早,进城办事,顺便去买了几本规则。虽然规则内容没有多大变动,但书还是要买的。打门球既然已经成为我们退休后的职业,一本正宗的门球规则书还是不能少的。这是我的观点,相信也是很多门球人的观点。你知我知,精明的商家也知,所以别期望规则书会有价格上的优惠(此前网上曾讨论过此问题),需要规则书的朋友还是去买吧。少吃一份盖饭的事情,穷不了咱们。
拿上规则书,迫不及待地在车翻了一遍后,忽然觉得有话想说,是好话、坏话吃不准,但肯定是实话,当然也是闲话。闲话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不期望也不可能有什么改观,和朋友们交流罢了。
估计这闲话一时半会儿说不完,除了我说,也欢迎朋友们发表高见。规则受大伙关注,应该不是坏事。
走马观花看规则
先说第一感觉。好比在大街上看到一个陌生人,首先看到的是身高长相穿戴等外观。
一、09规则大32开本,书的封面色彩也是浅绿色的,感觉悦目;翻开里面内容看,新规则文字内容不是单一的黑色,标题、说明、提示等内容是用蓝色字印刷,且而字号明显增大了许多,便于阅读。感觉不错。
二、04规则100个页码,68千字,定价10元;09规则150个页码,100千字,定价15元,如果邮寄,还要加5元。前后两本比较,似乎价格合理,要用服务门球人的标准衡量,拦腰一刀,估计会是真实价位,更值得一说的是这5元的邮寄费,高出正常邮寄费的几倍,让人感慨:商家精明啊!
三、04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门球竞赛规则》编写组编写,09规则由中国门协审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编著。为什么会有变化不知情,但让人感觉到新规则强化了中国门协的主导作用。
四、新规则内容整体也分为两大部分:门球竞赛规则、门球竞赛裁判法。从目录上看前者也分为八章二十四条,后者在原有八章加附录的基础上,附录部分增加了四项内容:过一门无效和无效移动事例、国际规则裁判法与我国规则裁判法(除附则外)不同之处提示、门球场地建设、仲裁委员会条例。
先到这里吧,后面的内容一边学一边聊。
主要变动内容
原本想从头慢慢来,朋友们等不及,那我就先说点主要的(红字为新规则内容):
一、锤头有了新规定:
击球面外形不限,但须是平面(包括斜面)。
这意味着所谓的逆向锤头(坡面锤头)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了。
二、明确了“确认”的程序:
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
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真正接触的球,也先要由裁判员进行确认,如果未经裁判员确认,击打自球时与其接触的他球不动不算撞击,或闪击捡拾他球时引起接触球的移动是犯规行为。
三、闪击第二阶段的划分:
由原来的“自第一次放球后到击球面触球为止”改为“自第一次放他球之后到闪击成功为止”。其中的“闪击成功”是指被闪击的球运行超出10厘米。因为按照04规则的划分,击球面触球到被闪击的球运行未超出10厘米的区间,三个阶段都不包括。这一改动是为了纠正04规则中的失误。
四、增加了替换犯规的处罚内容:
“发现有替换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其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再呼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时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取消该号得分。待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以后的行为有效。
这样替换犯规的判罚就有了依据。
五、明确了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罚:
(一)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罚:第一次违规给于警告,再次违规则停止犯规方的击球权,直至取消其比赛资格。
1、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指挥。
2、非击球员进入场内。
3、询问经解答后再次追问或指责裁判。
4、在场边大声喧哗、喝倒彩等。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可以不给于警告而直接判罚。
1、用言行干扰对方击球员击球。
2、在场地内划沟、砸坑或损坏场地。
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
4、使用污言秽语嘲讽、谩骂球员和裁判员,或有人身攻击行为。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此条内容应是09规则的一大亮点,门球场上的多头指挥、作弊行为、因为不服判罚而发生的争执等行为将逐步得到遏制。
六、改变了进一门球门后碰球的处理规定:
成功通过一门时,自球碰撞一门门后球,撞击无效;但他球移动有效,不需要恢复原位;若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仍可以撞击该球。
此规定便于操作,他球移动有效,避免了因为他球复位时位置不准确而引发的矛盾。
七、附则中增加了限制双杆球或多杆球的具体做法:
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的双杆球或多杆球。此后,若该队再次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续击权时,从第二次续击起不得直接撞击对方的球,否则为“击双杆球犯规”,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
如果比赛中采用这一规定,则要求记录员在比赛时要记录双方双杆球或多杆球的次数。增加了工作量。同时因为两次后的双杆、多杆球,虽然因为“击双杆球犯规”,但犯规后形成的局面有效,实际上限双的作用并不大。
关于对双杆球的限制,04规则的附则中也有这样的内容,这次是进一步作出了量化,告诉你该怎样限制。只是内容也还安排在附则中,属于试验性质。
为什么说这样的修改限双的作用不大呢?比如你的①球在二角第三次打出了双杆,教练安排给你的任务是打掉三门边上的②球,你完全可以用双杆顶②球出界,自球留在界内。你虽然犯了规,但完成了攻击②球的任务,同样收到了双杆的功效。
那么,这次限双的效果在哪里体现呢?还是刚才的例子,按照不加限制的打法,如果边线上的②球你能请粘上,或者三门附近有其他白球,你就可以继续乘胜追击,不断地撞击,不断地获得续击权。这次一限制不行了,撞一个白球后你就没戏可唱了,卸妆下台吧。
回答几个问题
朋友甲:你是否在解读规则?
