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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志在千里 于 2015-2-4 09:05 编辑
现在凡涉及钱、物、粮等的文档记录,为严谨起见,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同时写在一份文档(如发票)上,以防涂改。明朝以前,一般的记录只有小写的汉字一、二、三、四、••••••(那时还没有阿拉伯数字),因明朝的一件大贪案,后来才有了会计记录形式的改革。
史载: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御吏余敏和丁廷举举报北平𠄘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员,伙同户部侍郎贪污,侵吞国银皇粮。案卷呈报皇帝朱元璋,大怒,决心严办。经追查,此案牵扯到全国12个布政司的官员和朝廷所属六部的部分官员,涉案金额巨大,几乎和全国秋征(税收)的总合相当,全国有数万被正法。
这一震惊全国的大贪案,作案的主要手段是涂改账冊,涂改汉字小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为了堵塞这个漏洞,朱元璋思考再三,决定从书写上严加规范,钦定全国上下,一律把易改伪造的小写汉字改为大写"壹、貮、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陌、阡(后变为佰、仟)。
这次书写改革,对防治贪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后来的书写沿革中,规范整合,用阿拉伯数字取代了小写的汉字,于是才有了现在的帕来品阿拉伯数字和本土的汉字大写共同出现在会计账本(单)等文本记录上的状况。数百年前的粛贪,引起了一次会计记录的改革。
(生成文章依据7月23日<羊城晚报>郭良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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