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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董振山

[探索] 规则为什么要规定人为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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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21: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必须精细,不可啰嗦。
发表于 2011-10-13 21: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愚蠢。既然新规已经发行实施了,就尊照执行新规,没必要纠缠不清。等下次临近修改规则时,再提建议、看法、讨论·······,效果就出来了。
发表于 2011-10-13 21: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1-10-13 20:16
楼主提出规则的新问题,值得深入讨论,过去我早就知道此规定,但是熟视无睹,楼主提出来,我也好好想一想。 ...

有道理{:soso_e179:}
发表于 2011-10-13 21: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细、啰嗦,请具体一点。
发表于 2011-10-13 23: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弃权罢赛就从性质上完全不同,所胃的弃权是缺员啦、没有必要打啦等等的理由,而罢赛是属品质恶劣的行为,但从规则上处理是一样15比0.这就像楼主所说的有点不公平!
发表于 2011-10-14 13: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1. 楼主提出规则的新问题,值得深入讨论,过去我早就知道此规定,但是熟视无睹,楼主提出来,我也好好想一想。
  2. 1, 得分的分配的确没有必要,因为对抗赛、淘汰赛只要定胜负,15:0 都可以不用。在循环赛里排名次时的第二步用到计算净胜分,需要有15:0的 规定。但是始终没有5、3、3、2、2 的需要。
  3. 2, 楼主提出比赛中途一方弃权或停赛,应当看分差是否超过,15分,超过的按实际记录,未超过的,记15:0 的意见我以为有理。
  4. 3,楼主提出对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应有更严厉的处罚,这个比较难定。因为情况很复杂。例如,因交通问题个别队员迟到,就不能罚他停赛几年,连小组循环赛以后的比赛都得让人参加。如果为了支持他的友好队升级,有的硬顶,有的弃权,性质很恶劣,可以停赛处罚他,但是证据收集困难。如果不用弃权的办法来做得到时,更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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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6: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我把3分打成了4分,特此更正!
发表于 2011-10-20 13: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支持一个{:soso_e179:}
发表于 2011-10-20 13: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想法太好了
发表于 2012-1-15 09: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2-1-15 09: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运动不断发展,门球规则也在不断完善。这些都需要我们一代代的门球人去探索,去健全。您现在找出的问题很可能就是以后需要修改的地方。
发表于 2012-1-15 09: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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