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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十一:确认事项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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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22: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十一:确认事项再讨论
dzs网友提出有些接触的情况,裁判员应当主动适时宣告,我以为是一个很好、很重要的建议。因为裁判的工作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不是以挑毛病为裁判的唯一职责。所以主动宣布,非常人性化,有利于比赛和谐和顺利进行。
受dzs的启发,我对新规的确认事项再一次研读,认为有多处应当修改。
1,我在“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二:确认事项有遗漏”里提到:
只确认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是不够的。因为压球门线的球,有三个来源,门前,门后和界外,前两者,已定义为门前球和门后球,而规则忘记还有界外来球。(虽然界外来球和门后球有同样的性质,但是规则没有规定界外来球等同门后球。)因此新规里却缺少这一确认表述。
2,成功撞击的球号和成功过门的球号是裁判已经宣布的,当时没有必要再确认,过后记分牌上也有了显示,可以自己看。实践中也没人向裁判问这样的问题,我以为可以取消此两项。
3,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击球员动一动球就问一下接触了吗,裁判再一一回答,岂不裁判成了教练了。如果放他球可以询问裁判是否压球门线,同样,开球时,球是否放在开球区内也应该可以请求确认,为什么两者不同呢?
所以我以为此项确认不应该有
为此我建议将规则 9-3修改成 :
三、比赛中裁判员可以宣告或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门后球还是界外进场球

说明:
●如果裁判员未宣告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仍应据实判定。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发表于 2011-10-12 2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认为的:1.关于门前球,门后球,界外球新规13条明确说明。2.你说的第二点我也认为规则好像有点多此一举,是不是太罗嗦了。3.我也赞成你说的,我觉得裁判只要据实判定就可以了。不知我想的是否和你一样?对吗?

点评

这里不涉及规则里关于三者的规定是否完整问题,是 这里不涉及三种压门线球定义是否完整问题,是确认应当包括界外来的压门线球。  发表于 2011-10-13 06:53
发表于 2011-10-13 20: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朋友 发表于 2011-10-12 22:35
我是这样认为的:1.关于门前球,门后球,界外球新规13条明确说明。2.你说的第二点我也认为规则好像有点多此 ...

老师,那是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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