回答:千万别这样认为。解读是门协编委们的事,我不敢,也没能力去办这件事。我之所以要把帖子的标题写成“闲话09规则”,就是为了避嫌和不负责任。
当一回小学生
拿到了09规则,我的观点是:老老实实坐下来,把规则从头到尾认真地细读一遍,如果手边还有04规则,也不妨对照着看。有比较才能鉴别,才能理解新规则修改的用意。
从现在起,咱们一起当小学生。
相信04规则的内容,大家已经娴熟,所以我们谈论的话题主要是比较。
第一章 场地和器材
本章共有三处变动。
一、场地。
1、对于“比赛线”(名称),较多地使用了“边线”的称谓。我的感觉是,“边线”名称比“比赛线”更贴切。
2、线和角的编号由小写阿拉伯数字(1、2、3、4)变为大写(一、二、三、四)。
以前,包括我自己在内,使用角和线的编号时,一会儿是小写,一会儿是大写,很不规范。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件事,过去我写门球论文,常用冒号代替数学符号中的比号,如9比8的比分,我经常写成9:8,中间用冒号,正确的写法应该是9∶8,中间是数学上的比号。这一错误是王本午老师帮我纠正的,他严谨的学者风范让人敬佩。
和我一样的粗心的人估计不少,咱们是难兄难弟,风雨同舟,一块儿改正吧。
二、器材
3、最大的一处改动是:锤头击球面外形不限,但须是平面(包括斜面)。
这里所说的平面、斜面是指击球面相对于锤头呈垂直平面和斜面。击球面为垂直平面的就是通常我们使用的锤头,击球面为斜面的锤头可称为坡面锤头或斜面锤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逆向锤头。
用坡面锤头可以打出许多技巧球,有人已经捷足先登了,网上有过介绍,我也观看过王杏敏和孟洪林两位老师的表演,真的很奇妙。我得尽快买个坡面锤头去练了,不然,以后比赛中遇上了会用坡面锤头的高手,想哭都找不到个地方。
我还见过这样一些锤头,击球面由两个平面组成,下面是垂直平面,上面是斜面,从侧面看,就是一梯形。这样的锤头能不能用呢?我问过门协的专家,答案是:不能用。
另外,本章我还有一处事理不明。这就是有关锤柄的规定,09规则保留了04规则中的“锤柄可以使弯曲的”的规定,不知道咱们的门球人中,有没有人使用弯曲的锤柄,如果没有,这就是画蛇添足。是不是接轨接出的结果?
朋友甲:那你就是吃饱了撑的?
回答:老哥,嘴下留情!自打来到北京,吃不到正宗的新疆饭,一直饿着肚子,没有撑的感觉。要说为什么,我只能告诉你:是为了解闷。以后大家手里都有了新规则,在这里侃大山唠嗑摆龙门阵拉家常,说对说错,哈哈一笑,也是一乐。
朋友乙:新规则到底怎么样?
回答:这要等你拿上规则仔细阅读后自己去感受。其实它本身无所谓好与不好,它就是一部正在完善的门球法规,不可能完美无缺,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真那样,就没有与时俱进一说了,也就没有专家们什么事了,靠规则赚钱的承包商也就没钱可赚了。
朋友乙:这本书值得不值得去买?
回答:我在前面已经亮明了观点。这里再补充说明:买与不买,完全因人而异,比如像我,在北京干的事与门球有关,规则不要说卖15元一本,就是一本卖100元都得买,还有地方各个协会的专家组、教练组、裁判组的成员,不买新规则行吗?如果你只是打球,对原来的规则很熟悉,再看一看这次修订后变动的内容,也就那么一二十条,你也许应该省下这15块钱。
朋友丙:闲话你还接着说吗?
