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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开心老顽童

请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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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2: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是没犯规,可是3号队员击打门柱引起2、3号球无效移动,裁判复位就因为3号队员击打门柱引起的,我觉得裁判复位2、3球的时间应该算3号队员的击球时间。再说题意里3号队员在击打2球是细心瞄准,大家想想用时多少。再给他一次续击权。呵呵不合适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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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22: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说明:
●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是这一条吗?这是无效移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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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22: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初学者 发表于 2014-10-31 22:00
击球是没犯规,可是3号队员击打门柱引起2、3号球无效移动,裁判复位就因为3号队员击打门柱引起的,我觉得裁 ...

感谢老师!你的意思我在语音室就听明白了,谢谢!

点评

根据11规则第十二条击球 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应判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0-31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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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2: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4-10-31 22:52 编辑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10-31 22:05
感谢老师!你的意思我在语音室就听明白了,谢谢!


根据11规则第十二条击球
                 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之精神, 应判三号队员击球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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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22: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4-10-31 22:34
根据11规则第十二条击球
                 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 ...

      感谢前辈的关注!其他老师的依据是:规则20页   二、无效移动   
(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点评

应当全面使用规则,这就是我经常与一部分网友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我赞成本例大家判三球的移动为无效移,但这并不能说明击球员的行为不犯规,例如:界外球进场碰到了场内的他球,它球属无效移动,但击球员犯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0-3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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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3: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4-11-6 21:07 编辑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10-31 22:53
感谢前辈的关注!其他老师的依据是:规则20页   二、无效移动   
(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 ...


    应当全面使用规则,这就是我经常与一部分网友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我赞成本例大家判三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但这并不能说明击球员的行为不犯规,例如:界外球进场碰到了场内的他球,它球属无效移动,但击球员犯规;界外球进场自球碰到了门柱造成贴靠门柱的他球移动,他球移动也属无效移动,但击球员的行为就不犯规。判断击球员的行为合法不合法还应当使用其他相关条款。本例单纯使用球体移动去判罚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使用第十二条 击球 去判罚较为合适。我们应当全面正确理解,有针对性使用规则(红字是笔者的根据相关条款之精神的理解)
第十二条 击 球

一、击球
  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说明:
  ●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后,再击到自球亦为合法击球。

那么,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门柱后,再击到自球亦为合法击球。
但是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

         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球槌击打到门柱,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故根据以上之分析我支持剑客行,舒心等网友之观点,判三号击球员击球犯规。开心好朋友以上分析当否请指正!


点评

判定犯规无疑!赞同老师观点!  发表于 2014-11-6 09:37
我认为 汉玉灵芝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使我们讨论问题能考虑得更全面。他的分析结果指出规则有不明确的内容。这就给了裁判的自由量裁权。如果没有前面的无效移动规定,后面根据打击地面引起球移动可以“类推”出打击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 20:14
应当全面使用规则,这就是我经常与一部分网友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 上面是汉玉灵芝老师的话。 主题帖子说白了,就是击球员击球时,只打了门柱使其贴柱的自球产生了移动,是否犯规? 这样的问题,在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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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8: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爷子的解释。我很赞同老爷子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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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9: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4-10-31 23:54
应当全面使用规则,这就是我经常与一部分网友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我赞成本例大家判三球的移动 ...

应当全面使用规则,这就是我经常与一部分网友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
      上面是汉玉灵芝老师的话。
主题帖子说白了,就是击球员击球时,只打了门柱使其贴柱的自球产生了移动,是否犯规?
这样的问题,在网上网友之间可以根据现行规则来解释与认识。自己的认识是否正确,我们还可以求教身边的专家、或是级别高一点的裁判员,多询问几位,看看他们如何解释。我想对我们会有所帮助!就汉玉灵芝老师的身份,认识的专家、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不会少,不妨问问他们如何解释这样的问题,能够如实发送网上,我们也可以学习学习啊!

点评

回答泰虎的点评:(在30帖) 对,专家有其独特的影响力,但是必须通过集体的决议,以个人名义是无效的。 国家的法律也是专家制定的,但是专家没有解释权。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4 10:06
这样的问题问专家,高级裁判,听一听人家的解释可以做到兼听则明,但是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专家,高级裁判并没有解释权,所以我不认为他们可以一锤定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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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9: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1-1 19:03
应当全面使用规则,这就是我经常与一部分网友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
      上面是汉玉灵芝老师的话 ...

这样的问题问专家,高级裁判,听一听人家的解释可以做到兼听则明,但是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专家,高级裁判并没有解释权,所以我不认为他们可以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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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专家一锤定音,那么,应该由谁定音啊?!我们总不能够各自为政吧。  发表于 2014-11-4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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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20: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10-31 22:53
感谢前辈的关注!其他老师的依据是:规则20页   二、无效移动   
(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 ...

感谢前辈关注!我会慢慢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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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20: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11-1 19:43
这样的问题问专家,高级裁判,听一听人家的解释可以做到兼听则明,但是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专家,高级裁 ...

  想问烨鹤老师:这样的问题该问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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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的单位不还是专家说了算啊?!  发表于 2014-11-4 08:52
问有解释权的单位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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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20: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1-1 19:03
应当全面使用规则,这就是我经常与一部分网友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
      上面是汉玉灵芝老师的话 ...

  感谢泰虎老师指导!我会慢慢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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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20: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初学者 发表于 2014-11-1 18:46
谢谢老爷子的解释。我很赞同老爷子的观点。

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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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0: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4-10-31 23:54
应当全面使用规则,这就是我经常与一部分网友发生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我赞成本例大家判三球的移动 ...

我认为 汉玉灵芝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使我们讨论问题能考虑得更全面。他的分析结果指出规则有不明确的内容。这就给了裁判的自由量裁权。如果没有前面的无效移动规定,后面根据打击地面引起球移动可以“类推”出打击门柱引起自球移动为犯规。现在前面有相关的规定,类推的根据就不足,问,规则为什么不同时写出通过门柱的击球也是犯规?类推本身就是自由量裁,类推的结果是否合乎规则可能有争议。
所以,我以为此处还是宽松一点为好,不犯规!
另外,通过草地间接击球犯规这一条来自国际规则,现在国际规则已明令取消,我们的规则把他取消也是早晚的事。这一情况可供参考。



点评

感谢泰虎、烨鹤老朋友对我的指导和帮助,对于不能直接引用规则条文去判罚的问题,往往就会发生分歧争论。这就需要大家通过共同研讨,得出更公平、更合理、更符合规则精神、更便于操作的结果。跟帖只是谈出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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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0: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11-1 20:10
想问烨鹤老师:这样的问题该问谁?

问有解释权的单位 !

点评

2011《规则》已没有解释权单位了,谁都无权解释(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门球协会)。不知个中原因?自己理解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4 22:12
对,专家有其独特的影响力,但是必须通过集体的决议,以个人名义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4-11-4 09:59
有解释权的单位,还不是专家说了算啊。  发表于 2014-11-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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