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14-4-1 16:06 编辑
感谢渔翁老师提出实践中容易误判的问题进行讨论!拜读各位老师佳帖受益匪浅。
对以下两帖中的部分判罚有些不解,或说看法不同,提出请教:
1、自球撞中柱后,无闪击权也无续击,退场,他球畄在停止位置。如他球撞中柱得分,无闪击权,但还有续击权。
2、5号球过三门后,撞击了以过三门的3号球,直接撞上了中点柱。甲裁应及时宣判“撞击3号”。乙裁及时宣判“5号中柱得分”。甲裁随后“呼6号”。这样3号球移动自然有效。
对上述问题1中说:如他球撞中柱得分,无闪击权。我认为这符合规则规定。规则又规定,闪击完成后取得续击权。如果“无闪击权”,当然也谈不上“有续击权。” 。所以,我认为“如他球撞中柱得分,无闪击权,也无续击权。”才对啊!
对上述问题2,主张“甲裁应及时宣判“撞击3号”。乙裁及时宣判“5号中柱得分”。甲裁随后“呼6号”。如此一次撞击,一会甲裁宣判“撞击3号”,一会又乙裁宣判“5号中柱得分”。然后又是“甲裁呼6号”。显得有些混乱,忙的不亦乐乎。
其实,“撞击3号”这完全是多余的一句话,画蛇添足;“呼6号”也不一定是甲裁或乙裁。准确讲应是“主裁呼6号”。
一孔之见,请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