回答:还想继续,但是快不了。因为我还没有细读新规则,朋友们手里也还没有新规则,交流不了。
朋友丙:我们大家应该感谢你。
回答:谢谢你及其他网友!
需要说明的是,我过去学的、做的都和写东西无缘,写出来的东西只能勉强把事情说清楚,大家凑合着看。总之,无论我写的怎么差,大家都尽量忍住别骂我,当然了,实在看不下去骂几句也是应该的,但点到为止既可。
第三章(比赛准备)无变动内容。
第四章 比赛方法
本章只有一处微小改动。
6、替换犯规问题。
对于诸如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又重新上场参加本场,或未通知裁判员(或未办理替补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的行为,04规则说“比赛无效”,09规则改为“均为无效比赛行为”。
前者略显笼统,后者更为贴切。
第五章 胜负
本章有两处改动。
7、第八条标题
第八条的标题,04规则为“弃权行为”,09规则改为“取消比赛资格”。
虽然这条内容中的三个小项目基本相同:(弃权、拒绝比赛、非法上场或无资格人员上场比赛),但是区别还是明显的。改动后的标题更直观地反映和概括了取消比赛行为的三种情况,04规则的标题不具备这种功效。
8、取消比赛资格后的计分有调整
取消比赛资格后, 04规则规定:“均判对方队15∶0获胜,个人得分计为5+3+3+2+2”,09规则规定:“均判对方球队12∶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2、1、1”。
为什么要改动?这种改动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希望中国门协的专家能给予说明。
王本午老师对此有过论述,王老师,你能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吗?
也希望对此有研究的老师发表高见 ,我黔驴技穷,打住了。
第六章比赛通则
《比赛通则》是门球规则的重头戏,有多处变动的内容。
9、10秒计时开始
10秒计时开始内容09规则共三项,增加的一项内容为:“闪击权发生时”。
04规则没有此项,说明不完整。
10、超时犯规的认定权
这一问题07规则修改时已经解决,07规则因为未正式出版,对照04规则,也应该算作是一项增加的内容。
09规则中的有关说明是: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
先说一点题外话。
最终计时要求比赛队员“均需服从”一句中,我觉得用“需”字不妥,应该换成“须”字。
什么理由呢?缘于感觉。手边没有资料,吃不准,上网查,得如下结论:需要、必需——强调的是对具体事物的欲望和要求,属于主观需求;须要、必须——强调的是事理上(抽象)的必要,属于客观上的需求。因为“服从”是客观需求,属于抽象的事理范畴,用 “须要”或“必须”合适。所以这里应该用“须”。
前面说过,我不是学文的,没有咬文嚼字的功底,如果我上面的话说错了,权当我没有说;如果我说对了,希望在下一次修改规则时纠正,毕竟是一部门球法规,理应非常严谨。
套用一句门球术语:请专家们“确认”!
发出一个请求 :请球友们发表见解。
言归正传。
超时犯规问题,已经是国字一号难题。因为把握不准,所以不好使用;因为认识上的分歧,所以判谁谁不服;因为不服,结果必然会争执。门球比赛中由此而引发的矛盾旷持日久、愈演愈烈。新规则特别增加这一条内容,就是赋予裁判员至高无上的权力:“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话已经说绝,没有余地,如果比赛时裁判员给你判了超时犯规,那就是终审判决,你必须无条件服从,官司告倒哪里都打不赢。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许多球员认为,比赛场上出了问题,可以请求仲裁委出面解决,好像仲裁委就是纪检委,能够平反冤假错案。其实,仲裁委是安排官员的一个机构,其成员不一定懂门球规则(专家除外),对于赛场上的裁决,仲裁委不会改变结果,即使是裁判员真正错判了,那也多是赛后处罚裁判员的事。
过去,在新疆的大型门球比赛中,我多是仲裁委成员,所以我在这里实话实说。
11、确认问题
09规则对确认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
前面已经说过,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是真正接触的球,也先要由裁判员进行确认,如果未经裁判员确认,击打自球时与其接触的他球不动不算撞击,或闪击捡拾他球时引起接触球的移动是犯规行为。
还有一个细节问题,球与球之间的状态,04规则有“密贴”一说,09规则改成了“接触”。密贴和接触是否有区别,我懒得去查了,那位球友知晓,可作补充说明。
12、有效移动
09规则在讲述有效移动的概念后增补了如下说明:“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
此说明,折腾了我几个小时,苦苦思索想不出一个准确的事例,和其他球友探讨,也无定论。在网上发表了一个初步见解后,杀鱼老师跟帖,论证此事,令我豁然开朗,对此帖重新编辑如下:
“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这是指什么情形呢?
