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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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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8: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规则规定:撞击过三门的球直接撞中柱没有续击权,而闪送撞击中柱有续击权。这条规定不合理。新规将“终”柱改为“中”柱,就是说中柱只是场內同门一样的得分标志,而不是终结的意思,所以无论是直接或闪击将球撞击中柱都应当享有续击权。专家们在修规时不知鉴于何种理由做出如此改动?依据是什么?即然不是终点柱为什么撞击时被撞击过三门的球直接撞中柱没有续击权?从理论上本身就不能自我解释。

点评

有同感!  发表于 2014-2-20 10:58
辛源门球人老师深究规则,说的有理!  发表于 2014-2-20 08:58
非常有道理。  发表于 2014-2-19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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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8: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发表于 2011-11-8 18: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1-11-8 18: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嗯罗.........................{:soso_e132:}
发表于 2011-11-8 18: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2:}思考
发表于 2011-11-8 18: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soso_e179:}
发表于 2011-11-8 18: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夜郎 于 2011-11-9 06:25 编辑

很有道理,看来11规则既难产又是畸形儿。怪不得有些网友建议收回呢,研究的真细,佩服。
发表于 2011-11-8 18: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过三门的球直接撞中柱没有续击权
这是因为撞击后只有完成闪击,才有续击权,他球撞柱,没法进行闪击,所以没有续击权,如同撞击他球过门又出界(这就是柱和门地位相同),此时不能闪击,就没有续击权。
而闪送撞击中柱有续击权。
此时击球员撞击了他球,又完成了闪击当然有续击权。

规则的这种规定是很合理的。

发表于 2011-11-8 1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1-11-8 18:50
撞击过三门的球直接撞中柱没有续击权
这是因为撞击后只有完成闪击,才有续击权,他球撞柱,没法进行闪击, ...

      烨鹤老师理解全面,讲的正确。佩服!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9: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烨鹤老师:按老师你讲的,直接撞击他球过门出界自球没有续击权,但直接撞击中柱不能与出界球相提并论,撞击的是"中柱"而不是"终柱",那么判定:直接撞击中柱没有续击权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11-11-8 2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莘源门球人老师讲的很有道理,撞中柱球应有一次续击权,才符合规律。撞中柱球没有一次续击,是新规的缺陷。
发表于 2011-11-8 21: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讲的有道理!支持!
发表于 2011-11-8 21: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1-11-8 21:11 编辑

  11规则得分不封顶的比赛方法,存在很多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例如自、他球撞柱后有关闪击权、续击权的问题,撞柱球的位置处理问题、撞柱球被不当保护问题、再次过一门的方法问题等),是一锅夹生饭。少数人心血来潮,在没有广泛实验的情况下,强行推出这种很不成熟的比赛方法,是对中国门球运动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得分不封顶的比赛方法在正式比赛中只用过一次,那就是09年“山西寿阳门球王争霸赛”,这种方法在10年“陕西富平门球王争霸赛”上被抛弃。
  11规则正式出台前后,又有几个相关人士(有的甚至不惜以马甲在论坛发文)对这种比赛方法涂脂抹粉,大加赞赏。但是对规则中推出的这种比赛方法存在的不合理性和广大网友的质疑,却没有一个人能够出来给出规则为什么要这样规定的针对性的解释。
  本届门协在规则问题上的折腾,使裁委会的权威性受到伤害,使中国门球和中国门球人受到伤害。

点评

赞同林静风闲老师观点。  发表于 2014-2-20 11:02
发表于 2011-11-8 21: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5:}{:soso_e146:}
发表于 2011-11-8 21: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昆仑山 于 2011-12-30 06:39 编辑

沿袭09及以前的规则,是撞中柱后自球没有续击权,现在得分不封顶,闪撞中柱,从字意上来解释,应该参照送球进门得分,还有续击权,但在这里,说没有续击权,既然规则定稿了,姑且试行之,对大家都是一样的,待下次修改规则时,在行权衡。也不要一味的猛烈批评了。毕竟,改革初始,都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得分不封顶,对于门球的竞技激烈程度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什么事情都不能求全责备,只有积极建议,不断完善之。就是下次修改了以后,还会有不完善和待改进的地方。
本人对2011新规则还是比较赞成的。

点评

改革也好、修改也罢,不能要求十全十美是自然的。但是对改动部分,应该有充足理由、才行。缺乏理论研究、势必会使改动地方产生夹生饭。要大家共同执行的东西,一定要讲道理。  发表于 2014-2-2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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