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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解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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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4: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盛莉凯欣 于 2014-8-14 14:54 编辑

    在比赛前,红方队长向裁判员介绍7号队员腿有伤残,请在比赛中给予照顾。裁判员向裁判长汇报了情况后明确答复可以,经与白
   方队长征求意见取得同意。   当7号击球员上场后,教练指挥从二角擦5球直奔四角攻击8,10号球。7号击球员认真瞄准,擦球成功,等7球停稳后捡拾5球走到7球时已经超过15秒。白方教练提出意见,要求判罚超时犯规。裁判员说:“请您找你们队长去了解情况”。教练说:“我有权向你提出意见”。
       您是裁判员,此时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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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赛前经白方同一了,怎么白方又找毛病呢?!  发表于 2014-8-14 21:14
发表于 2014-8-14 16: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赛场上,还是应该按照规则办事执裁,大赛主委会确定后,统一执行。不能由两家上场队来商议来确定比赛事宜。要不就乱套了,裁判该听谁家的,每场都有各自的约定。裁判如何执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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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5: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庄严的,公正公平的,同时也是仁慈的。我支持裁判,教练提出也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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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5: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脊山 于 2014-8-14 15:13 编辑

门球比赛要有人性化,对有残疾旳冂球队员要据实判,一切事情要相对讲,有些动作要看有意的,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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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5: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裁判员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事前报告了裁判长并征得白方队长的同意,更重要的是运动员有伤,不是故意的。这充分体现了门球运动具有人性管理和比赛的运动,更适合广大门球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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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5: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在高级别的赛事中自然不会出现,也不会允许。但是在基层低级别的比赛中,既然裁判长已经答应,并争得对方队长的同意,也只能视为合理。

点评

支持。  发表于 2014-8-15 09:34
基层的门球赛一般不计较的。比如友谊赛等。  发表于 2014-8-14 16:32
同意士心生老师想法。此例,球滚动的距离达到最长。超出5妙,还是可以接受的。 的确,白方教练有权向裁判员提出意见。也许队长同意了的事项没有(来得及)告知其他人。我觉得裁判员的回答可以更有针对性些,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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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5: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士心生网友的说法非常正确,裁判长同意,对方认可,只能视为在本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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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6: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士心生 发表于 2014-8-14 15:39
这种情况在高级别的赛事中自然不会出现,也不会允许。但是在基层低级别的比赛中,既然裁判长已经答 ...

    同意士心生老师想法。此例,球滚动的距离达到最长。超出5妙,还是可以接受的。
    的确,白方教练有权向裁判员提出意见。也许队长同意了的事项没有(来得及)告知其他人。我觉得裁判员的回答可以更有针对性些,可以直接回答教练员“此情已经裁判长和你们队长同意”。最好不要要求教练员“找他们队长了解情况”。裁判员这样做,显得态度有点生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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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6: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赛前队长认可了要照顾对方7号队员的腿脚不利索的现实情况,出现这种超时情况时就不要计较了。在大型比赛中尤其是关键场次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了,双方都不会容忍对方瑕疵的存在的。我记得天津有一次全国比赛,上场的教练和运动员的服装不统一,对方提出意见要求统一服装,比赛开始了教练也没有换好服装,没办法只能场上其他队员担任教练,比赛以负告终。所有要不你赛前就不要同意对方的照顾要求。如果不是什么大型比赛或者关键性的比赛就让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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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6: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1.视赛事级别或赛事性质:即以康乐、友联为主题或老年组别的赛事此例裁判做法正确;
      2.如是锦标赛或市、省级比赛规程都会明确规定身体健康方可参赛。裁判在掌握比赛节奏上双方必须一致,即“10秒”超时犯规正常宣判,不应当对身体不适者在判法上予以特殊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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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6: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里没有照顾的规定。就楼主的举例而言,如果是友谊赛或许能行通,如果是正式比赛,裁判长是无权这样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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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6: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缕阳光说的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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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门球场上应该人性化,队员腿有伤残加上从一个角擦球到对角路线也远同时比赛前有协商,只要不是有意托时就不应判超时,尊重裁判据实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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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0: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在高级别的赛事中自然不会出现,也不会允许。但是在基层低级别的比赛中,既然裁判长已经答应,并争得对方队长的同意,也只能视为合理。  
  规则是死的但是执行的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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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1: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原因而不是故意拖延时间,人性化处理,不判超时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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