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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胜利的哥

《门球之苑.疑难问题解答》专家解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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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0: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胜利的哥 发表于 2014-8-12 20:21
“的哥”转发帖子是有证据的。
图片1(门球之苑.2014年第八期"总90期"封面)

的哥啊,我只是询问,肯定不是说你转发没有“证据”啊!我现在还没有看见8期杂志,以前杂志我没有见过。因为主题帖子没有说明,故提出询问。千万不要误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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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转发帖子是有证据的~~~~~此话是句“玩笑话”,别当“真”!呵呵 身在京城里的“泰虎”老师,没有外地网友看到《门球之苑》杂志早,遗憾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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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22: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8-12 20:32
的哥啊,我只是询问,肯定不是说你转发没有“证据”啊!我现在还没有看见8期杂志,以前杂志我没有见过。 ...

“的哥”转发帖子是有证据的~~~~~此话是句“玩笑话”,别当“真”!呵呵
身在京城里的“泰虎”老师,没有外地网友看到《门球之苑》杂志早,遗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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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不上,只是想整明白!呵呵  发表于 2014-8-13 23:57
请的哥评论18#帖子。这里也有您捡拾他球(自他球有缝隙)是否犯规的认识问题呢。好好研究研究吧!  发表于 2014-8-13 21:08
你如果在主题帖子中注明2014门球之苑8期。哈哈,我肯定不会发问了。  发表于 2014-8-13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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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20: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8-13 21:01 编辑

我今天看到杂志了。


20140813_110643.jpg



20140813_110657.jpg



周正: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自、他球时,判犯规。这是世界门联2011年在国际规则修改中特意加上的一条。就是说你已经踩住自球,把他球放在脚下了,现在是要改踩改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拿起他球再抬脚,改踩改放。如果你弄反了程序,先抬脚,再拿他球,那就是犯规了。对此,大部分球友学习运用得都很正确,但也有少数球友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着差异。他们认为既然两球都踩在脚下,就不可以抬脚了,一抬脚就是犯规。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抬脚还是可以的,只要别拿球。想要拿球时,你应该再次踩住两球,然后再拿他球进行改放。只要在10秒之内,踩几次都是允许的。
世界门联特意加上的一条,经过周正老师的解答的情况,正是多年来球友们的正常操作程序。也是我在以前主题帖子“规则这一条是否违背编者初衷”所阐述的“初衷”内容。
可是,按照世界门联加上的这一条文词义来解释的话,可就不能够和周正老师解释的一致了。先捡拾他球,再抬脚,他球在击球员的手中,不是未踩住自球而触及了他球吗!还有,改踩改放他球时,先捡拾他球,不慎他球脱手离得击球员比较远的,不抬脚是够不着的,那么,击球员抬脚,去捡拾他球,不也是未踩住自球,而触及了他球吗?对照规则条文这样解释就是犯规了。可是,这些都是周正老师解释的,和球友都认可的合法操作,不是犯规的。因此出现异议了!
这个问题,在门球网上是讨论了很久、很热烈的问题。难道,我们的周正老师就一点也不知道吗?知道了,为什么不能够再这对这些问题给予解答呢?其实,规则条文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就是违背了初衷!可以说,规则是词不达意,也可以说,规则此条规定的措辞有瑕疵!专家也应该正视这个问题。
我们再引伸另一个问题:在旧规则没有这一条文时,专家解释过,改踩改放时,脚先抬起,后捡拾他球,如果没有触及自球是不犯规的,现在,有了这一条规定,先抬脚,只要捡拾他球(无论是否触及自球),就都是犯规的!(先抬脚,再拿他球,那就是犯规了。那么,如果捡拾他球,没有触及自球,是否也应该不判犯规啊!为什么抬脚后,捡拾这样的他球就是犯规,而手拿着他球就不属于触及他球了,为什么抬脚后,去捡拾脱手掉在地上的他球,就不是触及他球了!专家应该举一反三的按照规则的条文把问题解答清楚,那才能够令人信服。
希望网友们思考一下,是否规则措辞存在瑕疵啊,而专家又没有正视这个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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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此期《门球之苑》是8月5日出版,8月1日邮出,我8月6日收到!!! ——有邮戮为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6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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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3 23: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的哥”在这里回答“泰虎”老师三个问题:
(1)先捡拾他球,再抬脚,他球在击球员的手中,不是未踩住自球而触及了他球吗!还有,改踩改放他球时,先捡拾他球,不慎他球脱手离得击球员比较远的,不抬脚是够不着的,那么,击球员抬脚,去捡拾他球,不也是未踩住自球,而触及了他球吗?
"的哥"理解:当自球撞击他球、两球停稳后,拿他球踩自球或踩自球再拿他球都是规则允许的,他球放到脚下后,如果队员想改踩改放时,应该先把他球从脚下拿出来再抬脚。如果先捡拾他球不慎脱手离击球员比较远时,这里注意:他球是先从脚下拿出时脱手的,这里不犯规。
(2)我们再引伸另一个问题:在旧规则没有这一条文时,专家解释过,改踩改放时,脚先抬起,后捡拾他球,如果没有触及自球是不犯规的。
“的哥”印象中好像是这样说的,现在规则变了,我们现在执行的是2011规则,以前有些规定过时了。
(3)可以说,规则是词不达意,也可以说,规则此条规定的措辞有瑕疵!
“的哥”认为规则中某些地方有瑕疵,广大网友可以提出来供新的规则制定时进行修改,本人因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就不提了!呵呵
通过学习,“的哥”明白:先抬脚,再拿他球,那就是犯规了!

