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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2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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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主张不能重打的占多数。理由也算堂堂正正,"有效球碰到无效球........", 有据可查。但是我要问,
1,对方场地上飞来的球,算不算规则里的“无效球”?算的话,规则认可场上有11个球!这第11号球还可以是篮球、排球!对吗?
2,如果认可其他无关球碰场内有效球的话,隔壁篮球场飞来一个篮球碰到场内移动球,或则观众小孩手里的皮球砸向场内移动球 ,使场内移动求变向,移动仍旧有效?合理吗?
我认为,这是规则没有规定如何处理的特殊事件,应当让裁判临场根据门球规则的精神来处决,重打是非常合理,也非常公平的。为什么一定要让一方感到委屈?另一方靠意外事件即使取胜了,胜得有意义吗?问心无愧吗?
试答烨鹤老师贴子:
1:也算无效球。但不能认可是场上有11个球,无效移动的球应是包括本场已出界球后撞回来的球,也包括己撞中柱得分的球,也包括其它场飞来的球,本人认为还包括飞来的石头、掉下的树枝、规则中运动员掉下的号码标志、眼镜等,虽然不是球,但也属无效比赛行为触动有效移动的球,球移动到那里算那里的。如触动静止球就放原位。参考规则二无效移动(一)至(八),及触球犯规等。
2:同样,其移动应有效。因为一个有效移动着的球,是很难预测到它的准确落位落点的,也不能用预测、估计、应该怎样等来判断的,如用预测估计应该等来判决,会带来不断的、很大的争论,对赛事不利,所以必须要有一种裁决的条文规定,至于是否全面合理,有待体现或补充修改。
3:以上1、2点都是有规则规定的。至于重打问题,应比以上用预测、估计、本来是怎样的,更不可取,比如:一个本是低级失误的球过不了门,因裁判员不小心碰着了,如要重新打一次,它是可过门的,又例如一个很大力百分之百要岀界的球,被裁判员或球员碰着不出界了,如要重新再打一次,那是不可出界的,这些情况如要重打就不合理了。比赛也是不能用重打方法的。
归宿到一点是:任何的规则(也可说是包括纪律制度甚至是法律),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在没有新的规则制度出来之前,应按已定的规则来执行。至于以后要否修改,怎样修改,就是后亊了,但现在我们提出来研讨是对的,对修规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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