比如,①球从二角远距离冲二门,击球后,①球还在运行当中,但是1号球员不小心碰上了旁边的⑤球,显然1号球员已经触球犯规,但是,此后①球通过了二门。因为1号球员的犯规与①球的有效移动无关,所以①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过二门得分有效。
13、击球
1)09规则删掉了以下两项内容:
①击球员不应该拒绝击球;
②在获得闪击权之前击球。
删掉①,因为裁判法中增加了这样一项规定“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击球员应主动向裁判员示意”。
我们知道,出于战术安排的需要,比赛时经常有放弃过一门的情形,规则却规定不应该拒绝击球,那么,击球员就会有对付的方法:一是站在开球区等。他不去击球,等裁判员判超时犯规;二是故意击球出界。他用很大的力量击球通过一门,这样的球肯定出界。这两种情形,裁判员急不得、闲不得(得去拣球),既浪费时间又没有实际意义。新规则的这一减一增,合情合理,直接放弃击球得了,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
删掉②,因为此项内容原本就不如鸡肋,既没肉也没味。为了这一条,过去专家们没有少费劲,挖空心思地去寻找理论依据。删掉国际规则中不切合实际、毫无使用价值的条款,专家们英明。
2)开球时,增加了“击球员的球槌碰到了没有放置在场地内的球不犯规”的内容。
没有放置在场地内的球属于哪种情形呢?我想,应该是还没有进一门的球、满分球、裁判员还没来得及放置的界外球等。
有一场门球比赛,第二轮5号击球员击球进一门时,开球区地面上有一个未进门的②球,5号球员看着它不顺眼(挡道),随手一棒子,将②球敲出了界外,被裁判判了犯规。这本身是错判,但是因为04规则对此没有明确界定,裁判员和球员都不明白,结果成了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现在有了这一说明。可以解决这样的疑难杂症。
但是,“没有放置在场内的球”不应该包括已经放置好的界外球,如果你进一门时,在开球区内有一界外球,虽然它没有放置在场内,而且在给你添堵(挡道),你也不能去碰它,你可以申请裁判员帮你移开,千万别用棒子敲或自己动手移开它,否则,你的行为是在学雷锋,帮裁判员干事,但人家一不领情、二不道谢,照样判你犯规。
3)闪击犯规
04规则闪击犯规中的第1条:“击球员拣起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以前,被撞击的球直接移动了自球和其他他球”,09规则修改成“拣起被撞击的球脱手,直接触及到场内的球”。
这原本是同一内容,但04规定的这种叙述方式,常常让我想起赵丽蓉演的小品中的一句台词:咋就不好好说话呢?本来就应该直接了当地说“球脱手、触及球”的话,却转弯抹角地说“直接移动了自球和其他他球”的话,就是存心让人闹不明白,为此,专家们又该解释法规了。太费劲,太没劲!
类似的问题, 09规则中修改中都作了改动,不再一一列举。
少一些晦涩难懂的书面用语,多一些让门球人一读就懂得内容,该有多好。
第七章(比赛中断、推迟及结束)和第八章(裁判员)内容没有增减,只有叙述中的微小变化。
附 则
有一处变动
14、明确了限制双杆球或多杆球的具体做法。
前面在聊《规则变动的主要内容》时已经说过,不再赘述.
细读新规则,又发现了两处变动的内容,补充如下:
15、取消了平局的规定
04规则在判定胜负一章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如果依据本款1不能决出胜负,也不执行本款2的方法,直接判为平局。”09规则中删掉了这一规定,改为:“必要时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胜负。”
不知大家在参赛中见没见过平局的结果,我是从来没有经历过,既然是比赛,就要决出胜负,如果判为平局,怎样记分,能红球、白球各记0﹒5分吗?显然是行不通的。
既然行不通,却还要写上这一条规定,这又是过去完全照搬国际规则的结果。我们肯定要接轨,但也不能机械地照搬,毕竟国情不同,打球的环境不同。新规则逐渐有了中国特色,应是一大进步。
16、触球犯规
关于触球犯规,新旧规则都有一说明。04规则说明为:“击球员服装边沿、衣袖或所戴帽子掉下触及球,不为犯规”。09规则的说明为:击球员“衣袖、裤脚或帽子掉下触及静止球,不犯规”。
上述两段文字,不仔细阅读,还真看不出区别,区别在哪里呢?咱们一起再读一遍,看出区别了吧?04规则是“触及球”,09规则是“触及静止球”。 “静止”二字,可不是白加的,他明显地缩小了所触及球的范围。按照04规则, 击球员服装边沿、衣袖或所戴帽子掉下来,不管触及什么性质的球,静止球也好,滚动球也罢,都不犯规;按照09规则,只有触及静止球不犯规,要是触及滚动球,对不起,犯规,自球拿出界外。
为什么要缩小触及球的范围呢?估计是怕有人故意触及滚动球而获利。怎样获利呢?我不说了,留一道思考题,球友们自己解答。
闲话内容进入裁判法部分
先说一点题外话。
多年来,我一直有一种感觉:门球裁判法名不副实。
为什么?
