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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凡

问题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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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4 15: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4-7-4 15:41 编辑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7-3 22:07
路凡版主提供的“问题征答”题很好,好在于能受到众多网友回答,并能把自己认知说出。在网上有这么 ...

谢谢中山明老师的关注和指教,您对规则和裁判法的理解和应用很有研究!

点评

谢谢路凡版主的赞同,我们无论是在出题,答题,都要考虑其意思与作用目的,应是在于学习、提高,一个正确的答案、好的打球方法、良好的心理素质,将对门球发展有利,我相信路凡版主也是贯彻这种指导思想的。  发表于 2014-7-4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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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22: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范围康乐型门球比赛。人性化,选一为好。县、市级或选拔出征队门球赛。选二为好。国家级比较高一点门球赛事,还是严肃一点,选三为好。谢谢!!孔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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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22: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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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主张不罚或轻罚。

点评

首先申明不是针对《中柱》老师本人,以前对此类案例也表过看法:应该按规则严判,否则就会使某些(很多)人认为“只要不是击球员,谁都可以随便进场击球,反正不犯规,既使犯规I判罚也轻”,这样下去不就乱套了吗?  发表于 2014-7-6 12:06
没有呼号,就不是击球员,上场击球,属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是妨碍比赛的犯规行为,犯规了,当然要判罚啊  发表于 2014-7-6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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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3: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警告一下

本帖最后由 闪半利刀 于 2014-7-5 13:15 编辑
渔翁 发表于 2014-7-2 09:15
提出警告,适可而止!

    非常支持《渔翁》丶《邯郸门球人》二 位老师的意见!

点评

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4-7-6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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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3: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问。我的意見是;要根据本赛事的‘档次’来判。档次越高要判得越严,如‘王中王’,‘中冠总决赛’,……。如果是康乐健身型的赛事,我选第一条。第二问,我选择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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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4: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征答》提出的问题其实就是:非击球员击球如何判罚的问题。引来众网友热议,仁者见仁,智者见知,很有意义。
  2011规则p35第十九条 妨碍比赛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非击球员上场击球,裁判员要复位,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属妨碍比赛(犯规)。犯规了,就有接受处罚。)
  规则: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二)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三)自球放到界外。......
  所以,主裁判员应予以警告或酌情采取取消击球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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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2: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 1tii s dai di  sio i yo xie di 1  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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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5: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路凡老师提出的问题,我的看法如下: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之前先看看门球竞赛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妨碍比赛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的行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
  (三)自球放到界外。
  (四)取消过门、撞柱的得分。
  (五)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队员的球拿到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六)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根据规则规定,1号球员在10号击球员比赛期间进场击球,肯定地说他的行为影响了10号球员的正常比赛。规定中说得是教 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的行为,并没有说是击球员出现妨碍比赛的行为。所以说第一种判罚是错误的(不处罚)。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处罚均是正确的。(对于是初犯的说法,我认为不妥,试想一下,比赛进行到20分钟时,主裁呼了9号,10号也起棒击球,他也是初犯,是不是也可以不处罚?)
     回答第二个问题:张裁判还不是一个合格的裁判,但在康乐型比赛中可以用。李裁判是个合格的裁判,从他的判罚看,他经过正规培训,肯定有裁判员等级证。王裁判是个执行规则较严格的裁判,若在大赛中都能一碗水端平的话,他的进步会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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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07: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问我都选2。理由:裁判上场执裁,在有选择的前提下,应不轻不重,择中判罚为好。事态发生了,如果一点处罚都没有,大家效仿,比赛将无法进行。如果从重处罚,被罚者确实很冤(恶意破坏场上局面者除外)。总之,裁判应禀中执裁,不偏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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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07: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道安和 于 2014-7-8 08:06 编辑

            裁判可以有二种选择:
      一是,“触及静止球”犯规,
被触及球放回原位,取消1号球员击球权。
     二是,判1号球员“妨碍比赛”犯规。首先被触及球放回原位,然后, 根据规则,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取消击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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