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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十一:确认事项再讨论
dzs网友提出有些接触的情况,裁判员应当主动适时宣告,我以为是一个很好、很重要的建议。因为裁判的工作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不是以挑毛病为裁判的唯一职责。所以主动宣布,非常人性化,有利于比赛和谐和顺利进行。
受dzs的启发,我对新规的确认事项再一次研读,认为有多处应当修改。
1,我在“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二:确认事项有遗漏”里提到:
只确认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是不够的。因为压球门线的球,有三个来源,门前,门后和界外,前两者,已定义为门前球和门后球,而规则忘记还有界外来球。(虽然界外来球和门后球有同样的性质,但是规则没有规定界外来球等同门后球。)因此新规里却缺少这一确认表述。
2,成功撞击的球号和成功过门的球号是裁判已经宣布的,当时没有必要再确认,过后记分牌上也有了显示,可以自己看。实践中也没人向裁判问这样的问题,我以为可以取消此两项。
3,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击球员动一动球就问一下接触了吗,裁判再一一回答,岂不裁判成了教练了。如果放他球可以询问裁判是否压球门线,同样,开球时,球是否放在开球区内也应该可以请求确认,为什么两者不同呢?
所以我以为此项确认不应该有。
为此我建议将规则 9-3修改成 :
三、比赛中裁判员可以宣告或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门后球还是界外进场球。
说明:
●如果裁判员未宣告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仍应据实判定。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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