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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凡

问题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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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1: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第一条来处理合适。

门球场上比赛,不是当值球员击球,要看有利、无利原则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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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1: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人性化一点,可以用1条或2条,严格一点用第三条也无可厚非。三条均可采用,但我选择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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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1: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问题均选2号答案。对1号队员加强规则学习!正确执行比赛规则。

                               裁判.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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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2: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的哥”答题:第一问  (我选第2条)
                         第二问  (我选第2条)

120616o29me99jz62bzt6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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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2: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制定出台门球规则,就应该按照规则执行!
比赛还有15分钟,裁判呼叫10号,10号进场比赛,在4线边压线的1号却起棒击打离他50公分的3号球,裁判发现,马上阻止,将1号球和3号球回位。根据规则和裁判法,对1号该如何裁决?有以下几个处理意见,您选哪一种?
     1,不予判罚。因为1号是非击球员,且其无效比赛行为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又是初犯,所以不以“妨碍比赛”判罚。
     2,给予警告,待10号比赛完毕,呼叫1号进场比赛。因为1号的无效比赛行为虽然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也不是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根据裁判法“非击球员进场”的规定给予警告。
     3,取消1号的击球权。因为1号的无效比赛行为虽然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但破坏了场上局面,没有经裁判许可击球,就是“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根据裁判法,可不经警告,直接判罚,取消1号的击球权。

                                                                       我选 第  3     条

                                                                    第二问
        同样碰到这个问题,第一场的张裁判不予判罚;第二场的李裁判给予警告;第三场的王裁判给予取消击球权。
        出现这种情况您认为是:1,裁判水平低,!   2,规则和裁判法规定不够明确!  3,培训班的老师培训时没有讲明白!   4,裁判吹黑哨!                                                                       
                 (我选 第  2    条)

点评

赞同老朋友的意见。  发表于 2014-7-2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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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3: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三项处理方法均欠妥。
      应该这样处理比较好:
      一、继续支持10号击球员的一切正常击球行为。
      二、裁判员发现1号队员与10号队员同时进场击球时,应该以妨碍比赛行为,对1号队员应该立即予以口头警告一次,并立即制止、恢复1号击球员击球前的所有原状。
      这样才能够继续维持10号队员一切正常、合法的击球行动,又保持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原则。
      这样才能够做到裁判员:正常指挥比赛有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节。
      这才是裁判员具备:灵活机动排除干扰、两全其美应付一切非常事件的高超洞察力与妥善处理问题的能力。
      这样做才是最合情合理、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正确处理方法。
      针对路凡例举的原网帖中三项处理方法,个人认为均有不妥之处。
      1、不影响比赛的行为,并不是没有妨碍比赛。
      门球竞赛规则规定: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规则例举的六方面处理意见。最轻的是:警告一次。最重的是: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2、待10号击球员击球完毕以后,等到再呼叫1号队员以后,再对1号队员进行处理。
      方法不妥。它违背了门球竞赛规则,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处理的原则。
      3、禁止1号击球员呼号后的击球权。
      此例红方并不是故意、严重妨碍比赛行为,而且仅为首次。予以警告处理就可以了。停止1号队员的击球权,我认为则属于裁判员处罚失当,偏离了门球竞赛规则对妨碍比赛处理原则。
      1号击球员在呼号后,就应该有击球权。此时再取消1号击球员的击球权,处罚、宣判已过时效,有秋后算账的味道。不合时宜、偏离了门球竞赛规则妨碍比赛的处理原则。
      不同观点、仅供互相讨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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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3: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予判罚最正确,不判罚的裁判是最好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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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 17: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4-7-2 13:40
我认为三项处理方法均欠妥。
      应该这样处理比较好:
      一、继续支持10号击球员的一切正常击球行 ...

第二条的处理方法给您说的是一样的。裁判发现1号球员进场击球,马上给予警告,并把被移动的1号和3号球回位,待10号击球员比赛完毕,才呼叫1号进场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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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7: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是二个问题均选则2,比较人性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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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7: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我选,我全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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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22: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题我选二.二题我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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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5: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4-7-3 08:20 编辑

    裁判呼叫10号,10号进场比赛,在4线边压线的1号却起棒击打离他50公分的3号球,这明显是擅自移动场内球,属于妨碍比赛之列。对于这种行为,裁判法有明文规定,就是可不予警告而直接判罚(见裁判法第12页)。
    《裁判法》是裁判员临场执裁的行为准则,既然裁判法明文规定的判罚,不知为什么有人竟说规定不明确。提出人性化处理本身就违反了裁判法。不是三种处理均可以,而是应直接判罚,因为裁判法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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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7: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非得要罚啊?
小孩摇头,弄不懂.gif

点评

有时发现某条点评没有,F5一下,就有了。  发表于 2014-7-8 07:26
电脑也和人开玩笑,浏览到这里不见点评,又点评,又出现了。?  发表于 2014-7-6 05:57
我这里的点评被删了。?  发表于 2014-7-6 05:50
没有呼号,就不是击球员,上场击球,属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是妨碍比赛的犯规行为,犯规了,当然要判罚啊!  发表于 2014-7-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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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1: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问;按第二条判罚最合适。如按第一条判罚也没错,但怕其他对员效防。第二问;张裁判;李裁判判罚都正确。王裁判水平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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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22: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版主提供的“问题征答”题很好,好在于能受到众多网友回答,并能把自己认知说出。在网上有这么多持不同意见者,如在场上执裁,就有很多球员受冤了,因为只有一种处理是最合适、最正确的。
       本人选择1的理据是:
一:1号球员不是击球员,不存在犯规情况。
二:1号球员不是在别人打球时偷偷进入球场移动场内球,不属破坏行为。
三:1号球员是在裁判员呼10时才入场击球的,从时间上、其表现上是听错呼号所置。
四:1号球员对裁判员的纠正,以及对两球的摆放,并沒有在语言上行动上疑议,绝对服从,
     根据1号球员以上所出现的情况,对照规则,1号球是不构成判罚的,更不构成是“破坏”行为。是本人选择1的理由。虽然规则上有赋予裁判员很大的处理权,但裁判员不能滥用,应要合理、正确行使规则上所赋予的权力,才能使人口服心服,确保赛事正常进行,推动门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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