门球裁判法,顾名思义,应该是一部为了提高裁判员素质、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和规范裁判员执裁行为的法规,它的范围应该涉及裁判员的职责、义务、权利、条件、培训、考核、晋级、管理、奖惩等内容。
对照门球裁判法,不难发现,诸如参判员的条件、培训、考核、晋级、管理、奖惩等应该有的内容,没有,不该有的内容却有很大的篇幅,特别是第五章《场上犯规的裁决和处理》。
场上犯规的裁决和处理,虽然有规范执裁行为的用意,但这些内容放裁判法中却有点不伦不类,这些内容完全可以在规则中通过说明加以规范,放在裁判法中导致内容重复太多,而且叙述有不一致的现象存在,每一次学习规则和裁判法时,我都有小品演员范伟拍卖轮椅时的感觉:有点乱。
也许我是胡说八道,但是在同一本书中,针对同一内容,规则中讲,裁判法中讲,前面翻、后面看,累人呀!
再举一个类比的例子,《门球竞赛规则》相当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裁判法》相当于《法官法》,球友们有兴趣的话不妨去查一查,《法官法》中有哪些内容?特别是看一看它有没有《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裁判法第一章(门球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第二章(裁判组织及其人员的职责)内容没有大的变动,只是文字叙述有变动。相比之下,语句更显简练流畅。
第三章 赛场裁判员
本章有一处重大修改,它是这次修改规则的重头戏和亮点。
17、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罚
修改的具体内容见前面《规则变动的主要内容》。
04规则中,也有这一规定,对妨碍比赛列出了6条处罚的规定,从警告到取消比赛资格,按说处罚的力度很大,可是为什么没有效果呢?原因就在于这些处罚的规定太笼统,什么情况下警告,什么情况下取消击球权,什么情况下取消比赛资格,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具备操作性。因为不具备操作性,导致这一规定形同虚设,谁也不会用,谁也不敢用,其后果是,门球比赛的赛风赛纪愈来愈差,近几年全国大赛上出现的问题,已对此作出了注解。
修改这一内容,是端正赛风赛纪的需要。
第四章(裁判员的配合)无实质性变动。
第五章 场上犯规的裁决和处理
本章有多处修改。
18、超时犯规
增加了一项具体操作内容: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时,参判员应继续计算10秒,宣判“超时犯规”后再呼下一号。
这一规定,对处理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的情形给出了明确的操作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裁判员不能地提醒或暗示击球员,这种“好事”不能做,否则,就是不公;也不能急于呼叫下一号,只能在那里老老实实等,等什么?等他犯错误,到了8秒,先宣报“8秒”,再等超过2秒后,宣判“犯规!”然后再呼下一号。
等着别人犯错误,这话不怎么好听,但却必须这样做,谁让你是执裁的法官呢?
增补这一内容很好,但遗憾的是同时增补出了一点问题。什么问题呢?