点评

现在不是谁说犯规不犯规的问题,而是依据11规则的条文来说话。只要是改踩改放他球,依据条文,没有踩住自球,就不能够触及自他球。规则的条文,除此以外还能够有其他解释吗?!当然,专家解释的,和我们接受的,都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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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0: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胜利的哥 发表于 2014-8-13 23:56
“的哥”在这里回答“泰虎”老师三个问题:
(1)先捡拾他球,再抬脚,他球在击球员的手中,不是未踩住自 ...

现在不是谁说犯规不犯规的问题,而是依据11规则的条文来说话。只要是改踩改放他球,依据条文,没有踩住自球,就不能够触及自他球。规则的条文,除此以外还能够有其他解释吗?!当然,专家解释的,和我们接受的,都认为不犯规,那就说明规则没有表达他的原来意思而产生瑕疵!这种瑕疵是产生异议的根源。专家解答问题应该正视规则的瑕疵,并应该重申条文原意(或是初衷)是什么。可以告诉大家,在没有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大家都按照专家解读的情况处理。这样大家才能够心悦诚服!
的哥好像才明白,脚下自他球,没有先捡拾他球而抬脚,再捡拾他球(无论此时的自他球是否处于接触状态)都是犯规的!11规则的条文本来就应该这样理解。即使是从脚下先拿出来,抬脚了,手中的他球也是被触及了,也符合11规则条文的释义,也是犯规的(只是我们现实状况都不认可罢了,当然,我也不认可)。
有11规则,现在不提以前的规则,应该人人明白。我至所以前帖子提出这个问题,完全是为了对照理解11规则此条文的释义,明确理解11规则这个条文表达的含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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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1: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8-11 22:48
谢谢油田的哥!学习了,我会记住的!

  感谢绿衣使者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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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9: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去年年初就和汉玉灵芝、泰虎等网友讨论过。
请看:
大量的材料,看一遍就和费劲。
我再在简要的说一下:
1,周正在《门球之苑》最近的文章和2012年初的文章的叙述没有变化(见闪击中的改放、改踩问题
2,包括我和泰虎在内的大多数人,都认为按规则条文,改放时,虽然致他球在手里,只要改踩,就是触犯了闪击犯规第三条。
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3,但是,
      A,专家说:改踩改放时,他球在手,不犯规。
      B,历史上到今天,没有哪个球场,,哪场正式比赛,认为他球在手时的改踩是犯规。
      C,新规发布时,多了闪击犯规第三条,但是也没有权威人士指出,此处规则有了实质性改变。
      D,我只知道只有汉玉灵芝,认为,不能轻易说规则有问题,也就是他认为,改放时,虽然致他球在手里,只要改踩,就是触犯了闪击犯规第三条。
4,那么,规则条文和大家的理解不同问题在哪儿?
   我在《关于闪击犯规第三项的再研究》提出如下看法:
我门的规则大部分文字是国际规则的翻译,其中1闪击犯规第3项 也是源于2011国际规则的条文。(这是周正的文章所证实的)。
      国际规则是英文本,我这里引用它来讨论问题难免有隔靴挠痒的感觉,好在台湾规则几乎是直译国际规则,显然他的译文是比较可靠的。所以我这里引用他的条文来分析我们的问题。
      国际规则的“放球”是“Setting”,台湾译为“接合”。关于什么是“接合”,国际规则有定义:
(16-1-1-2)“接合是在自球静止的位置,踩踏自球后,将被触击之他球与自球在界内接触。”
      在闪击犯规一节里,国际规则有:
(16-4-1-3)“重新接合时,在无踩自球的状态下,用手接触结合过的他球时。”
       可见,国际规则的“接合“和我们的“放球”虽然都为了说明一个闪击过程的动作,但是其含义是不相同的。“接合” 有明确的定义,是使他球和自球在脚下的接触的动作。而“放球”无明确的定义,有可能理解为从拿起他球到放到脚下的全过程。
        按国际规则,不踩自球,把他球和自球接触,犯规!他球在手,抬脚改踩,不是接合过程,不适用16-4-1-3条款,没有犯规。
这就是我对闪击犯规第三项的理解:“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仅仅是“接合”时,指的是球在脚下时,不包含他球在手,不在脚下时。所以 他球在手 时抬脚,不是“接合”,不适合闪击犯规第三项,不犯规。
因此,我们的规则要改掉这个瑕疵,或则是也采用“接合”定义,或则是直接说明他球在手,可以改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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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烨鹤的分析,说明我们翻译世界门联直接加上的这一条文有问题,致使规则产生了如此瑕疵!如果周正也能够像烨鹤这样解释,我们就会诚服接受!然而没有做到这一点,很遗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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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08: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8-13 20:53
我今天看到杂志了。

