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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3: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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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提出规则的新问题,值得深入讨论,过去我早就知道此规定,但是熟视无睹,楼主提出来,我也好好想一想。
- 1, 得分的分配的确没有必要,因为对抗赛、淘汰赛只要定胜负,15:0 都可以不用。在循环赛里排名次时的第二步用到计算净胜分,需要有15:0的 规定。但是始终没有5、3、3、2、2 的需要。
- 2, 楼主提出比赛中途一方弃权或停赛,应当看分差是否超过,15分,超过的按实际记录,未超过的,记15:0 的意见我以为有理。
- 3,楼主提出对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应有更严厉的处罚,这个比较难定。因为情况很复杂。例如,因交通问题个别队员迟到,就不能罚他停赛几年,连小组循环赛以后的比赛都得让人参加。如果为了支持他的友好队升级,有的硬顶,有的弃权,性质很恶劣,可以停赛处罚他,但是证据收集困难。如果不用弃权的办法来做得到时,更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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