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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讨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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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09: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看了开心老顽童的“请教老师”的主题帖子:http://www.menqiu.com/thread-119493-1-1.html
大部分网友都判定不犯规,裁判员将无效移动的球复位后,击球员在10秒内可以击球。但是,大家都没有说裁判员复位的时间算作谁的用时啊?
请网友讨论是否属于“裁判”用时?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一)裁判用时包括:
  1.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3.裁判员临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
  4.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
  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
  6.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
  7.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
  8.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
  9.其他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说明:
  ●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
  (二)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发表于 2014-10-30 09: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虽无明确规定,但我认根据《规则》的精神,应该算作裁判员用时。        理由:适用《规则》规定的第9项。如果不作为裁判员用时的话,很多情况下,被间接移动的球要在10秒(此处的10秒已含击球员从被呼号到击球时球槌击到门柱的时间)内,恢复原位是做不到的(如移动了多个球、被移动的球移动较远、还有保证放回原位的准确性等)。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一)裁判用时包括:
          9.其他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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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算裁判用时  发表于 2014-12-20 14:54
欢迎硒都门球老师11 月3日晚八点到上海之春俱乐部语音室语言研讨您提的问题  发表于 2014-11-2 22:27
支持。  发表于 2014-10-30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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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09: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将移动的球复位的时间应该是裁判用时。不计1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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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9: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员的球槌击打贴柱的自球使其移动应该是无效移动。那么,裁判员是否应该对该球进行复位,复位的时间算不算裁判用时?
真诚希望大家能够给予关注并谈谈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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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泰虎老师11 月3日晚八点到上海之春俱乐部语音室语言研讨您提的问题  发表于 2014-11-2 22:30
烨鹤老师问得对  发表于 2014-11-2 22:07
"球槌击打贴柱的自球使其移动" 题目有错吧?  发表于 2014-11-1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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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6: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有裁判员恢复原位,请看规则关于无效移动的论述:
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
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二)因无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三)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说明:⊙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五)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六)球撞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的他球移动。
(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八)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以上八种情况所造成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都需恢复原位;毫无疑问,这都是由裁判员来操作恢复原位的,不应该、也不允许击球员操作球的复位,其中已经包括主题帖里说的情况。
裁判员处理此类比赛中的问题,符合裁判用时的定义,应认定为裁判用时,不能算击球员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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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7: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八种情况所造成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都需恢复原位;毫无疑问,这些球的复位都应该由裁判员来操作实施,不应该、也不允许击球员去操作,因为这里还涉及复位后“球位”对比赛双方的有利无利问题,只有让裁判员实施操作才能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而裁判员处理此类比赛中的问题,也符合裁判用时的定义,所以,应认定为裁判用时,不能算击球员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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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关老师11 月3日晚八点到上海之春俱乐部语音室语言研讨您提的问题  发表于 2014-11-2 22:25
欢迎关老师11  发表于 2014-11-2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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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7: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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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19: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11-2 19:14 编辑

得到硒都门球和洛阳老关老师等朋友的关注与解答,使得讨论的问题更加明朗化。谢谢诸位了!敬请大家再回到主题帖子中的连接


http://www.menqiu.com/thread-119493-1-1.html
看看复位以后,击球员的用时该怎么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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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开心老顽童所谈的现象,应判击球员犯规。无效移动的自球复位的用时应为裁判用时。如果像泰虎老师所判击球员不犯规,而再把无效移动的自球复位的用时,算做裁判的用时,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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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21: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4-11-2 22:01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4-11-2 19:13
得到硒都门球和洛阳老关老师等朋友的关注与解答,使得讨论的问题更加明朗化。谢谢诸位了!敬请大家再回到主 ...


如果是开心老顽童所谈的现象,应判击球员犯规。无效移动的自球复位的用时应为裁判用时。如果像泰虎老师所判击球员不犯规,而再把无效移动的自球复位的用时,算做裁判的用时,真是让人啼笑皆非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坚持要判击球员只击打门柱而使贴靠门柱的自球发生移动为犯规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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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开心老顽童所谈的现象,若依泰虎老师所判,击球员不犯规,且击球员所造成的无效移动的自球复位的用时为裁判员用时那么又如何计算击球员的用时呢?难道说会采取别出心裁的分段计时累计相加的办法吗?这样做也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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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02: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4-11-4 02:35 编辑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4-11-2 21:54
如果是开心老顽童所谈的现象,应判击球员犯规。无效移动的自球复位的用时应为裁判用时。如果像泰虎老师 ...


