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里 关于闪击过程的的描述是很奇怪的。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1.闪击过程的程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1, 这就是说:
闪击过程 开始于撞击后球的停止,结束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 闪击过程的程序 开始于拾球,结束于闪击击球击球。也就是“闪击过程” 和“ 闪击过程的程序” 和两者的起止都不一样。
从文字上说“ 闪击过程的程序” 是不是应当改为“ 闪击的程序”,这样闪击的过程和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才是合理的。
2,闪击过程结束于“ 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这里的结束有两个条件 “场上球静止”和“获得续击权”,于是我们要问:两个条件是什么关系?
如果是“或” , 则应写为“ 场上球静止 或 获得续击权”(一个条件满足就结束)
如果是“与” , 则应写为“场上球静止 并 获得续击权”(两个条件都满足才结束)
如果“场上球静止”和“获得续击权”在这里是同义语,那么,两个条件只要写一个,
就是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为止。
3,“获得续击权” 应是裁判员的宣判,如同球过门,击球员无权立刻续击,要等裁判宣判一样。那么裁判的宣判在哪里规定呢?
4, “获得续击权” 是另有条件的,规则12-3-2说:“闪击完成后获得一次续击权。”所以,获得续击权要等闪击完成,而这里闪击完成则要等获得续击权。这样的规定可以操作吗?
(闪击的描述 待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