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省级2011门球竞赛规则培训班上,讲到击球员和击球权的时候关键老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3号球撞击5号球后把5号球闪在旁边,后远距离打4号球,击出球后球杆不慎碰到了旁边的5号球,但自球没有撞到4号球而停在4号球附近。裁判如何处理:3号击球员由于击出球后自球无撞击,击球权结束,后面的行为是无效的,这时3号球打到哪里算哪里,也不存在3号犯规的问题。 但是作为现场执裁的裁判员,具体执裁时如何操作值得探讨。根椐规则,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权结束,你就不是击球员了。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某个队员作为“击球员”的时间是“从裁判呼号开始到击打自球结束后的一瞬那时止”(当然是指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但你击打自球后自球还在移动,自球移动到静止可能要好几秒时间,象上面提到的例子,3号击球员远距离打4号球,击出自球后球杆碰到了旁边的5号球,作为裁判,你不知道后面3号球能否撞上4号球,在球员球杆碰到5号球时你叫不叫“犯规”,如果你叫了“犯规”,后面3号球没有撞上4号球,3号队员已经不是击球员了,不存在犯规的问题。如果你不叫“犯规”,3号球一直在移动,裁判也跟了上去,四秒甚至五、六秒以后3号球撞上了4号球,这时离球员的球杆碰到5号球过去了五、六秒时间,裁判再叫“犯规”,从做法上讲好象不大适当。 请大家出出注意,上面这种情况,在裁判执裁中怎么做比较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