大家看增补内容的最后一句话:宣判“超时犯规”后再呼下一号。这句话中,超时犯规四个字前后有引号,这就说明,“超时犯规”是宣报用语,裁判员在作出犯规手势的同时,要宣报:“超时犯规!”。这有问题吗?有。因为在附录1《门球裁判员的宣判和手势》中,明确规定犯规行为的宣报只有两个字:“犯规”,而且我们以往也都是这样做的,所有犯规都只宣报“犯规”,并不说犯哪种规。
显然,是这个多余的引号引出了不一致。
建议:要么去掉引号,要么把超时犯规的宣报改作“××犯规”。
其实,犯规的宣报只用两个字,过于简单,往往裁判员宣报后,球员不明真相,还不知道犯了什么规,球员要问,裁判员要再解释,与其如此,不如一步到位,直接宣报“××犯规”。
注:04规则中没有引号。
19、增加了进一门球门后碰球的处理规定:
成功通过一门时,自球碰撞一门门后球,撞击无效;但他球移动有效,不需要恢复原位;若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仍可以撞击该球。
04规则对于进一门球在门前、门球发生的碰球都按照移动无效处理,被移动的他球都要复位,这种复位球,往往很难把握,场地上不做记号,找不准位置;场地上做记号,工作有难度,比如人造草坪场地,就无法做出记号。
对于门前球,复位时准确不准确,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对于门后球,复位的准确与否关系到下一杆的续击,特别是复位后是否占位,事关重大,往往容易引发争执。09规则这样改动,便于裁判员操作,也可以减少因此而引发的矛盾。
但是,这一规定,却有自相矛盾的嫌疑,既然撞击是无效的,那么,这种无效撞击引发的移动就应该是无效的。
前提无效,后果有效,你将别人家的东西搬到自己家里,应该是无效“移动”,但移动的结果有效,东西归你所有了。
唉,说不清了。还是等待专家的解释吧。
20、增加了开球进一门时允许放弃击球的规定:“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击球员应主动向裁判员示意”。
我们在聊地13个问题时曾涉及到这一问题,不再啰嗦。总之,这是实事求是的举措。
21、闪击第二阶段的划分有变动
前面《规则变动的主要内容》第三项中已经涉及到了,不在重复了。
只是还想再说一点题外话。
说什么呢?说说咱们的门球规则。
门球规则可以说是庙小神仙多、球小规则大,你看篮球、排球、乒乓球等竞技运动项目,哪一个有门球这么繁杂的规定?也许,日本北海道的铃木和坤先生当初怕人小瞧他发明推广的这项运动,所以才故作深奥地设计出这么复杂的游戏规则。就以闪击为例吧,为什么要划分三个阶段?一个阶段不行吗?三个阶段一划分,处罚也要有不同的标准,就这一个闪击过程,林林总总一大堆的规定,一大推的犯规细则,门球运动在我国已经开展二十多年,有关闪击犯规的内容至今搞不明白的大有人在,实在不是一件好事。
什么时刻门球规则简化到一看就懂,门球运动也许就能迈开大步了。
22、撞击终点柱问题
04规则:密贴在终点柱上的球(界外进场的三门球),因未过三门球碰柱而使其移动,该球算满分;因已过三门球碰柱而使其移动,该球不算满分。
09规则: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终点柱接触……被未过三门的球碰撞终点柱,该球为撞柱满分;而被已过三门的球碰撞终点柱,则该球不为撞柱满分。
仔细阅读这两段话,除了改“密贴”为“接触”外,09规则删掉了“使其移动”四个字,这就意味着,已过三门的球和终点柱接触,未过三门的球只要碰撞终点柱,不论接触球是否移动,都为撞柱满分。
为什么要这样改动呢?
原因在规则部分对间接移动球的认定上。04规则对间接移动球问题有这一规定:当球与球门、终点柱接触,击球面触及球门、终点柱而使其产生移动。09规则改动为:当球与球门、终点柱接触时,球槌触及该球门、终点柱。不难发现,改动后没有了“使其产生移动”的界定,只要球与门、柱接触,门、柱就相当于高压线,球槌不能碰,一碰就触电(犯规),不存在动不动的问题。
前面不移动按照犯规处理了,后面不移动自然要按照得分计算,前有车,后有辙,公平合理,童叟无欺。
23、闪击过程中示例(65页)
从标题上看,这是增加的一项内容,因为04规则没有,但是从内容上看,却是04规则中(56页)“击球员临时移开球”问题中的示例。
09规则在改动时增加了很多图示的内容,应该说是成功的,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但是这一处的改动,效果却值得商榷。
为什么?因为它带来了很多麻烦。
1)文字表述不完整。请看66页最下面的文字内容:“击球员将B球暂时移开,如果发生闪击犯规,裁判员要将A球、B球都放回撞击后的位置,再将自球拿出界外”。这一内容前面应增加一句“自球与A、B两他球接触”(可以对照上面的三处叙述)。少了这一前提,后面的所有内容无从谈起。