           哈哈!此期《门球之苑》是8月5日出版,8月1日邮出,我8月6日收到!!!
                       ——有邮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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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10: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8-15 09:42
这个问题我去年年初就和汉玉灵芝、泰虎等网友讨论过。请看:关于汉玉灵芝的重新改放他球问题闪击犯规第3项 ...

通过烨鹤的分析,说明我们翻译世界门联直接加上的这一条文有问题,致使规则产生了如此瑕疵!如果周正也能够像烨鹤这样解释,我们就会诚服接受!然而没有做到这一点,很遗憾!

点评

中过门协不重视国际规则的翻译,2011国际规则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译本,不知道中国人参加国际比赛之前学什么规则?,门协组织的考国际裁判,学什么? 就靠附录那几条吗? 有争议就只能听人家的了! 没有权威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6 11:34
谢谢你赞同我的分析。 此处规则有瑕疵是肯定的,不是我们理解有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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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11: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8-16 10:30
通过烨鹤的分析,说明我们翻译世界门联直接加上的这一条文有问题,致使规则产生了如此瑕疵!如果周正也能 ...

谢谢你赞同我的分析。
此处规则有瑕疵是肯定的,不是我们理解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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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11: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8-16 11:41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4-8-16 10:30
通过烨鹤的分析,说明我们翻译世界门联直接加上的这一条文有问题,致使规则产生了如此瑕疵!如果周正也能 ...

中国门协不重视国际规则的翻译,2011国际规则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译本,不知道中国人参加国际比赛之前学什么规则?,门协组织的考国际裁判,学什么?  就靠附录那几条吗? 有争议就只能听人家的了!

没有权威的,只好请需要的人读一读我的了。
       世界门球规则2011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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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拜读过了!学习不少知识,敬佩您!我们在这里呼喊得口干舌燥,可是作用甚微啊,太让人寒心了! 周正在8期门苑解答问题,没有将我们讨论热火朝天的争议问题纳入其解释条文,我感到十分遗憾和不解。 所以,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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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11: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8-16 11:34
中国门协不重视国际规则的翻译,2011国际规则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译本,不知道中国人参加国际比赛之前学什 ...

我已经拜读过了!学习不少知识,敬佩您!

我们在这里呼喊得口干舌燥,可是作用甚微啊,太让人寒心了!
周正在8期门苑解答问题,没有将我们讨论热火朝天的争议问题纳入其解释条文,我感到十分遗憾和不解。
所以,的哥上传周正的“疑难问题”解答的帖子,发了一大堆感慨!可惜,没有更多的网友正视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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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老师的观点:“我们在这里呼喊得口干舌燥,可是作用甚微啊”。 讨论、讨论、再讨论,也只是白费精神! 规则有瑕疵何止一处?仅举两例。 例一:《门苑》7期的问答中,撞击多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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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1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8-16 11:56
我已经拜读过了!学习不少知识,敬佩您!

我们在这里呼喊得口干舌燥,可是作用甚微啊,太让人寒心了! ...

          同意老师的观点:“我们在这里呼喊得口干舌燥,可是作用甚微啊”。
       讨论、讨论、再讨论,也只是白费精神!
       规则有瑕疵何止一处?仅举两例。
       例一:《门苑》7期的问答中,撞击多个球即进入“整体闪击过程”的观点,不值一驳,明明与规则自相矛盾,专家仍津津乐道的坚持……,甚至给不同观点者戴上“抠字眼、钻牛角尖”的帽子!这是为什么?——规则有瑕疵。
       例二:规则第九条,击球权要等:“两无、三有”后才结束。那么,击球后在“两无、三有”前——即击球权未结束前,击球员完全可以再击球,但规则的本意是不能再击球的!这是为什么?——规则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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