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1-11-1 20:25 编辑
“球体移动”,即球的有效移动和无效移动,是规则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如果是在法律法规中,它就是“根本法”,对其他规定,有决定作用,比赛中很多情况,都得依此做出规定。 (一)新规则对有效移动、无效移动的定义不够准确。 规则对有效移动的定义是:“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击球员击界外球进场,肯定是合法击球吧,若按此定义,界外球进场则应该是有效移动,但它却是无效移动。(它确实具备无效移动的属性)规则对无效移动的定义是:“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回复原位的移动。”且不说把“处理办法”当成“定义”在逻辑上是否有问题,只说若按此定义,所有界外进场的球,都得放回原位去,因为它是“无效移动”的球,“须回复原位”,那界外球岂不是要“终身”界外了? 关于有效移动和无效移动的定义,我有个很不成熟的想法。就是以“球体移动之‘效’”作为其定义。那么,球体移动会有些什么“效”呢。1、到达新的位置(移位);2、得分;3、撞击他球;4、造成他球间接移动;(应包括撞击的他球造成的另外的他球移动和贴门柱球的间接移动)5、出界。若球体移动后,出现的以上5种结果都有效,则该球为有效移动,反之,若都没效,则为无效移动。 其定义为:球体移动后,其移位、得分、撞击、出界、以及造成他球直接、间接移位、得分、出界,都有效的移动,为有效移动;反之,若都无效,则为无效移动。有效移动是击球员合法击打场内自球(含开球并成功进一门)造成自球和场内他球的移动;无效移动是指击打界外球进场;犯规和无效比赛行为造成的移动;撞击后自、他球接触,捡拾他球或临时移开时 ,造成他球的移动;除有效移动的球以外的所有间接移动球;天候、场地原因造成的移动;开球时没有成功进一门的球造成的场内球的移动。(成功进一门的球造成门前、门后的移动,都应是有效移动) (二)、编排体例问题。“方块说明”太多太杂,本条正文仅160个字,但方块说明却有5个,共330多字,是正文的两倍多。尤其是“无效移动”部分,很多所列条款不准确、或含糊不清,全靠“说明”来解释,如“(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乍一看一头雾水,闪击造成他球的移动,怎么会成为无效移动?那闪击出的球还得拿回来。看了说明,原来是指“撞击后自、他球接触,捡拾他球或临时移 开时造成的移动”。 若把“闪击过程中造成的自、他球的移动”和大片的说明统统都去掉,直接写(七)“撞击后,自、他球接触,捡拾他球或临时移开时造成的移动”,岂不是更简单明了,何用90个字的说明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