2)图有问题。左下图(图无编号)应是闪击犯规的情形,且不说因为闪击犯规的情形太多,不可能用一张图来准确表达,单是看左下图,它是闪击犯规的情形吗?很难看得懂。如果是闪击成功后抬脚自球移动犯规的情形,两个自球之间应该用弹簧形线条连接(参看67页图),不能画成直线箭头;如果是击打时自球和被闪击的球一起离开脚下的犯规,球槌不应该从那个方向击打。再看右下图,应该是闪击犯规后自球拿出界外、A、B两球恢复原位的情形,能看出这一效果吗?我看也难。比如图中的自球,胡汉山一般地又杀了回来,莫名其妙。这份图,单看不明白,拼接起来看不明白,是小炉匠手中的“秘密联络图”,只有找到许大马棒,才能解开其中的密码。
3)最后一个图示(67页)不应该有。为什么不该有?因为这一内容根本和上述临时移开球内容扯不带一块,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而且这一内容已在规则部分做出了明确规定(23页):自球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时,由于闪击作用力使与该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他球产生了移动,属于闪击无效移动。已经说明白的事却还要应加塞放在这里,实属多此一举。
为了增加这一条不该有、没必要有的内容,得另立一个山头,才能为它安排一个“合适”的位置,所以才会有新标题:“闪击过程中示例”。鞋子太小,操起手术刀对脚动手术,只有“削足”,方能“适履”。
24、球出界(第69—70页)
此处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虽然这些内容以前经过专家们的解读已经这样做了,但是裁判法中却找不到依据,这次好啦,有了上方宝剑,大胆地用吧。
1)出界球一般由乙裁认定并宣判,需要时甲裁也可酌情宣判;
从场上裁判员的配合分析,这是乙裁的份内事。所以有“一般”一说;因为任何事都不能绝对,所以还得“酌情”。
2)界外球进场又出界时,乙裁应宣布 “×号出界”,并将该球放置在新出界点边线外10厘米处;若球没有进场,则不再宣布,将球放回原位。
记得三年前,我为某裁判纠正界外球未进场不应该宣布出界的问题时,他振振有词:全国大赛都是这样做的呀。我说,那不是理由。
他的这种不能当作理由的说法,是在为自己开脱,但却把屎盆子扣在了专家头上,很让人生气。以前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他也不去探究,错了就错了,不该强词夺理。
为什么不应该宣布出界呢?它本身就是界外球,击球员击打它压线时,因为力度不够,没有进场,既然没进来,哪来的出界呀?
25、增加了替换施行和替换犯规的内容(第71页)
替换施行:主裁呼到该号时,替换队员应已佩戴好号码标志,由记录员再次确认后向主裁示意。主裁呼号后并宣布“×号替换”。如果此时替换队员还没有佩戴好号码标志,裁判员可以让其完成佩戴。不过这一时间不为裁判用时,应计算在10 秒钟内。如超时,可宣布“超时犯规”,并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替换犯规:发现有替换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其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再呼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取消该号得分。待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以后的行为有效。
增加替换施行的内容,是要说明这两个问题:
1)未佩戴号码标志的替换队员,不能上场参赛;
2)允许呼号后替换队员佩戴号码标志,但用时计在10秒之内。
但是,“主裁呼到该号时,替换队员应已佩戴好号码标志,由记录员再次确认后向主裁示意。主裁呼号后并宣布‘×号替换’”的过程,显得有点多余。因为在替换准备(替换犯规的第一过程 见71页内容)过程中,已有相关程序:“球队有替换要求时,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裁判员提出申请。经裁判员同意后,由记录员登记并核实”。已经同意、登记并核实的事情,还要再确认、示意并宣布,有这个必要吗?如果前面的程序属于秘密行动,没人知晓,当然需要公示;但前面的申请、同意、登记、核实全是在比赛场上进行的,还要再重复一次就显得多余了。另外,记录员向主裁示意,是说话、做手势还是做表情?不得而知。
增加替换犯规的规定,使替换犯规的处罚更加具体,有利于裁判员执法,但是,这段文字在叙述中却有点问题。
问题在哪里呢?
