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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规则为什么要规定人为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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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7: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zs 于 2011-10-14 16:52 编辑

新规则第17页规定取消比赛资格的说明:“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一,               这不是场上队员的实际得分,是明显的造假,如:白队中途被取消比赛资格,红队5号已得3分,也只能填2分吗?再说也无此必要,只须在备註栏填写某队弃权,双方全队得分栏填写150即可。
二,               17页说明的第二个黑点:“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并未说明处理方法,我认为:比赛开始前可按150处理。比赛中则要看两队的分差,不超过15分时可按150记分,超过则按实际得记。即使如此,有时也会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应该有更严励的处罚,如停赛几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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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客 + 1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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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7: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的很有道理!支持!
发表于 2011-10-13 17: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1:}支持!
发表于 2011-10-13 18: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的很有道理!支持! {:soso_e179:}
发表于 2011-10-13 18: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理,理在门球人心中。
发表于 2011-10-13 18: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此观点!
发表于 2011-10-13 19: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支持。
发表于 2011-10-13 19: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1-10-13 19: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
发表于 2011-10-13 19: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19: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老师的支持!
发表于 2011-10-13 20: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出规则的新问题,值得深入讨论,过去我早就知道此规定,但是熟视无睹,楼主提出来,我也好好想一想。
1, 得分的分配的确没有必要,因为对抗赛、淘汰赛只要定胜负,15:0 都可以不用。在循环赛里排名次时的第二步用到计算净胜分,需要有15:0的 规定。但是始终没有5、3、3、2、2 的需要。
2, 楼主提出比赛中途一方弃权或停赛,应当看分差是否超过,15分,超过的按实际记录,未超过的,记15:0 的意见我以为有理。
3,楼主提出对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应有更严厉的处罚,这个比较难定。因为情况很复杂。例如,因交通问题个别队员迟到,就不能罚他停赛几年,连小组循环赛以后的比赛都得让人参加。如果为了支持他的友好队升级,有的硬顶,有的弃权,性质很恶劣,可以停赛处罚他,但是证据收集困难。如果不用弃权的办法来做得到时,更难处罚。

点评

讲得很好!支持  发表于 2011-10-14 06:48
发表于 2011-10-13 20: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9:}
发表于 2011-10-13 20: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1-10-13 20:16
楼主提出规则的新问题,值得深入讨论,过去我早就知道此规定,但是熟视无睹,楼主提出来,我也好好想一想。 ...

支持老师,想法太好了
发表于 2011-10-13 21: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弃权和罢赛均属"拒绝比赛”,应按“取消比赛资格”论处、即等同分数,相同成绩。‘20分钟’时限与此完全不同,是在竞赛中途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时,计算成绩的时间段,绝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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