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1-12-16 05:27 编辑
我在讨论新规则对门球动作的衔接的时间规定 的主贴里提到:“闪击后如果踩球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为结束,即不为闪击完成,即不产生续击权,即不开始计10秒。而规则又没有抬脚时间点限制,所以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 有网友提出抬脚必须在10秒里完成,于是我发现这里存在一个重大的分歧。于是我在“闪击完成”和“完成闪击” 的主贴里把分歧单挑出来请大家讨论。 我以为这是规则讨论里的特别重大问题,所以引来多个主题帖,如果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要求严格执行规则的门球比赛,就不会有平静的时候。所以我希望网友都重视这个问题。参与讨论。 我建议讨论要着重一下击方面: 1, 以往你参加的比赛,无论是作为裁判还是队员,是否要求闪击在10秒内抬脚? 2, 你认为从规则条文分析,是否要求闪击在10秒内抬脚? 3, 你认为规则条文要做哪些修改,以避免这个重大分歧? 已有的讨论有很多和本论题无关的帖子,例如,闪击后及时抬脚为好,裁判要一碗水端平,及时抬脚有利于比赛进行,等, 希望不出现。 我的 看法也将后续提出,jh2009的帖子论证比较细致,下面先转贴他的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