这段话是要表达以下内容:
1)替换行为及时发现,宣布击球无效,令其退场,移动球复位;
2)替换行为经过一段过程后发现,比赛行为无效,取消其所得分,维持场上局面;
3)替换犯规的球员可以重新办理替换手续参加比赛,以后的行为有效。
替换犯规的那段文字内容能很清楚读出上述内容吗?球友们自己去感受吧。
第七章抽签、编排和记录
28、循环赛的记录方法(第89页)
这一部分内容,只有微小变动。比如,规定将比赛结果记入成绩表时,在同分决胜队得分右上角用+表示,还有表九中所列举的数字有微调等。
尽管有变动,但是实质内容没有改动,用换汤不换药形容比较贴切。
为什么这样评价呢?因为应该改动的地方没有改动。
什么内容呢?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方法。
为什么要改动?因为04裁判法计算名次的方法存在弊端。
这一方法,从公布之日起,就引起了质疑,5年多来,修改规则的专家们估计不会听不到这些质疑的声音,远的不说,规则修改期间,林静风闲老师曾几次在网站上发布《不能让相等队净胜分使优胜队蒙羞》的主题帖,该论文所举事例真实,论证条理清晰,计算名次的方法科学合理,而且只是在04方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便解决问题。引用作者原话:“要治疗04裁判法在上述问题上的硬伤,药方倒是很简单的,那就是:若胜场次相等,则取消对不相等队的胜场次,首先计算相等队之间的胜场次,再依次计算‘相等队净胜分’(或‘全阶段净胜分’)、‘全阶段净胜分’(或‘相等队净胜分’)”。
如果专家们很少上网,没有看到这些质疑文章,那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如果专家们看到了却还坚持自己的做法,那得在遗憾前面再加“十分”两个字。
遗憾也罢,十分遗憾也罢,毕竟已经遗憾过了,但愿下一次修改规则时不再遗憾!
第八章(裁判员的宣判和手势)无实质性变动
附录部分
29、附录1
附录1的内容,04规则是用图片的形式,显示“门球裁判员的宣判和手势”,09规则改用照片的形式显示,原图片上画的裁判员戴着礼帽,一眼就看出来那是个洋鬼子,这次换成咱们中国的一个帅小伙子的照片,从长相到服装,那叫一个顺眼,而且照片比图片大、比图片多,更便于裁判员学习。
30、附录2
这纯粹是新增加的一个内容,用图片的形式显示“过一门无效和无效移动”的内容。我见过日本出的门球杂志,也是这种形式,这种看图说话的方式,把复杂、枯燥的内容用图示法很直观地表达出来,方便初学者和老年人阅读,这种形式真的很好,应该竖起大拇指。
但是,此处却有遗憾,因为图片上的人又是日本人。不是说对日本人有情绪,关键是他们打球的方式,想当初咱们的朱老爷子(朱德禄主席),为了改换这种别扭的击球方式,没有少费劲,好不容易国际门联认可咱们的击球方式了,咱们却在自己人当作圣旨使用的规则与裁判法上。无意中宣扬了他们的击球方式,有误导的作用呀。
建议下一次也换成照片,附录1是帅哥,附录2换一靓妹,500万门球人中,应该不缺乏这种人选,实在不行了咱也搞个选美。
开个玩笑。
后面还有一些内容,和咱们比赛关系不大,不想再聊了。
断断续续说了十多天闲话,大家也陪我说,也留意看,甚至还编辑下载了有关内容,我只能再一次向朋友、网友和球友们道一声:谢谢大家!
胡杨有话说:
我在网上闲话规则,因为有天时地利的优势,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新规则,为大家提供一点信息,满足网友们渴望了解新规则的需求,这是我的初衷;另外通过闲话新规则,和大家进行交流,互相学习,自己也能尽快熟悉新规则。仅此而已,没有任何奢望,大家的建议,我表示感激,但最好别这样说了,别让人说出其他闲话。
编后:
这就解璀林---胡杨,从基层门球场上滚出来的民间布衣。而今,要穿几天马褂了,我相信,他会不辱使命,干好交派的活。可能有人会问:胡杨倒是能说会道,也能忽悠,他会打球吗?懂教练吗?狂人云:可放心,胡杨不是南郭先生,也不是花瓶,而是“三会两能”,即:
1、会打球。属中等偏上水平,基本功比狂人要好。
2、会教练。属一级教练水平,只是为人过于忠厚,场上鬼点子要比霸州西录、狂人等少些,但思路清晰,指挥若定,尤执教学生队、女子队及老年队很有心得。
3、会裁判。在新疆多年,培养等级裁判若干,可谓桃李满疆。有一级水准且出任大赛仲委多多,有丰富的赛事经验。
4、能组织。教师出身,在基层就是管事的,参与组织过很多门球赛事,有独立执政能力。
5、能写。笔杆子较硬,写过门球专著,写出过许多好文章。现住京城,供职《门球之苑》,如鱼得水吆,正在大展宏图。
还可以列几条,暂罢手吧,老解为人忠厚、做事低调,注重实际,不事张扬,以后有机会再聊吧。
......
期待以后在网上再见胡杨“正解2011新规则”帖。
期盼着-------
注:文章由狂人整理于201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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