     如果是开心老顽童所谈的现象,若依泰虎老师所判,击球员不犯规,且击球员所造成的无效移动的自球复位的用时为裁判员用时,那么又如何计算击球员的用时呢?难道说会采取别出心裁的分段计时、累计相加的办法吗?这样做也使裁判员太勉为其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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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您还是请教您身边的高级别的裁判员或是专家吧!看看他们如何解释,到底算不算“犯规”?如果判犯规,那后面就不用问了,如果不判犯规,那么后面又该如何处理啊?请如实上传,让我们也开开眼界,学习学习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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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08: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4-11-4 02:33
如果是开心老顽童所谈的现象,若依泰虎老师所判,击球员不犯规,且击球员所造成的无效移动的自球 ...

这种情况您还是请教您身边的高级别的裁判员或是专家吧!看看他们如何解释,到底算不算“犯规”?如果判犯规,那后面就不用问了,如果不判犯规,那么后面又该如何处理啊?请如实上传,让我们也开开眼界,学习学习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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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08: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11-4 15:25 编辑

         这个问题应该是规则规定“间接移动无效”引出的问题。规则规定了“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其说明指出:“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行为犯规、哪些行为不犯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不管是人、是球、还是槌使其间接移动,其移被动的球移动都无效。既然这些移动都无效,则这些移动就都不存在犯规的问题。
        至于裁判员将被间接移动的球放回原处的用时,因为是规则规定的其为无效移动,只能由裁判员还原,理所当然的是裁判用时,在此处规则未明确规定为击球员用时,也理所当然的只能是裁判用时了。在此之前如果击球员已用时5秒,则还有5秒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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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都门球老师: 如果击打门柱致使贴柱球移动不犯规,允许击球员再次击球,理论上可以无限次,裁判员就要无限次的将无效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这公平、公正、合理吗?您可能会说有十秒做限制,那这样的情况就要采取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6 22:16
我非常赞同硒都门球老师的分析与判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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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1-4 08:58
这个问题应该是规则规定“间接移动无效”引出的问题。规则只规定了“间接移动无效”,没有具体规 ...

我非常赞同硒都门球老师的分析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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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9: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1-4 08:58
这个问题应该是规则规定“间接移动无效”引出的问题。规则规定了“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其说明 ...

提一点不同看法:如果比赛时间对本方有利的情况下,这样做就违背了“有利无利原则”了。再说,如果不判犯规,此击球员反复这样撞击球门柱,造成的时间消耗,又算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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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2: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4-11-6 22:21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1-4 08:58
这个问题应该是规则规定“间接移动无效”引出的问题。规则规定了“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其说明 ...


     硒都门球老师: 如果击打门柱致使贴柱球移动不犯规,允许击球员再次击球,理论上可以无限次,裁判员就要无限次的将无效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这公平、公正、合理吗?您可能会说有十秒做限制,那这样的情况就要采取分段计时、累计相加了!可这种计时法可从来没听说过呀!对裁判员也太勉为其难了!在此过程中您能分得清那些时间属运动员用时哪些时间又属裁判员用时吗?裁判员将球复位后,试问裁判员还需要呼号吗?还是做什么手势让击球员从新开始,仅此一点就不便操作。再问:击球员击打门柱致使贴柱球发生无效移动不犯规,那么贴柱球应该不分是自球和他球了,按您的判法,应该都是可以的,那么为了使用拖延时间战术,击球员不管自球在哪里,只要发现有贴柱球,是不是都可重复使用案例所表述的动作呢?显然你们不会同意击球员这样做。不过为什么同一个动作前者就可以而后者就不可以呢?这就说明了你们判罚的不合理性。所以此例还是判击球员犯规为宜。
                          以上拙见、敬请老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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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裁判员将被间接移动的球放回原处的用时,因为是规则规定的其为无效移动,只能由裁判员还原,理所当然的是裁判用时,在此处规则未明确规定为击球员用时,也理所当然的只能是裁判用时了。在此之前如果击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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